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訴字,97年度,4號
TPHM,97,矚上訴,4,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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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詩蓮
選任辯護人 張又仁律師
      陳慶尚律師
      葉又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敏慧
選任辯護人 謝岳龍律師
      李永然律師
      林雯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春蘭
選任辯護人 蔡志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寶猜
選任辯護人 林永翰律師
      謝協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式雄
選任辯護人 林永翰律師
      謝協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淑惠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春枝
選任辯護人 張瓊文律師
      黃榮謨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天麟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雲龍
選任辯護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世雄
選任辯護人 黃當庭律師
      林育杉律師
      蔡茂松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淑峯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沈志成律師
      陳宏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世喜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進財
選任辯護人 侯水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中玉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陳麗華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洪瑞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金隆
選任辯護人 林如君律師
      蔡文玉律師
      許文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佩瑛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天擎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聶詩易
指定辯護人 詹振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友親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劉哲睿律師
被   告 許春財
選任辯護人 林如君律師
      許文彬律師
被   告 曾文振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被   告 賴朝進
選任辯護人 繆璁律師
被   告 王美秀
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律師
被   告 李芳美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被   告 黃茂峻
選任辯護人 楊宗儒律師
被   告 鄭秀英
指定辯護人 徐方齡律師
被   告 羅福能
指定辯護人 徐方齡律師
被   告 謝芳萍
指定辯護人 曹運蘭律師
被   告 簡志強
指定辯護人 洪大植律師
被   告 陳政義
選任辯護人 鍾康治律師
被   告 簡長文
選任辯護人 李宗瀚律師
      朱陳筠律
被   告 賴江牡丹
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93年度矚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713號、1068
2號、10967號、11111號、11112號、12652號、13451號、13452
號、138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詩蓮聶詩易王春蘭高敏慧楊寶猜鄭式雄王淑惠田春枝吳天麟張雲龍顏世雄、何淑峰、呂世喜宋進財金中玉徐陳麗華鄭金隆朱佩瑛李天擎李友親部分均撤銷。
林詩蓮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聶詩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王春蘭連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高敏慧連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佰捌拾參萬玖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楊寶猜共同連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與鄭式雄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應以二人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鄭式雄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與楊寶猜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應以二人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王淑惠連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田春枝連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吳天麟連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零伍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張雲龍連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緩刑伍年。已繳回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肆拾萬伍仟伍佰元應予沒收。
