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312號
TPHV,102,聲,312,201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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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莊富強
相 對 人 林春枝
訴訟代理人 王祖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案號:102年度上字第
60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下稱本案 訴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 因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中。又本院調取聲請人101 年度之財產及所得資料,聲請人年度所得僅新臺幣(下同) 11,500元,至於其名下雖擁有數筆不動產、1輛汽車,及投資 富勝萬華停車場富勝三重停車場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 本案訴訟本院卷第21至24頁),惟聲請人陳稱:伊僅持有上述 不動產之少許應有部分,共有人眾多,根本無法處分;上述汽 車已經報廢,至於投資事業均遭相對人侵占,伊已提起告訴,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24581號偵查中, 伊別無其他資產等語,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見本案訴訟本院卷 所附102年8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堪以信實,是聲請人確無 資力支出本案訴訟之訴訟費用。此外,聲請人於本案訴訟尚非 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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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