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智文
張耀春
王修瑞
張成銓
黃文羣
賴志賢
石政昌
被 告 王修瑜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1年度易字第2675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7846號,移送併辦
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2950號、第1393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子○○外,其餘均撤銷。
丁○○、辛○○共同犯強制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甲○○、張成詮共同犯強制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癸○○、丙○○共同犯強制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指子○○部分)。
犯罪事實
一、丁○○(綽號「阿文」)主張對張漢昇有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之借貸債權,丁○○因借辛○○(綽號「雞仔」)之帳 戶提示張漢昇所交付之支票,而張漢昇無力償還,所簽發之 支票無法兌現,丁○○乃委託辛○○協助處理債權之求償, 辛○○轉託己○○處理,己○○乃夥同甲○○一同協助處理 。其後丁○○乃以張漢昇曾與庚○○合夥經營「鼎睿科技機 械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下稱 鼎睿公司,上址原由庚○○經營鼎鑫科技機械有限公司《以 下稱鼎鑫公司》,因庚○○與張漢昇協議合夥經營鼎睿公司 ,而改懸掛鼎睿公司招牌)為由,夥同辛○○、甲○○、乙
○○、己○○、子○○、癸○○、丙○○,共同基於以強暴 、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0年10月6日起 ,至同年月20日止,持續每天24小時全天候派人至臺中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庚○○經營之鼎睿公司監視,如見 庚○○在鼎睿公司欲進出貨時,現場監視人員癸○○、丙○ ○、子○○等人即通知其他同夥,於1、20分鐘左右,丁○ ○、辛○○、甲○○、乙○○、己○○等同夥迅即趕到現場 ,阻止庚○○從事進出貨,並以車牌號碼00-0000號、3417- G3號、X6-0537號、4885-ZG號小客車,輪流擋住鼎睿公司工 廠大門,阻止鼎睿公司之進出貨,並影響鼎睿公司員工之進 出。期間,丁○○並對庚○○恫嚇稱:「我兄弟很多,可以 24小時的照顧你們」;辛○○則對庚○○恫嚇稱:「豐原地 區的兄弟我都很熟」等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 事,致庚○○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丁○○、辛○○ 、甲○○、乙○○、己○○、子○○、癸○○、丙○○等以 人多勢眾及粗暴言語之強暴、脅迫形勢,阻擋鼎睿公司進、 出貨,癱瘓鼎睿公司之營運,終導致公司停工,妨害庚○○ 經營公司及其公司員工工作之權利。
二、案經庚○○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此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本件證人張庭詮、黃坤德、裴麗珍等人於檢察官 偵查時既均經具結作證,被告等人及辯護人亦均未指摘檢察 官在為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是客觀上並無 顯不可信之情況,並經本院於102年8月15日審判期日,均將 該供述證據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等人、辯護人 