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0年度,548號
TCDM,90,重訴,548,2001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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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八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未○○
        卯○○
        庚○○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0、六九0
、一七七四、二一四九、二九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未○○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未經許可,出借手槍,處無期徒刑,遞奪公權終身。扣案之以色列IMI廠製JERICHO941FBL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西班牙LLAMA廠製MAX-Ⅱ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彈捌顆(含彈匣壹個)沒收;又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拾肆年。扣案之以色列IMI廠製JERICHO941FBL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西班牙LLAMA廠製MAX-Ⅱ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奧地利GLOCK廠製17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彈捌顆沒收,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柒佰元發還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以色列IMI廠製JERICHO941FBL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沒收;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奧地利GLOCK廠製17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之邱達義之身分證、駕駛執照、購買證各壹張及未○○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與何秀芬所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邱達義署押均沒收;應執行無期徒刑,遞奪公權終身,扣案之以色列IMI廠製JERICHO941FBL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西班牙LLAMA廠製MAX-Ⅱ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奧地利GLOCK廠製17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彈拾陸顆(含彈匣壹個)及偽造之邱達義身分證、駕駛執照、購買證各壹張暨未○○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與何秀芬所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邱達義署押均沒收,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柒佰元發還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卯○○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柒年,遞奪公權玖年。扣案之以色列IMI廠製JERICHO941FBL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西班牙LLAMA廠製MAX-Ⅱ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奧地利GLOCK廠製17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彈拾陸顆(含彈匣壹個)均沒收,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柒佰元發還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庚○○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遞奪公權捌年。扣案之以色列IMI廠製JERICHO941FBL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西班牙LLAMA廠製MAX-Ⅱ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奧地利GLOCK廠製17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彈拾陸顆(含彈匣壹個)均沒收,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柒佰元發還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拾參年,遞奪公權柒年。扣案之以色列IMI廠製JERICHO941FBL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西班牙LLAMA廠製MAX-Ⅱ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奧地利GLOCK廠製17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彈捌顆(含彈匣壹個)均沒收,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柒佰元發還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己○○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口徑9㎜半自動手槍彈貳顆、土造子彈伍顆均沒收。 事 實
壹、未○○於民國七十八年間,曾因盜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確定,於 八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假釋出獄(假釋期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又於 八十九年間,因殺人未遂案件,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卯 ○○則於八十七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 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
