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整字第一號
九十年度破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林廷陽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吳靄清
王福樹
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陳大田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張永通
聲 請 人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宜武
訴訟代理人 李新春
重整公司 正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肇賡
即重整人 江銅銘
林文傑
重整監督人 林大侯
陳合良
洪嘉鴻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中主文欄第三項及理由欄第七項第一行關於「郭傳賢」之記載,應更正為「郭賢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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