有辯論之機會,而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則上開證人於偵 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卷附照片乃以相機之功能作用,拍攝上開現場所形成之圖像 ,不含有人類意思表達之供述要素,所拍攝內容現實情狀之 一致性,係透過機械原理加以還原,並無人對現實情形之記 憶、知覺經常可能發生之誤差(如知覺之主觀性及記憶隨時 間推移而發生變化、遺忘等),故上開照片亦屬非供述證據 ,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至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4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所規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 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 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 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 據適格。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一項之明示同意有 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 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 或自起訴書、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 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 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 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4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除上開供述證據外,本判決下列 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 等人及辯護人於法院審理期間均未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有所 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均認 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丁○○等人固坦承於上開時 間有分別駕車到達鼎睿公司設址處等情不諱,惟均矢口否認 有何共同強制之犯行,茲摘要其等辯稱如下:
㈠被告丁○○辯稱:上開期間我沒有每天都到鼎睿公司去,鼎 睿公司是張漢昇的,而告訴人張庭詮是廠長,意圖盜賣機械 ,我們告知張庭詮已經在走法律程序,我並沒有對張庭詮恐 嚇云云。
㈡被告辛○○辯稱:當時要查封機械,所以請張成詮處理法律 方面的文件,我並沒有對張庭詮恐嚇云云。
㈢被告張成詮辯稱:辛○○請我幫忙聲請假扣押,所以請略懂 法律的甲○○幫忙送件,我本身從事機械買賣工作,這段期 間我去過好幾次,但次數不記得,我只是去做假扣押程序而 已,我去的時候工廠已經停工了云云。
㈣被告甲○○辯稱:張成詮告訴我有朋友公司被跳票,請我幫 忙走法律程序,我本身做機械買賣,只會做強制執行程序, 這段期間我去過3、4次,請乙○○載過我1、2次,其他都是 張成詮載我去的,我並沒有導致工廠停工,我去的時候就已 經停工了云云。
㈤被告乙○○辯稱:我跟甲○○一起做機器買賣,我們是仲介 ,這段期間我去過2次,都是載甲○○過去,第1次我沒有進 去,我在外面等,最後有載他離開,第2次我停在外面的便
利商店,離鼎睿公司沒有很遠,但看不到鼎睿公司,法院查 封完我就離開,法院是下午2點多來查封云云。 ㈥被告癸○○辯稱:這段期間去過幾次我忘記了,大概有去過 10天左右云云。