貳、未○○前於八十九年二月初,在台中市,受傅錦盛所託,代為寄藏附表一所示之 大批槍械、子彈。未○○擁有該批槍械、子彈後,曾於八十九年二月八日,以受 託寄藏之槍彈槍擊洪大順,又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以受託之槍彈槍擊王昱翔、 曾樹北(此部分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偵字二三五四 、一0一一三號提起公訴,未○○前開寄藏而持有槍械部分,與其因槍擊案件持 有槍彈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另由檢察官 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其後復單獨或與卯○○庚○○甲○○共犯下列案件:一、台中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行員寅○○遭強盜等案:卯○○庚○○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謀議強盜他人財物,而以庚○○單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凌晨二時許,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具行兇危 險性之鐵製螺絲起子一支,在台中縣大里市○○路一七四號前,竊取廖榮木所有 JIA-八七一號機車車牌一面,懸掛在其所有機車上作為強盜工具。並由庚○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路中國醫藥學院天 橋附近,以恐嚇他人為詞,向未○○借槍供行搶使用,而未○○明知庚○○借槍 係供犯罪之用,竟仍將其前自傅錦盛處受寄擁有之以色列IMI廠製JERIC HO941FBL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西班牙LLAMA廠製MA X-Ⅱ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及子彈)借予庚○○庚○○卯○○取得上述槍彈後,即先前往台中市○區○○○街五三號附近勘查作案及逃 逸路線。旋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十四時四十五分許,由庚○○駕騎前開懸



掛竊得之JIA-八七一號車牌之機車後載卯○○,分持向未○○借得之槍彈, 頭戴黑色全罩式安全帽,至台中市○區○○○街五三號國群實業有限公司門口埋 伏,待台中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營業部行員寅○○向國群實業有限公司收取貨款現 金新台幣(下同)八十八萬九千零五元及支票、存摺、代收票據簿、帳冊、圓戳 、印戳、印泥、紙條、皮包、提存款單等物裝進手提袋內,將手提袋放入停在該 公司前之MV-六五八七號自小客車內右前座,準備進入駕駛座時,先由卯○○ 持槍朝地面射擊二發子彈,並抵住寅○○頭部,以強暴手段致使寅○○不能抗拒 ,再由庚○○進入車內拿取裝有現金等物之手提袋放置機車腳踏板上,得手後共 乘機車往台中市○○街、雙十路方向逃逸,並將該竊得之車牌棄置台中市○○街 旁,惟在強盜過程中庚○○不慎遺落內裝子彈之彈匣一個在該MV-六五八七號 自小客車內。後庚○○於八十九年二十七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莒光新城 停車場,將借得之上述槍彈交還未○○未○○清點後發現短少子彈及彈匣,而 加以詢問,庚○○始將上情告知未○○,並將強盜所得之其中二十萬元分給具贓 物認識之未○○,其餘現金則由庚○○卯○○朋分花用一空,另支票等物,除 查獲發還台中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者外(詳如附件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卯○○、庚○ ○住處台中市○○路○段九五號五樓之十五起獲證物一覽表所示),均經二人燒 燬滅失。
二、台中市肉品市場強盜案:未○○因缺錢花用,聽聞台中市肉品市場係現金交易, 有運鈔車接運現金,竟企圖強盜運鈔車財物,多次前往台中市○○路一號台中市 肉品市場勘查,又購買作案用頭套、手套,復單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 括犯意,先連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及十九日凌晨三、四時,在台中縣東勢 鎮東勢國小後面停車場,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具行兇危險性之鐵製一字型螺 絲起子一支,竊取不詳姓名者所有之不詳車號自小客車及乙○○所有Y3-六一 0三號廂型車,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凌晨,在台中市○○○○街七七五 號對面路旁,持客觀上具行兇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板手一支,竊取壬○ ○所有H4一0八二六號自小客車車牌二面,又在台中市○○路旁竊取新興測量 有限公司所有HZ-一七三九號小自客貨車車牌二面,得手後將HZ-一七三九 號車牌懸掛在該竊得之廂型車上,H4-0八二六號車牌懸掛在該竊得之自小客 車上,作為強盜工具。另邀請甲○○參與作案,甲○○同意後即與未○○基於共 同犯意聯絡,依未○○之指示,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委請不知情之己○ ○至台中市○○路、進化北路口附近之加油站,購得五公升裝之汽油二桶,放置 在台中市○○路三三七號地下室樓梯間備用。再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未 ○○竊得之廂型車內貼用黑色壁報紙及隔熱紙作為掩飾。又託請不知情之己○○ 代為租用廂型車,己○○受託後,即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二十一時十分許 ,以其女友陳香如名義向台中市○○路○段四之三號黃裕舜經營之慶鴻租車行, 租用一輛X3-七四三六號廂型車,開往台中市○○路、梅川東路口紐約廣場大 樓前交給甲○○,作為接應工具。未○○旋又邀請庚○○卯○○二人參與作案 ,庚○○卯○○亦因缺錢花用,乃承前強盜台中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行員寅○○ 之概括犯意,而與未○○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由甲○○於八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一時三十分許,將租來之X3-七四三六號廂型車及購得之