顏世雄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何淑峰連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壹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呂世喜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宋進財連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伍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金中玉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徐陳麗華連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捌拾柒萬柒仟伍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朱佩瑛共同連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已繳回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佰伍拾萬肆仟元應予沒收。
李天擎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叁年,緩刑伍年。已繳回扣案之與朱佩瑛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陸仟元應予沒收。
鄭金隆李友親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高敏慧王淑惠宋進財金中玉係台北縣(現改制為新北 市,下同)議會第14、15、16屆議員(任期:民國87年至99 年),楊寶猜顏世雄係台北縣議會第14屆議員(任期:87 年至91年),田春枝吳天麟張雲龍呂世喜係台北縣議 會第15屆議員(任期:91年至95年),徐陳麗華朱佩瑛係 台北縣議會第14、15屆議員(任期:87年至95年),何淑峰 係台北縣議會第15、16屆議員(任期:91年至99年),王春 蘭係台北縣樹林市代表會第13至16屆代表(任期75年至91年



),上開人等在職期間皆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林詩蓮係如通企業有限公司 、儷得實業有限公司及衡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如通集團) 實際負責人,聶詩易係如通集團業務員;李天擎朱佩瑛議 員服務處主任,鄭式雄楊寶猜議員服務處主任。二、緣台北縣議員補助款制度創立於邵恩新縣長任內,其用意在 於透過議員之建議使補助款能分配給地方上有實際需要之學 校、里辦公處及社團等,以彌補縣府無法全面補助之不足, 前開補助款依來源(統籌分配稅款及第二預備金)及用途( 修建或設備、設備或活動)區分為統籌分配款及地方建設配 合經費,各議員可支配之額度依各年度議會之議決而不同, 自86年起至93年止,每位臺北縣議員之統籌分配款及地方建 設經費計有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至1,200萬元不等之補 助款。議員補助款之支用程序係由議員填具「台北縣議員用 牋」中之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用途別、 撥款日期各欄位並簽名後,送台北縣政府財政局(統籌分配 款)或主計室(地方建設配合經費)書面審核撥款議員可用 餘額及支用範圍,經核定後台北縣政府即發函通知各主管機 關、受補助單位及撥款議員,受補助單位再依程序陳報計畫 、經費概算表由主管機關審核,核定撥款後受補助單位則須 依計畫執行經費並檢附憑據核實報銷;依據行政院頒訂之「 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台北 縣政府頒訂之「台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預算考核要點 」、台北縣政府88年5月27日八八北府財一字第197863號函 及台北縣議會88年3月2日北十四會恩議乙字第5495號函及「 台北縣樹林市公所縣補助款、市代建議款暨本所補助款計畫 與支用規範要點」等規定,前開補助款之支用屬於議員或市 民代表建議事項,補助款之性質屬公有財物,須全數撥用於 補助各民間團體、里辦公處及縣立學校等單位,且僅得用以 辦理與該受補助單位主要業務有關之教育訓練、社會福利等 公益活動用途,或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購因業務所需 之器材設備、修建,不得用於與前述目的無關之活動或其他 私人用途。
三、緣林詩蓮於89年2、3月間成立如通集團,由林詩蓮高敏慧王春蘭分別負責接洽縣議員或市民代表有關補助款之取得 及提供回扣等事宜,如通集團員工聶詩易則自稱係議員秘書 、助理身分接洽受補助單位、社團等事宜。詎高敏慧、王淑 惠、宋進財金中玉楊寶猜顏世雄田春枝吳天麟張雲龍呂世喜徐陳麗華朱佩瑛、何淑峰等13名議員及 市民代表王春蘭等人,身為臺北縣議員或市民代表,關於前



開款項之補助,本應不忮不求,恪盡民意代表之職責,以不 負選民之託。竟於89年至93年間,將名下應撥用於各民間團 體、里辦公處及縣立學校等單位之補助款額度,以簽立空白 牋單(除簽名及補助金額外,餘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 、用途別、撥款日期各欄位空白)之方式,將補助款以額度 三成不等之代價,販售予如通集團林詩蓮或宏傑實業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宏傑公司)之負責人林永青。渠等犯行分述如 下:
㈠、林詩蓮於89年2、3月間成立如通集團,係如通集團之實際負 責人,王春蘭於89年間透過臺北縣議員高敏慧之邀約,投資 如通集團50萬元(其中以587,000元之地方配合款建議書折 現176,100元作為出資)、另於91年間投資如通集團100萬元 (以968,000元之地方配合款建議書折現290,400元及支付現 金709,600元),於92年間投資100萬元,93年間投資115萬 元,於89年起即擔任如通集團之股東。林詩蓮負責如通集團 之業務、人事、財務等事項,王春蘭亦會就上開事項與林詩 蓮商討。聶詩易(前因違反藥事法,經本院於85年11月20日 以85年度上訴字第26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85 年12月17日入監,於86年3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89 年間任職於如通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接洽社團,詢問是 否有經費或設備短缺之業務。林詩蓮王春蘭聶詩易(聶 詩易僅參與附表一至九部分)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且以詐欺取財為常業之犯意聯絡,並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詐欺故意之社團負責人方寶珠、王朝旺、王錦明、張 首都、許伯丞、謝溪林、楊國志、蔡義、謝茂松等人,及林 詩蓮、王春蘭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故意之社團 負責人陳永棍、黃金富、呂金瑞、李金宗、邱盛敏、黃新及 周清雄等人(方寶珠等人職稱暨所屬社團名稱詳如附表一至 十六所示,均經原審論罪科刑確定),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 ,由林詩蓮聶詩易向如附表一至十六所示之方寶珠等社團 負責人表示可為該等單位爭取議員之補助款,惟該等受補助 單位僅能使用其中部分補助款(約二至三成),其餘部分之 補助款須退還如通集團,作為活動費,附表一至十六所示之 方寶珠等社團負責人礙於活動經費難籌,均予應允,林詩蓮王春蘭即向如附表一至十六所示之臺北縣議員爭取縣議員 補助款,林詩蓮王春蘭聶詩易及如附表一至十六所示之 社團負責人明知臺北縣議員補助款之支用、應據實請領核銷 ,竟於附表一至十六所示之時間,由如附表一至十六所示之 社團負責人以不實之領據,製作不實之經費支出明細,再遞 交臺北縣政府等單位申請撥付上開臺北縣議員之補助款,使



各主管機關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補助款項均已全數支用於活 動中,而先後核定撥款。如附表一至十六所示之社團負責人 於取得附表一至十六所示之臺北縣議員補助款後,旋即將如 附表一至十六詐得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交予林詩蓮或交由聶詩 易轉交林詩蓮,渠等計詐得如附表一至十六所示合計25,364 ,950元(聶詩易參與部分則為13,658,796元),林詩蓮以此 手法,與王春蘭聶詩易及如附表一至十六所示之社團負責 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並恃之為常業。王春蘭並於89 年起至92年止,分別分得如通集團之紅利480,000元、 362,868元、237,345元、385,218元,計分得1465,431元。㈡、王春蘭於75年8月1日起至91年7月31日止,擔任臺北縣樹林 市市民代表,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人。緣臺北縣樹林市市民代表地方配合款制 度,意在經由市民代表之建議使補助款能分配予地方上有實 際需要之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機關、學校及已合法立 案之民間團體,以彌補臺北縣樹林市公所無法全面補助之不 足,臺北縣樹林市公所每年均會編列7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 之地方配合款供每位市民代表使用,臺北縣樹林市市民代表 ,就上開簽立建議書建議臺北縣樹林市公所補助上開相關受 補助單位之事項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詎於89年2月間,臺北 縣議員高敏慧王春蘭表示,若王春蘭簽立市民代表建議書 ,將其在職務上可運用之地方配合款在額度範圍內,補助如 通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林詩蓮所建議之受補助單位,則林詩蓮 將按每張建議書上記載之補助金額之三成酬謝王春蘭,王春 蘭應允後,對於上開享有建議臺北縣樹林市公所動支地方配 合款補助特定受補助單位之職務上行為,基於收受賄賂之概 括犯意,於89年2月間,簽立僅記載年度、補助金額,而未 記載經費別、受補助單位、用途別之建議書6張(詳細補助 款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賄賂金額均詳如 附表十七編號一所示)交予高敏慧轉交林詩蓮林詩蓮並將 上開應交予王春蘭之賄賂176,100元,轉為王春蘭投資如通 集團之部分資本。王春蘭承前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及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台北縣樹林市公所縣補 助款、市代建議款暨本所補助款計畫與支用規範要點」之規 定,利用其擔任市民代表之身分而圖利之概括犯意,向不知 情同為樹林市市民代表之林生借用地方配合款額度為20,000 元之建議書,並連同其簽立地方配合款額度為78,000元之建 議書,一同交予林詩蓮,於附表十七編號二所示之時間向林 詩蓮收取23,400元之賄賂,並圖得6,000元之不法利益;並



