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王暉元
邱永達
宋敏
傅麗容
徐春蓮
李謹業
余英
張志成
毛新潔
張明文
何秀貞
邱林秀惠
邱奕宏
王逸平
孫益鳳
楊肇基
梁毓珊
蘇慧珍
賴慧玲
潘俊賢
鄭村國
范麗珠
鄭村棋
楊肅霞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宋敏
上列上訴人因與黃豐桂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
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
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
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
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
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
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6月25日判決
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3,036元【其計算式
為:(1樓免拆除面積10平方公尺×基地公告現值290,000元/平
方公尺÷7樓)+(2樓免拆除面積11平方公尺×基地公告現值29
0,000/平方公尺÷8樓)+(3樓免拆除面積27平方公尺×基地
公告現值290,000/平方公尺÷9樓)=1,683,036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596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以裁定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