汽油先行放置台中市○○街、太原路口附近,再駕駛懸掛H4-0八二六號車牌 之自小客車至台中市肉品市場圍牆邊接應把風,另未○○則提供以色列IMI廠 製JERICHO941FBL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西班牙LLAMA 廠製MAX-Ⅱ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奧地利GLOCK廠製17型口徑 9㎜制式半自動手槍各一支(均內裝子彈),作為作案工具,並將頭套、手套發 予庚○○卯○○使用,準備完成即由未○○駕駛該懸掛HZ-一七三九號之廂 型車,載同庚○○卯○○前往台中市肉品市場停車場內埋伏,並各持一支制式 手槍,戴上頭套、手套伺機而動。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五時四十五分許 ,俊邦保全有限公司運鈔保全人員午○○、癸○○及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行員 丁○○護送內裝現金九百零五萬元及傳票、支票、文件等物之帆布袋(午○○持 有該帆布袋),欲進入由戊○○駕駛之運鈔車時,衝出廂型車開槍射擊,致癸○ ○右手掌受有槍傷,午○○右手、左小腿中彈倒地,受有左腓骨開放性骨折、右 大腿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並由卯○○持槍控制司機戊○○ ,以強暴脅迫手段,致使午○○、癸○○、丁○○、戊○○不能抗拒,再由庚○ ○劫取午○○手中之帆布袋。得手後三人朝預定逃逸路線,攀越圍牆坐上由甲○ ○駕駛之上開懸掛H4-0八二六號接應車輛,開往台中市○○路、錦和街口附 近,由庚○○將該手提袋搬入預放該處之X3-七四三六號廂型車,卯○○及甲 ○○則將該懸掛H4-0八二六號自小客車開至錦和路、錦和東街口附近,潑灑 事先預備之汽油,點火燒毀該自小客車湮滅罪證後,迅即坐上未○○駕駛之X3 -七四三六號自小客車逃離現場,沿台中市○○路往軍功路、精武路、電台街、 雙十路,至英才路、梅川西路口附近,甲○○分得一百三十萬元先行下車,至英 才路、民權路附近,庚○○卯○○亦各分得五十萬元下車,其餘強盜所得財物 及作案用之槍械均由未○○處理(甲○○分得之一百三十萬元嗣後交回一百萬元 給未○○,四人強盜所得財物,除自甲○○未○○處分別起出之三十萬元及十 四萬九千七百元外,均已花用一空,其餘傳票、支票、文件等物,亦經燒燬滅失 )。
三、未○○槍擊傷害丑○○案:未○○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底,受綽號「阿狗」之不詳 姓名男子所託,向丑○○索討一千餘萬元之債務,因索討不著,適於八十九年十 二月二日凌晨二時許,駕車行經台中市○○路「東方假期酒店」前,發現丑○○ ,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前開以色列IMI廠製JERICHO941FBL型 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朝丑○○雙腳射擊,致丑○○受有兩側下肢多處槍傷 、右側脛骨開放性骨折、左大腿血管損傷、兩側下肢神經損傷等傷害。四、未○○槍擊恐嚇環球舞廳案:未○○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初,至台中市市○路環球 舞廳消費,因不滿該舞廳服務態度不佳,竟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中旬某日凌晨四、 五時,持前開奧地利GLOCK廠製17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朝該舞廳 大門上方射擊數發,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該舞廳,致生危害於安全。五、未○○偽造文書案:未○○因遭法院通緝,為逃避警方查緝,乃於八十九年四月 間,藉詞代辦免費行動電話,向不知情之友人邱達義取得身分證影本及駕駛執照 影本,而將該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及其個人照片二張,以五萬元之代價,交由 與其有犯意聯絡綽號「恐龍」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偽造填製邱達義姓名、年籍



、住所而貼有未○○照片之身分證、駕駛執照,另將其所有購買證偽造為邱達義 名義。嗣於九十年一月九日,在台中縣潭子鄉○○路八七巷四三弄九號六樓,冒 用邱達義名義,持偽造之身分證件,向不知情之何秀芬承租該房屋供己藏匿,且 在租賃契約書上偽簽邱達義之姓名按捺指印,足以生損害於邱達義何秀芬。參、己○○持有子彈案:己○○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在台中市第一廣場,以五千 五百元之代價,向不詳姓名女子購得口徑9㎜半自動手槍彈二顆及具有殺傷力之 土造子彈五顆後,即未經許可持有該七顆子彈,將之藏置在台中市○○路二六巷 二十弄二號住處。
肆、查獲經過:前述台中市肉品市場強盜案發生後,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在懸掛 HZ-一七三九號廂型車窗黏貼之黑色膠帶上採得指紋,送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鑑定,查知為甲○○所留,另通知該X3-七四三六號廂型車出租者慶鴻 租車行負責人黃裕舜進行調查,發現該車係己○○以其女友陳香如名義所租用, 而於九十年一月一日凌晨二時十分許,持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至台中市○○路二 六巷二十弄二號己○○住處執行搜索,查獲己○○非法持有口徑9㎜半自動手槍 彈二顆及具有殺傷力之土造子彈五顆,且將己○○約談到案。甲○○得知事機敗 露,遂與未○○商議,將其先前分得贓款一百三十萬元中之一百萬元交回給未○ ○,由未○○提出作案用制式手槍三支及子彈八顆暨親書自白書供甲○○代向警 方自首。甲○○即於九十年一月二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前往台中市第二分局投 案,並於當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帶警至台中市○○路十五之九號對面空地起出 作案用之制式手槍三支、子彈八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及未○○親書之自首 自白書一張。又於九十年一月三日十七時四十分許,至台中市○○路○段一0二 號十四樓十六室住處起獲贓款三十萬元。嗣再經警循線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在 台中市○○路、北屯路口將卯○○拘提到案,復於同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台中 市○○路○段九五號五樓十五室卯○○租處查獲庚○○,起獲未○○藏置該處之 美製霰彈槍一支、子彈三十顆及美製轉輪手槍二支、子彈九顆(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另起出卯○○庚○○強盜台中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行員寅○○所得存摺 、代收票據簿、支票、帳冊、圓戳、印戳、印泥、紙條、皮包、提存款單等物( 詳如附件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卯○○庚○○住處台中市○○路○段九五號五樓之 十五起獲證物一覽表所示)。