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2年度,609號
TPHV,102,抗,609,2013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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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09號
再 抗告人 祭祀公業林遜伍
法定代理人 林成彬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素蘭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不
服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本院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未依法繳納
再為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
準用第466條之2參照)。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7日以內,遵期補正前開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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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