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0年度,682號
TPHV,100,上,682,2013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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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張世志
訴訟代理人 張玉茹
      蔡銘書律師
上一人
複 代理人 陳韻任律師
被上訴人  張紀多(張永慶祭祀公業申請人)
      張榮二
      張子鑫
      張宏達
      張子錡
      張大豐
      張孫燦
      張秩
      張子定
      張志榮
      張守進
      張孫賢
      張若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上訴人  張清榮(張雙慶祭祀公業申請人)
      張水源
      張昭賢
      張百隆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陳萬發律師
被上訴人  張佳印
      張庚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孫瑋
被上訴人  張榮華
訴訟代理人 張麗緞
被上訴人  張佳祥
      張宇荻(原名張子勁)
      張佳和
      張孫凱
      張孫碩
      張佳雄
      張展梅
      張子豪
      張山河
      張超俊
      張長達
      張鎮漢
      張宸浤(原名張子峰)
      張讚煌
      張道明
      張道光
      張創傑
      張介仁
      張介濱
      張介鵬
      張再興
      張武順
      張中碩
      張原豪
      張金發
      張金條
      張德雄
      張水木
      張炳輝
      張慷慨
      張進毅
      張土城
      張福堂
      張錦福
      張志耀
      張子楊
      張先知
      張水金
      張王來好(即張佳福之承受訴訟人)
      張秋成(即張佳福之承受訴訟人)
      張立方(即張佳福之承受訴訟人)
      郎張幸(即張佳福之承受訴訟人)
      陳張好(即張佳福之承受訴訟人)
      張玲玲(即張佳福之承受訴訟人)
      張嚶嚶(即張佳福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張家進之繼承人
      張黃美蓮
      張介騰
      張介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黃美蓮、張介騰、張介榮為被上訴人張家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被上訴人張家進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 未為合法之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查張家進之繼承人有張黃美蓮、張介騰、張介榮,有卷附 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5卷第10頁至第12頁)可證。該繼承 人應即與上訴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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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