又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十七時三十分許,經警循線 在台中縣豐原市○○街一八九號A棟四樓十六室逮捕通緝中之未○○,扣得制式 手槍三支、子彈二百二十八顆及贓款十四萬九千七百元等物(如附表一編號3及 附表二所示),未○○並向警自首前開所犯之傷害、恐嚇罪行。再於九十年一月 十八日四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潭子鄉○○路一段八七巷四三弄九號起獲制式手 槍四支、子彈二十三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其後再經警借提未○○陸續起 獲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槍械、彈藥。另在本院審理中,復經警借提未○○於 九十年三月八日,在台中縣烏日鄉大肚鄉第九公墓後產業道路旁起出美製四五手 槍、轉輪手槍各一支及子彈四顆。
伍、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及台中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台中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行員寅○○遭強盜等案:右揭貳之一之犯罪事實,業據被 告庚○○卯○○坦承不諱,其中竊取該JJA-八七一號機車車牌部分,核與 被害人廖榮木之子巳○○於警訊時供述之情節相符,另強盜部分核與被害人寅○ ○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目擊證人吳易昌鄭嬋興(國群實業有限公司營業員) 於警訊時證述屬實。被告未○○雖供承借槍予被告庚○○及分得贓款二十萬元等 情,惟否認意圖供犯罪之用而出借槍彈犯行,辯稱庚○○借槍時,伊不知他們要 去搶劫,係事後才知道,還槍時給伊二十萬元吃紅云云。然查被告未○○於偵查 中已供稱三信搶案是庚○○來向伊借槍去搶,伊借給他們二支制式手槍,彈匣裝 滿子彈,當初伊僅知要去搶,不知要搶誰,事後庚○○拿二十萬元給伊吃紅等語 ,又坦承庚○○借槍說要去嚇唬人家等語,而被告庚○○卯○○於警訊時均先 指稱三信搶案係由未○○策劃,並提供槍支,其後庚○○於偵查中另供陳其告訴 未○○與人吵架,借槍去嚇唬人家等語,顯見被告未○○確知庚○○借用槍彈係 供犯罪之用,所辯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以色列IMI廠製JER ICHO941FBL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西班牙LLAMA廠製 MAX-Ⅱ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彈八顆( 含彈匣一個)扣案可資佐證及車輛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附卷可稽,事證明 確,被告未○○卯○○庚○○此部分犯行均已堪認定。二、台中市肉品市場強盜案:右揭貳之二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未○○庚○○、卯 ○○坦承不諱,其中強盜部分核與被害人癸○○、午○○、丁○○、戊○○指訴 之情節相符,另被告未○○竊取不詳姓名者所有之不詳車號自小客車、乙○○所 有Y3-六一0三號廂型車及壬○○所有H4一0八二六號自小客車車牌二面、 新興測量有限公司所有HZ-一七三九號小自客貨車車牌二面部分,核與被害人 乙○○、壬○○於警訊時供述無訛,並有車輛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及交通 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九0中監一字第九0一0四二三號函附HZ-一七三九號 小自客貨車異動資料影本在卷足憑。被告甲○○雖坦承在未○○竊得之廂型車內 貼用黑色壁報紙及隔熱紙,並託請不知情之己○○代為租用廂型車及購買汽油, 且開車在台中市肉品市場圍牆邊接載未○○庚○○卯○○等情,惟否認強盜 犯行,辯稱台中市肉品市場搶案伊不知情,是未○○叫伊開車去接他們,事先未 ○○要伊買汽油、租車及貼壁報紙,係因未○○是伊朋友,伊才去做,不知未○ ○用來搶劫云云。然查被告甲○○於警訊時已供稱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委 請己○○購買汽油,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再委請己○○租得該X3-七 四三六號廂型車,並以女用絲襪充當手套,在未○○竊得之廂型車內貼用黑色壁 報紙等語,復於偵查中坦承伊負責開車接應,連同伊共四人作案,由未○○帶頭 ,八十九年十一月中旬,未○○約伊在伊住處樓下談話,告訴伊說去搶運鈔車, 要伊幫忙租用作案車輛,槍枝由未○○負責準備,伊即找己○○幫忙租車,是未 ○○帶伊勘查作案現場,帶三支槍作案,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四時四十分 許,伊開燒燬贓車至肉品市場圍牆外等候接應,未○○帶另二人開一輛贓車進入 肉品市場下車行搶,得手後翻牆出來上伊車,伊即開至太原路重劃區,由伊及未 ○○朋友將車燒燬,未○○再開租來車輛接伊等離開等語,被告卯○○於警訊時 亦供陳伊及庚○○各分得五十萬元,甲○○表示其因負責租車,要多分一份,共



要三百二十萬元,但未○○當場先給一百多萬元等語,而被告甲○○委請己○○ 購買汽油,租用該X3-七四三六號廂型車部分,復經證人黃裕舜己○○供明 。足徵被告甲○○確有參與台中市肉品市場強盜案,並負責在作案車輛內貼用黑 色壁報紙及隔熱紙、購買汽油、租用車輛、駕駛及燒燬接應車輛,事後且分得贓 款一百三十萬元,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以色列IMI廠製J ERICHO941FBL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西班牙LLAMA 廠製MAX-Ⅱ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奧地利GLOCK廠製17型 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彈八顆沒收及贓款四十 四萬九千七百元扣案足參,事證明確,被告未○○庚○○卯○○甲○○此 部分犯行均堪認定。
三、未○○槍擊傷害丑○○案:右揭貳之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未○○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丑○○於警訊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顯示告訴人丑○○受傷情形之 診斷證明書一份附卷及被告未○○作案所用之以色列IMI廠製JERICHO 941FBL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扣案可稽,事證明確,被告未○○ 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