㈦被告子○○辯稱:這段時間我去過2次而已云云。 ㈧被告丙○○辯稱:我沒有全天候在場,也沒有圍廠,這段期 間去過幾次我忘記了,大概去10天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丁○○等人於上開時地如何糾集眾人之力,以自用小客 車圍廠,不讓告訴人張庭詮公司進出貨,導致工廠運作停擺 等行為,已據證人即告訴人張庭詮、鼎鑫公司員工黃坤德、 裴麗珍證述明確。茲摘要其等筆錄如下: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詮:
⑴於100年10月20日警詢時指稱:「他們可能是張漢昇以鼎睿 公司名義簽發之支票跟他們調錢,又看鼎睿公司現址在臺中 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1我這裡。」「他們是從100 年10月7日起就有2部分別車號為H5-7692號、3417-G3號等車 輛停在我公司門口旁,3417-G3號是停到10月10日左右,另 一部H5-7692號是停到16日,17日起又換另外2部分別車號為 X6-0537號、4885-ZG號等車輛停在我公司門口,其中在10月 7日我公司準備要出貨物時,就有姓張及姓王等男子帶綽號 『阿文』及其他我不認識的男子共6至7名到我公司,每個人 面帶兇惡阻止我公司出貨,讓我跟公司員工都很害怕,也不 敢出貨,...」「(共有幾人至你公司阻止出貨、何人指使 ?)應該有10幾人左右,但誰在指使我不知道,只知道到場 說話的人是姓王、姓張及綽號『阿文』等男子。他們到場的 人很多,口氣上以威嚇、恐嚇及假藉未到期的執行假扣押等 方式,使我公司員工都很害怕不敢出貨,致我公司對客戶違 約背信,損失慘重。他們雖然沒有拿東西,可是他們以車輛 阻擋在門口,就已經讓我們很害怕了,再來警方及民事執行 處的人員到場時,也沒辦法幫我們,讓我們對政府很灰心, ...」「100年10月7日時,綽號『阿文』之男子以兇狠的口 氣對我說:『我兄弟很多,可以24小時的照顧你們』,讓我 心生畏懼,擔心我跟我公司員工的安危,另外綽號『雞仔』 之男子也對我大喊:『豐原地區的兄弟我都很熟』...」「 (該王姓、張姓及綽號『阿文』等男子為首等人,是否曾以 幫派自居?)雖然沒有講,但一直說我們兄弟很多,可以24 小時照顧你們。我看到他們的腳上跟手背上都有刺青,我會 感到害怕。」「(該王姓、張姓及綽號『阿文』等男子為首 等人,共幾次至你公司阻止出貨?)幾乎每天,但我知道警
方有在10月7日、11日及18日到場處理。(共有幾部車輛至 你公司、牌號為何?)H5-7692號、3417-G3號、X6-0537號 、4885-ZG號及其他不曉得車號的車輛共約5至6部。(警方 ...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請你當場檢視指認,被指認 人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請你指認結果何者編號為至 你公司妨害出貨及恐嚇你之人?)..編號3(經指認為甲○ ○)就是姓王的男子;編號4(經指認為辛○○)就是對我 大喊:『豐原地區的兄弟我都很熟』的男子;編號5(經指 認為張成詮)就是姓張的男子;編號6(經指認為癸○○) 就是駕駛3417-G3號車子在我公司門口監視的男子,後來他 也有駕駛X6-0537的車子;編號7(經指認為子○○)是今天 (20日)在我公司外面的男子之一;...編號10(經指認為 丁○○)就是綽號『阿文』之男子;編號11(經指認為丙○ ○)就是開X6-0537的車子24小時在我公司外面監視的男子 ;編號12(經指認為乙○○)是今日(20日)到我公司內之 男子其中一名,其他我就不認識。這些就是到我公司阻止出 貨之人員。他們很像是由甲○○、己○○等2人發號指使。 」「(你與甲○○、辛○○、己○○、癸○○、子○○、丁 ○○、丙○○、乙○○等人是否有干係、仇恨?)沒有關係 ,也沒有仇恨。我要對他們提出妨害自由、恐嚇等告訴。以 上所說均實在。」(見警卷第119至128頁)。 ⑵於101年3月23日偵訊時指稱:「(過程有無使用強暴脅迫手 段?)辛○○有,他在去年10月6日早上10點在我住處帶領 10幾人去強迫我工廠停工,到工廠辦公室要求所有人不能做 ,我也要告辛○○強制,當天我有報警,警察有到場,警察 說是債務糾紛無法處理,警察在10月20日通知我去做筆錄。 辛○○持有鼎睿公司簽發的60萬元支票。」「(甲○○跟本 案之關係?)甲○○跟辛○○是一夥的,10月6日他跟辛○ ○一起在場,他有參與帶人強迫停工,我也要告他。」「辛 ○○跟甲○○從100年10月6日到20日圍我的工廠15天,我工 廠15天都停工,他們24小時圍廠,沒有離開,我工廠的人可 以進出,但貨不能動,無法生產。」(見101他1890卷第3頁 )。
