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465號
上訴人即附 陳正謙
帶被上訴人
李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汪明欽
訴訟代理人 汪尚立
輔佐人 陳世洋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關於上訴人主張委
任報酬之計算依據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