四、未○○槍擊恐嚇環球舞廳案:右揭貳之四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未○○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環球舞廳員工柯慕風於警訊時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未○○作 案所用之奧地利GLOCK廠製17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扣案足證, 被告未○○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
五、未○○偽造文書案:右揭貳之五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未○○供承不諱,並有偽 造之邱達義身分證、駕駛執照、購買證各一張及不動產租賃契約書一份扣案可考 ,事證明確,被告未○○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六、己○○持有子彈案:右揭參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坦承不諱,並有經送鑑 驗之口徑9㎜半自動手槍彈二顆及具有殺傷力之土造子彈五顆扣案足憑,事證明 確,被告己○○犯行已堪認定。
七、核被告未○○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意圖供犯罪之用 而出借手槍罪、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之意圖供犯罪之用而出借子彈罪、刑法第 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以上為右揭貳之一之犯罪事實部分,被告未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供犯罪之用而出借手槍罪及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之意圖供犯罪之用而出借手槍罪論處)、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強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以上為右揭貳 之二之犯罪事實部分,先後多次加重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 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加重竊盜罪,而與強盜罪部分有方法結 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強盜罪處斷)、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右揭貳之三之犯罪事實部分)、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右揭貳 之四之犯罪事實部分)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右揭貳之五之犯罪事 實部分,其中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文書及特種文書之低度 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二罪間,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被告庚○○所為,係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強盜罪、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 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右揭 貳之一、二之犯罪事實部分,被告庚○○係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竊 取該JIA-八七一號機車車牌,此部分檢察官認係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 項之普通竊盜罪,尚有未合,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未經 許可持有手槍罪及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論處 ,而與強盜罪及加重竊盜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強盜罪處斷 ,再先後二次強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餘依法加重其 刑)。被告卯○○所為,係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強盜罪、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 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右揭貳之一、二之犯罪事實部分,被告卯○○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及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未經許可 持有手槍罪論處,而與強盜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強盜罪處 斷,再其曾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 九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足參,五年以內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餘應依法加重其 刑,又先後二次強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 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餘依法遞加 其刑)。被告甲○○所為,係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強盜罪、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右揭貳之二之犯罪事實部分,被告甲○○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及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持 有手槍罪論處,而與強盜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強盜罪處斷 ),被告己○○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 子彈罪。