⑶於101年4月25日偵訊時指稱:「辛○○、甲○○到我的工廠 ,命令我的工廠要停業不能做,他們24小時都將2台車停在 我們工廠大門前面,持續約15天,讓我的工廠不能出貨。」 (見101他1890卷第9至10頁)。
⑷於101年5月30日偵訊時指稱:「乙○○有來工廠,他們來都 很多人,我不確定他來幾次。」「丁○○也有去過我的工廠 ,賓士小客車晚上都停在工廠的門口,白天有移到旁邊,隨
時都有2人以上在我工廠前面。只要我要出貨時,就會出現1 、20人圍過來,讓我無法出貨。」「己○○、癸○○都有去 過我的工廠。」「綽號『雞仔』就是辛○○。」「(子○○ 有否去過你的工廠?)印象沒有這麼深。(他說去過兩次有 何意見?)他有去的時候,人很多,我有印象他有去過1次 ,第2次我沒有印象。」(見101他1890卷第86至88頁);我 最主要的是要告辛○○、丁○○妨害自由。其他人都是辛○ ○及丁○○叫去的。(你如何知道是他們叫的?)因為辛○ ○、丁○○、甲○○在場時他們這些人都會到。(這段期間 你工廠為何不能出貨?)丁○○的司機跟另外一個人,他今 天沒有到場,他們24小時都在,我要出貨時只要有動,他們 就把車子開過來擋在我公司門口前面,使我無法進出,並馬 上打電話通知辛○○、丁○○等人,他們約20分鐘就來10幾 人,來了4、5台車,我也有打電話給警察局翁子派出所,翁 子派出所就派2個人來,警察說這是債務糾紛,都不跟我做 筆錄。」(見101他1890卷第90頁)。 ⑸於101年8月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丁○○等人自100年10 月6日至100年10月20日,這段期間,對你或你公司員工有何 妨害自由的行為?)丁○○很多次說我是詐騙集團,還說我 們公司所有的東西都不能動,我公司的客戶要來載貨都被強 制驅離,不讓他們進來,我們的貨車要開出去都不行,他們 有4、5人擋在車前,不讓車子前進。晚上他們用他們的2部 車子擋在公司的門口,100年10月6日他們來了10多人,說工 廠不能再運作,我聽了之後會害怕,因為他們人多,講話的 口氣也很壞。(他們還講哪些話,讓你覺得受到脅迫的話? )他們說:『我兄弟很多,可以24小時照顧這個工廠,讓所 有的東西都不能搬,還說豐原、臺中地區的兄弟他們都很熟 ,還說叫警察來他們也不怕。』確實我叫警察來警察也都不 處理。(100年10月20日在警詢及在偵查中所述是否實在? )都實在。」(見101他1890卷第106頁)。 ⑹於101年10月12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是否見過本日 到庭被告6人〈即被告丁○○、辛○○、甲○○、乙○○、 子○○、丙○○〉?)見過。(第1次是何時見過?)辛○ ○是100年9月,然後於100年10月6日,丁○○、辛○○、甲 ○○記憶中有去我的工廠,另外3個人乙○○、子○○、丙 ○○也有去。(100年10月6日那天,其他人有無講話?)主 要是辛○○、丁○○、甲○○3人跟我講話的。甲○○是講 工廠裡面的東西都不能動,所有的東西都是張漢昇的,並且 甲○○有照相。(當時你要告這些被告什麼罪名?)因為他 們妨害我的自由,有15天,從100年10月6日到100年10月20
日,他們都是24小時在我的工廠,我工廠的東西做好要出貨 ,他們就一次來20幾人,恐嚇我不能出貨。(辛○○何時恐 嚇你不能出貨?)不能出貨是從100年10月6日開始,我100 年10月7日起就停工了。..甲○○也是有這樣講,說我裡面 的貨物全部不能動,我說這些都是貨主的,我有提出證據, 可是他們都不聽。(當時子○○、乙○○有無跟你談話?) 沒有,他們只有到場而已。..,丙○○還有另1個人,幾乎 是24小時有2台車在那裡顧,另1個人今日沒有到場。(除了 你說的這2個人,其他的被告有無24小時在場?)他們是白 天過去,有時3、4個小時,他們就是買一些東西在那裡休息 ,在那裡顧,我就什麼東西都不能動。..