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高陞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102年度上易字第995號),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拾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 院訊問並審酌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成年人與少年共犯詐欺取 財罪嫌、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經原審判決有罪各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年9月(此部分得易科罰金),其犯罪嫌疑 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 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 102年7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玆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其於提出新 臺幣1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1條、第121條號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