被告庚○○卯○○就右揭貳之一之強盜及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子彈部 分;被告未○○庚○○卯○○甲○○就右揭貳之二之強盜及未經許可持有 手槍、子彈部分,另被告未○○與綽號「恐龍」之不詳姓名男子就右揭貳之五之 偽造特種文書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中被告未○○持 有手槍、子彈部分,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已移送本院另案併辦)。又被告未○ ○所犯意圖供犯罪之用而出借手槍、收受贓物、強盜、傷害、恐嚇危害安全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罪質互異,應予分論併科,另被告未○○係於右 揭貳之二、三、四之犯罪行為未發覺前,向該管機關自首犯罪,已據被告甲○○ 及證人即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員辰○○、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員丙○○ 證述綦詳,其後並接受裁判,此三部分均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爰分別審酌被告未○○有盜匪前科,被告卯○○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 盜、贓物、偽造文書前科,被告庚○○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藥事法前科,被告甲○○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賭博前科,仍不 知悔改,被告未○○出借槍彈供被告卯○○庚○○強盜之用,另被告未○○



卯○○庚○○甲○○共同持槍強盜財物,嚴重危害社治安,被告己○○尚無 前科,購得前述子彈後,未為不法行為,情節尚輕,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未○○部 分並定其應執行刑,且依法宣告遞奪公奪終身。被告己○○部分則諭知易科罰金 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依被告卯○○庚○○甲○○強盜部分,依其犯罪 之性質,本院認有宣告遞奪公權必要,併各予宣告遞奪公權九年、八年、七年, 以示懲儆。又被告己○○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經立法院通過修正為犯最重 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 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 ,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另增訂第二項,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 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同年 月十二日生效,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公布生效之新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 案之以色列IMI廠製JERICHO941FBL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 一支、西班牙LLAMA廠製MAX-Ⅱ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奧地 利GLOCK廠製17型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口徑9㎜制式半自動手 槍彈十六顆(含彈匣一個),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 沒收;又被告未○○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與何秀芬所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書上偽 造之邱達義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諭知沒收;至偽造之邱達義之身分證、 駕駛執照、購買證各一張,為被告未○○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則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再右揭貳之一被告庚○○卯○○強盜所得之現 金八十八萬九千零五元及支票、存摺、代收票據簿、帳冊、圓戳、印戳、印泥、 紙條、皮包、提存款單等物,其中現金部分業經被告未○○庚○○卯○○花 用一空,支票等物除附件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被告卯○○庚○○住處台中市○○ 路○段九五號五樓之十五起獲證物一覽表所示者已發還被害人台中市第三信用合 作社外,餘已遭燒燬滅失,尚無從發還被害人。另右揭貳之二被告未○○、庚○ ○、卯○○甲○○強盜所得之現金九百零五萬元及傳票、支票、文件等物,除 扣案之現金四十四萬九千七百元應依懲治盜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諭知發還被 害人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外,其餘現金已經被告未○○庚○○卯○○花用 一空,傳票等物亦遭燒燬滅失,亦均無從發還被害人。八、被告庚○○卯○○甲○○部分雖經檢察官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聲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 檢察官在本院審理時聲請改依刑法有關規定宣告強制工作),惟查被告庚○○卯○○甲○○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 ,因與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強盜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已 依一重之強盜罪處斷,自不得再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 告強制工作處分。又被告甲○○僅於八十一年間犯有賭博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之罪,再犯右揭貳之二之強盜罪;被告庚○○僅於八十三年間犯有違反麻醉藥 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藥事法之罪,被告卯○○則分別於八十一 年、八十四年、八十八年間犯有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贓物、偽造文書



