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字,102年度,38號
TCHV,102,家上,38,2013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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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林志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曉蒨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不服
本院民國102年7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 ,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再者,上開規定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否認子女之家事訴訟事件 ,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 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7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 於同年8月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而上訴 人迄今並未補正,亦有批答日期為同年 8月22日之「裁判費 或訴訟查詢表」乙件附卷可稽核,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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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