甲○○沒有每天, 他是有發生一些事情時,才會趕到,例如我要出貨,或是起 衝突時,甲○○才會到場。100年10月7日我停工後,10月9 日左右,我宜蘭的貨主要來取我已經做好的貨,可是他們也 不讓他們進來取貨,我就報警,這時甲○○就會過來,所以 這段期間,甲○○大約來過5、6次,並且有跟我談判過。甲 ○○是代表辛○○跟我談判。(這15天參與的人數,最多與 最少約有何人?)最多約有20人左右,最少也有2人在那裡 顧。(這15天內,圍堵的工具,最多與最少,分別數量為何 ?)就是用2台車堵住,其他車就停在工廠的廣場,因為平 常1台車就足以堵住我的門口。如果有人要來取貨,他們就 會用2台車擋住我的門口,我就無法出貨。(這15天內,你 認定對方現場主事者是何人?)應該就是辛○○。(為何你 這樣認為?)因為100年9月時,辛○○有先去工廠,與張漢 昇碰面,有介紹認識,後來發生事情跳票了,他們才把張漢 昇給他們的票拿去軋票,然後拿去查封我的工廠。所有的事 情,都是辛○○跟我接洽的,所以我認為他是主事者。(請 提示101他1890卷第30、31頁指認照片並告以要旨,另外1位 顧24小時,而今日未到庭之人,有無在照片裡面?)有,就 是編號6號即癸○○。(被告等人圍堵公司的方式為何?) 就是人在那裡顧,晚上停車把大門堵住,白天是把車開在旁 邊一點,我是可以開車出去,但是我的貨車無法進出。(今 日在庭6位被告,當時跟你對話過的有何人?)就是丁○○ 、辛○○、甲○○、丙○○。(丁○○、辛○○、甲○○、 丙○○當時跟你說話時,有無言詞恐嚇?)丁○○有說『他 兄弟很多,可以24小時照顧我』,其他辛○○、甲○○、丙 ○○講的都是討債的問題。(辛○○有無說『他豐原地區的 兄弟都很熟』等語?)辛○○有說過,而且他們調人確實很 快,一下就到我公司。(甲○○、丙○○有無對你說過恐嚇 的話?)他2人沒有。(提示101他1890號30頁指認照片編號
5、6並告以要旨,問:己○○、癸○○有無跟你交談過?) 編號5己○○、編號6癸○○只是跟我談債務問題,沒有言詞 恐嚇。(2台車擋住你門口是否都是晚上?)晚上是停1台車 擋住大門正門口,其他是如果我想要出貨,他們就會用2台 車來堵住我。(你指訴被告等人的車輛擋在你大門口,致使 你什麼權利受損?)人走動通行可以,但我的車輛無法進出 ,材料無法搬動。..」「(工廠平日正常進出貨的情形?) 1天出貨2次,進貨不一定,1個月約有4、5次。(這樣的頻 率大約維持多久?)大約2年多。(這次妨害自由,工廠損 害金額為何?)我有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包括停工損害,而 且有很多材料都是雇主的,可是他們都不讓我出貨,損失至 少5、6百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84至90頁)。 ⒉證人即鼎鑫公司員工黃坤德:
⑴於100年11月14日警詢時證稱:「我現在於鼎鑫公司擔任操 作機器的作業員。(你任職之鼎鑫公司如何遭人妨害出貨、 係何人所為?)有一群黑衣人駕車擋在我公司門口,致我無 法由貨車載運出貨,對方什麼人我不認識。(你任職前之鼎 鑫公司是否每日遭人以車輛故意阻擋門口,意圖使貨車無法 進入阻止你出貨、為何故意阻擋門口使貨車無法進入阻止出 貨,請詳述?)是每天,但我知道他們是從100年10月7日起 就有2部車輛停在我公司門口旁,後來就換車號為X6-0537號 、4885-ZG號等車輛停在我公司門口,其中在10月7日我公司 準備要出貨物時,就有我不認識的男子共6至7名到我公司, 每個人面帶兇惡阻止我公司出貨,讓我跟公司同事還有老闆 庚○○都很害怕,所以不敢出貨,其中有一名帶頭男子與公 司老闆庚○○講話,我雖然不曉得他們說什麼,但從公司辦 公室外往裡面看,看到老闆很像被對方恐嚇,我跟其他同事 就往公司後面躲,其他我就不知道,還有好幾天(正確時間 都忘記了)他們都有派人到公司阻止我們出貨。共很多人到 我們公司,不讓我們出貨,但誰指使我不知道。(該不詳男 子等人除以車輛擋在你公司門口企圖使你們公司無法出貨外 ,是否有以其他方法或暴力手段阻止?)是沒有,但他們因 為人太多了,而且都凶神惡煞似的,把我們圍起來就很怕了 。(該不詳男子等人到你公司時,有無刻意顯露身上的刺青 或以言語透露何種幫派份子?)沒有說是幫派份子,但有故 意顯露刺青給我們看,讓我們覺得他們是黑道份子。(該不 詳男子等人到你公司時,有無大聲喧嚷、恐嚇將24小時照顧 你們公司等語?)我雖然沒有聽到,但我在公司時從早到晚 都看到他們都有派幾部車在我公司前面。(你是否知道100 年10月20日早上開始前任職之鼎鑫公司有無發生何事?)又