罪,再犯右揭貳之一、二之強盜罪,尚無證據足認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 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且被告庚○○卯○○甲○○均因本件強盜罪, 經本院判處重刑,亦無依刑法第九十條規定諭知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另被告庚 ○○、卯○○固均主張本件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云云。然查被告甲○ ○已於被告卯○○為警逮捕前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警訊時,供出被告卯○○參與 台中市肉品市場強盜案,明確指稱伊開車接應被告未○○逃離台中市肉品市場時 ,被告卯○○為提帆布袋之嫌犯,上車坐於後座,嗣並由其提汽油桶放火燒車等 語。證人即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員辰○○亦證陳逮捕被告卯○○庚○○ 前,已依通聯查出卯○○涉案,且申請監聽,逮捕被告卯○○時,問被告卯○○ 另一共犯是誰,被告卯○○即已供出被告庚○○綽號,並帶警至青海路找被告庚 ○○,三信強盜案,係經彈道比對知其等涉案等語,證人即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 查員子○○則證稱偵辦過程中發現被告卯○○與被告甲○○有電話聯絡,就讓被 告甲○○指認,被告甲○○有指認,三信強盜案係自肉品市場強盜案鑑定發現使 用槍枝相同,被告卯○○遭逮捕後先承認肉品市場強盜案,嗣帶至住處搜查,查 到三信強盜案部分未燒燬贓物,逮捕被告庚○○前,知道被告庚○○可能涉及肉 品市場搶案,係自被告卯○○與被告庚○○電話通聯內容知道,被告庚○○打電 話給被告卯○○說那案子可能已曝光等語。足見被告庚○○卯○○於自白前開 強盜行為前,該管機關已發覺被告庚○○卯○○涉案,且有相當證據佐憑,是 該二人之自白顯不符合自首要件,均予敘明。
九、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卯○○係與被告庚○○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庚○○竊取廖 榮木所有JIA-八七一號機車車牌,另被告卯○○庚○○甲○○亦與被告 未○○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未○○竊取不詳姓名者所有之不詳車號自小客車及 乙○○所有Y3-六一0三號廂型車、壬○○所有H4一0八二六號自小客車車 牌二面、新興測量有限公司所有HZ-一七三九號小自客貨車車牌二面,因認被 告卯○○庚○○甲○○此部分行為分別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 竊盜及同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訊據被告卯○○庚○○甲○○均否認有前開竊盜行為,而該JIA-八七一號機車車牌,係 被告庚○○單獨所竊,另該Y3-六一0三號廂型車、H4一0八二六號自小客 車車牌二面、HZ-一七三九號小自客貨車車牌二面及不詳車號自小客車,係被 告未○○單獨所竊,亦經被告庚○○未○○供述屬實,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 被告卯○○庚○○甲○○確有參與前開竊盜行為,自不能令該三人負竊盜罪 責,而檢察官認該三人此部分行為,與其前開強盜部分,有方法結果牽連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又以:台右揭貳之二台中市肉品 市場強盜案,被告未○○庚○○卯○○甲○○於強盜過程中,並致被害人 癸○○右手掌受有槍傷,被告午○○右手、左小腿中彈倒地,受有左腓骨開放性 骨折、右大腿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未○○庚○○卯○○甲○○此 部分行為,另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惟刑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查本件被害 人癸○○、午○○迄未提出告訴,而檢察官認被告未○○庚○○卯○○、甲 ○○此部分傷害行為,與其等前開強盜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亦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亦予敘明。
十、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卯○○另未經許可,持有德制八釐米手槍一支、巴西製 九二手槍一支及子彈六顆,分別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及同年月三十日,為警在南 投縣南投市南雲醫院對面草叢及台中縣大里市○○路○段七四七巷口廢棄檳榔攤 查獲,因認被告卯○○此部分行為,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與其 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而移送併辦。經查被告卯○ ○右揭貳之一、二之強盜行為,係持被告未○○所提供手槍、子彈犯案,並非持 上述手槍、子彈,被告卯○○亦供稱上述手槍、子彈係伊兄彭勝吉所有,伊於八 十六年二、三月間,因要防身,才向彭勝吉所借,並未持之犯案,與三信強盜案 及肉品市場強盜案無關,顯見被告係基於另一犯意而持有上述槍彈,與其前開強 盜部分,尚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辦,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亦予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三項、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四款、第九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造、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義、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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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興測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