很多人來把我公司圍起來,後來換很像是警察陪同地方法院 人員來公司,將公司內的設備登記、拍照後,全部都離開, 但是我還有發現對方派2部車在我公司外面守候。警方提供 100年10月20日至公司外圍蒐證所攝得之車輛757-MV號營業 自小客車、X6-0537號、4885-ZG號、1212-NB號、5096-PR 號、6758-ZD號等自小客車都有到我公司阻止我們出貨。( 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請你當場檢視指認,被 指認人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請你指認結果何者編號 為至你公司妨害出貨及恐嚇你之人?)編號11(經指認為丙 ○○)、編號12(經指認為乙○○)..等人都是在我們公司 外面阻止我們公司出貨的人,編號3(經指認為甲○○)、 編號4(經指認為辛○○)、編號5(經指認為張成詮)、編 號6(經指認為癸○○)、編號7(經指認為子○○)、編號 10(經指認為丁○○)..等人都有曾經進來我公司阻止我們 出貨的人。他們很像是由編號3(經指認為甲○○)、編號5 (經指認為己○○)等2人發號指使。」「(你與甲○○、 辛○○、己○○、癸○○、子○○、丁○○、乙○○等人是 否有干係、仇恨?)沒有關係也沒有仇恨。我不想惹麻煩。 」「公司原本叫鼎鑫,後來改鼎睿,發生這事情之後又改回 鼎鑫。」「(你自鼎鑫公司上班迄今,公司曾有發生金錢糾 紛?)從來沒有。我知道張漢昇經理有與老闆庚○○合夥。 (你公司老闆庚○○有無以公司名義向他人借貸財務?)就 我所知道沒有,但很像是那個張姓經理來之後,公司才有這 個事情發生。」(見警卷第137至144頁)。 ⑵於101年8月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100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 實在,我是看完筆錄後簽名的。(丁○○這些人從100年10 月6日至100年10月20日這段期間,他們到你上班的工廠有講 哪些話或哪些動作,讓你們公司受到影響?)他們叫我們不 能進、出貨,導致工廠無法營業,他們人及車子擋在公司門 口使公司無法出貨。(他們有多少人擋在門口使公司無法出 貨?)最多的時候達到10多人。(他們有說什麼話或做什麼 舉動使你們害怕?)他們有的人有刺青,我看了之後就怕了 ,他們人多勢眾,我們做工的看到就害怕。(你還有聽到什 麼話,讓你很害怕?)我在裡面,他們站在外面,所以沒有 聽到什麼,但他們一大堆人站在外面我們就害怕。(有何其 他意見補充?)他們這樣的舉動害我好幾個月沒有工作可以 做。」(見101他1890卷第107頁)。 ⑶於101年10月12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是否受僱於庚 ○○?)是的。我在公司服務3年,本案事發後我就離職了 ,我是大約100年11月離職的。(發生本案時,你有無在場
?)有在場。(當時情形如何?)我們公司大門遭被告他們 用車擋住,我們公司無法出貨,也無法進貨..。(是否見過 在庭被告6人〈即被告丁○○、辛○○、甲○○、乙○○、 子○○、丙○○〉?)在庭6位被告都見過。(你看到他們6 人的情形如何?)我看到丙○○把車停在公司大門口,其他 人就是在現場大小聲,說你們公司這種情形,怎麼能夠出貨 。(有無見過其他被告開車擋住大門?)印象中就是丙○○ ,其他人我就不太有印象了..(現場你有無聽到何人恐嚇何 人?)我是沒有聽到,我只知道讓我們公司無法出貨而已。 (公司被圍廠後,有無用電話取消進出貨的情形?)有人把 車開來要送貨,看工廠這樣,就把料又載走了。(這種情形 有發生幾次?)約3、4次。(公司想要出貨但無法出貨的次 數有幾次?)貨車就無法進出,當然就無法出貨。..(提示 100他1890卷30頁指認照片並告以要旨,照片編號5己○○、 編號6癸○○,有無開車擋住門口?)編號6癸○○有開車擋 住門口過。編號5己○○沒有。..(100年10月6日到100年10 月20日,你在場的情形如何?你有無每天都去工廠?)有, 因為工廠沒有營運,老闆叫我過去看著。我於警詢時所述, 都實在。(當時做指認程序時,你有無遭誘導或暗示要指認 何人?)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91至93頁)。 ⒊證人即鼎鑫公司員工裴麗珍:
⑴於100年11月14日警詢時證稱:「我現在於鼎鑫公司擔任操 作機器的作業員。(妳任職之鼎鑫公司如何遭人妨害出貨、 係何人所為?)有一群黑衣人駕車擋在我公司門口,致我們 無法由貨車載運出貨,對方什麼人我不認識。只知道有2部 黑色賓士車,誰駕駛我不知道,經警方提示蒐證照片,就是 X6-0537號及4885-ZG號的黑色賓士車。(妳任職前之鼎鑫公 司是否每日遭人以車輛故意阻擋門口,意圖使貨車無法進入 阻止妳出貨、為何故意阻擋門口使貨車無法進入阻止出貨, 請詳述?)是每天,但我知道他們是從100年10月7日起就有 2部車輛停在我公司門口旁,後來就換車號為X6-0537號、48 85-ZG號等車輛停在我公司門口,其中在10月7日我公司準備 要出貨物時,就有我不認識的男子共6至7名到我公司,每個 人面帶兇惡阻止我公司出貨,讓我跟公司同事還有老闆庚○ ○都很害怕,所以不敢出貨,其中有一名帶頭男子與公司老 闆庚○○講話,我雖然不曉得他們說什麼,但從公司辦公室 外往裡面看,看到老闆很像被對方恐嚇,我跟其他同事就往 公司後面躲,其他我就不知道,還有好幾天(正確時間都忘 記了)他們都有派人公司阻止我們出貨。共很多人到我們公 司,不讓我們出貨,但誰指使我不知道。(該不詳男子等人
除以車輛擋在妳公司門口企圖使你們公司無法出貨外,是否 有以其他方法或暴力手段阻止?)是沒有,但他們因為人太 多了,而且都凶神惡煞似的,把我們圍起來就很怕了。(該 不詳男子等人到妳公司時,有無刻意顯露身上的刺青或以言 語透露何種幫派份子?)沒有說是幫派份子,但有故意顯露 刺青給我們看,讓我們覺得他們是黑道份子。(該不詳男子 等人到妳公司時,有無大聲喧嚷、恐嚇將24小時照顧你們公 司等語?)我雖然沒有聽到,但我在公司時從早到晚看到他 們都有派幾部車在我公司前面。(妳是否知道100年10月20 日早上開始前任職之鼎鑫公司有無發生何事?)又很多人來 把我公司圍起來,後來換很像是警察陪同地方法院人員來公 司,將公司內的設備登記、拍照後,全部都離開,但是我還 有發現對方派2部車在我公司外面守候。警方提供100年10月 20日至公司外圍蒐證所攝得之車輛757-MV號營業自小客車、 X6-0537號、4885-ZG號、1212-NB號、5096-PR號、6758 -ZD 號等自小客車都有到我公司阻止我們出貨,但我知道還有34 17-G3、H5-7692、7C-8331等車輛。(警方..提供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請妳當場檢視指認,被指認人不一定存在於被 指認人之中,請妳指認結果何者編號為至妳公司妨害出貨及 恐嚇你之人?)..編號3(經指認為甲○○)就是很兇的男 子;編號4(經指認為辛○○)、編號5(經指認為張成詮) 、編號6(經指認為癸○○)、編號7(經指認為子○○)、 編號10(經指認為丁○○)、編號12(經指認為乙○○)等 人都有到我公司妨害出貨及恐嚇等男子。他們很像是由編號 3(經指認為甲○○)、編號5(經指認為己○○)等2人發 號指使。」「(妳與甲○○、辛○○、己○○、癸○○、子 ○○、丁○○、乙○○等人是否有干係、仇恨?)沒有關係 也沒有仇恨。我不想惹麻煩。」「公司原本叫鼎鑫,後來改 鼎睿,發生這事情之後又改回鼎鑫。」「(妳在鼎鑫公司上 班迄今,公司曾有發生金錢糾紛?)從來沒有。我知道張漢 昇經理有來公司與老闆張庭詮合夥。(妳公司老闆庚○○有 無以公司名義向他人借貸財務?)就我所知道沒有,但很像 是那個張姓經理來之後,公司才有這個事情發生。」(見警 卷第129至136頁)。
⑵於101年8月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100年11月14日警詢筆 錄是否實在?)實在,我是看完筆錄後簽名的。(丁○○這 些人從100年10月6日至100年10月20日這段期間,他們到妳 上班的工廠有講哪些話及哪些動作,讓你們公司受到影響? )他們停車停在大門口,影響我們人員進出及貨物無法出貨 ,他們發現要出貨,剛開始有4、5個人來阻擋,後來又叫了
很多人來阻擋,他們罵得很凶,他們講話都帶有三字經在罵 ,我們員工聽了很害怕之後就躲到後面去,那段時間公司都 無法出貨,我們也無法上班,公司的客戶要來載貨都不能進 來,我就是在那段期間離開公司的,後來也沒有再回公司上 班了。(提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編號11號之丙○○有到你們公司?)印象中應該有,因為 時間比較久。」(見101他1890卷第106頁)。 ⑶於101年10月12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本案事發時, 妳有無聽到什麼?有無在場?)我是在工廠裡面,外面很吵 ,我有出來看。(事發當時妳看到什麼?)我看到2台車擋 住我們工廠門口,我所知道的是,有一次我們公司要出貨, 其他不是我們工廠的人,不讓我們出貨,時間我不記得了。 (2台車是什麼車?)2台賓士車。(警察到場幾次?)我看 到的就至少有2次,我們同事告訴我說警察來不只2次。( 100年10月6日到100年10月20日妳上班的時間?)公司無法 上班,我早上8點過去,因為沒有工作可做,我中午12點就 離開。星期六、星期日我沒有去,或是我人過去,大門沒有 開的話,我就沒有進去,那段時間,我沒有每天都進入工廠 。我在警詢時之證述均實在,車號是警方提供的。(當時該 份警詢筆錄的指認程序,警方有無指示或暗示妳要指認何人 ?)沒有。(妳剛才說妳上午去上班,工廠大門沒有開,這 是什麼意思?)我也不知道為何沒有開,因為大部分都是開 的,至於沒有開的原因,我不清楚。(這種情形,在本案發 生之前,有無發生過?)沒有。(今日到庭被告6人〈即被 告丁○○、辛○○、甲○○、乙○○、子○○、丙○○〉, 妳的印象有何人當時是有到場的?)我記得的有甲○○、丁 ○○、辛○○、子○○4人我見過,其他的我不記得了,沒 有印象。..(妳所看到的情形,有無貨車前來出貨或取貨的 情形?)有,這段期間,我有看到。因為出貨,我需要幫忙 ,但是進貨我就不清楚。印象中,出貨好像有好幾次,但次 數我忘記了。(提示101他1890卷30頁編號5、編號6照片並 告以要旨,問:是否見過這2個人?)編號5己○○我有看過 ,編號6癸○○我忘記了。(是否見過己○○或癸○○開車 擋住大門?)我沒有看過。..(100年10月6日到100年10月 20日這段期間,是否確實有人把車停在你們工廠門口?)是 的。(把車停在工廠門口,造成你們什麼不便?)造成我們 工廠無法出貨,他們是在我們要出貨時,他們就會停車擋到 ,平時是把車停在旁邊等語(見原審卷第93至96頁)。 ㈡稽之告訴人張庭詮、黃坤德、裴麗珍前開指證述內容,彼此 指證述情節均屬相符,復有車牌號碼00-0000號、4885-ZG號
自用小客車停放於鼎睿公司門口或公司旁,及車牌號碼0000 -00、5096-PR、6758-ZD號自用小客車進出案發地點之翻拍 照片在卷(見警卷第53頁)可稽。而告訴人張庭詮於100年 10月6日14時許,前往警局報案稱:張漢昇本與其合資開公 司,後張漢昇將其所購買之機台搬走,張庭詮擔心日後有問 題而前往警局報案(由警員戊○○受理);另於同年月11日 16時許,警方接獲告訴人張庭詮之報案,前往鼎睿公司現場 處理,負責人張漢昇因公司惡性倒閉,廠商張金松因日前載 運鐵管類約2至3百萬元至該公司加工,至現場要載回所屬加 工物品,唯另其他廠商則委託2名男子在該處守候,不讓其 他人將廠內物品載走,發生糾紛,警方到場查明該2男子身 分為丁○○、辛○○,唯該2人無委託書,警方則請回去拿 委託書,最後達成協議走法律途徑,向臺中地院申請,最後 將大門拉下,物品暫不運走,由法院裁處後再做決定(由警 員吳志勇前往現場處理);另於同年月18日7時43分許,張 庭詮報案稱丙○○將其所有X6-0537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其 家前發生口角爭吵糾紛(由警員戊○○前往現場處理);另 於同年月18日11時10分許,張庭詮復報案稱其所開立之公司 與前合夥人張漢昇有債務上糾紛,對方委請金融資產管理公 司之人癸○○、丙○○、丁○○等5人前往管理該公司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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