承前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取賄賂及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 務,明知違背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之「台北縣樹林市公所縣補助款、市代建議款暨本所 補助款計畫與支用規範要點」之規定,利用其擔任市民代表 之身分而圖利之犯意,向不知情同為樹林市市民代表之張復 馨借用地方配合款額度為2,000 元之建議書,連同其簽立地 方配合款額度為97,500元之建議書,一同交予林詩蓮,於附 表十七編號三所示之時間向林詩蓮收取29,250元之賄賂,並 圖得600元之不法利益。王春蘭復承前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之犯意,將其在89、90年度在職務上可運用之地方 配合款額度範圍內,簽立如附表十七編號四至九所示之建議 書,於附表十七編號四至九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交予林 詩蓮,林詩蓮並當場交付如附表十七編號四至九所示之賄賂 共計260,670元予王春蘭,以為酬謝(詳細地方配合款年度 、受補助單位名稱、補助金額、賄賂及圖利金額均詳如附表 十七編號二至九所示)。王春蘭另承前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 受賄賂及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對多數不特定 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台北縣樹林市公 所縣補助款、市代建議款暨本所補助款計畫與支用規範要點 」之規定,利用其擔任市民代表之身分而圖利之犯意,向不 知情且不詳姓名之民意代表,借得地方配合款、統籌分配款 額度共計776,000元,並連同其簽立地方配合款額度為192, 000元之建議書,於附表十七編號十所示之時間一同交予林 詩蓮,林詩蓮並將上開應交予王春蘭之圖利所得232,800元 及收取之賄賂57,600元,轉為王春蘭投資如通集團之部分資 本(詳細地方配合款年度、受補助單位名稱、補助金額、賄 賂及圖利金額均詳如附表十七編號十所示)。
㈢、高敏慧於87年3月1日起,擔任臺北縣議會第14屆至第16屆議 員(任期至99年2月28日),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其就上開簽立「臺北縣 議員用牋」建議臺北縣政府補助相關受補助單位之事項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詎於88年10月間,宏傑公司之負責人林永青 至高敏慧位於臺北縣樹林市○○路000號服務處,向高敏慧 表示,若高敏慧簽立「臺北縣議員用牋」,將其於89年度在 職務上可運用之補助款額度範圍內,補助林永青所建議之受 補助單位,將以若干金額酬謝高敏慧高敏慧應允後,即對 於上開享有建議臺北縣政府動支補助款補助特定受補助單位 之職務上行為,基於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於附表十八編號 一所示之時間,在上開服務處內,簽立如附表十八編號一所 示僅記載補助年度、補助金額,而未記載受經費別、受補助



單位、用途別之「臺北縣議員用牋」4張予林永青,林永青 並當場交付計296,100元之賄賂予高敏慧,以為酬謝。嗣於 89年2、3月間,林詩蓮另組如通集團並向高敏慧表示願按每 張「臺北縣議員用牋」上記載之補助金額約三成(約略成數 )或所爭取之補助款之二點五成酬謝高敏慧高敏慧隨即對 於上開享有建議臺北縣政府動支補助款補助特定受補助單位 之職務上行為,承前基於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簽立如附表 十八編號二至九、十一所示僅記載補助年度、補助金額,而 未記載經費別、受補助單位、用途別之「臺北縣議員用牋」 40張後,於附表十八編號二至九、十一所示之時間,在如通 集團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街0號3樓辦公室樓下,將上開「 臺北縣議員用牋」交予林詩蓮林詩蓮則交付金額合計 2,643,400元之賄賂予高敏慧,以為酬謝。另於93年1、2月 間,高敏慧應允簽立如附表十八編號十二所示之「臺北縣議 員用牋」4張予林詩蓮林詩蓮並匯款719,500元至高敏慧之 助理李芳美所有於臺灣銀行樹林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 0帳戶內(詳附表十八編號十二)。高敏慧另利用其擔任臺 北縣議員之身分,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承前基於收受賄賂之 概括犯意建議臺北縣政府教育局補助720,000元予臺北縣土 城市頂埔國小,而於附表十八編號十所示之時間,在如通集 團上址辦公室,向林詩蓮收取18萬元之賄賂(詳細補助款年 度、受補助單位名稱、補助金額、賄賂均詳如附表十八所示 )。
㈣、楊寶猜於87年3月1日起至91年2月28日止,擔任臺北縣議會 第14屆議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人。楊寶猜就上開簽立「臺北縣議員用牋」 建議臺北縣政府補助相關受補助單位之事項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詎於92年3月17日,如通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林詩蓮及如 通集團之股東王春蘭一同至楊寶猜位於臺北縣土城市之服務 處拜訪楊寶猜,由林詩蓮楊寶猜表示,若楊寶猜簽立「臺 北縣議員用牋」,將其在職務上可運用之補助款在額度範圍 內,補助林詩蓮所建議之受補助單位,林詩蓮將按每張「臺 北縣議員用牋」上記載之補助款金額之三成酬謝楊寶猜,楊 寶猜應允後,即指示其服務處主任即其配偶鄭式雄全權處理 ,楊寶猜對於上開享有建議臺北縣政府動支補助款補助特定 受補助單位之職務上行為,與鄭式雄基於收受賄賂之概括犯 意聯絡,於如附表二十編號一所示時間,由楊寶猜授權鄭式 雄簽立如附表二十編號一所示僅記載年度、補助金額,而未 記載經費別、受補助單位、用途別之「臺北縣議員用牋」9 張交予林詩蓮林詩蓮當場交付如附表二十編號一所示之賄



賂32萬元予鄭式雄轉交楊寶猜,以為酬謝。嗣於同年10 月 間,鄭式雄欲向林詩蓮借用100萬元,林詩蓮表示借款條件 須由楊寶猜出具面額100萬元之本票,並由楊寶猜簽立補助 款額度計300多萬元之「臺北縣議員用牋」2張以為擔保,若 本票屆期未返還上開借款,則由楊寶猜開出上開補助款額度 計300多萬元之「臺北縣議員用牋」交予林詩蓮使用,鄭式 雄應允後,雙方即約定於同年10月31日在臺北縣議會地下室 見面,林詩蓮並當面向楊寶猜說明上開同意借貸之條件,楊 寶猜應允後,即當場簽立面額100萬元之本票及補助款額度 計300多萬元之「臺北縣議員牋單」2張以為擔保。迄92 年 12月31日本票屆期,鄭式雄並未償還借款。楊寶猜即對於上 開享有建議臺北縣政府動支補助款補助特定受補助單位之職 務上行為,與鄭式雄承前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楊寶猜授 權鄭式雄簽立僅記載年度、補助金額,而未記載經費別、受 補助單位、用途別,總金額計3,333,000元之「臺北縣議員 用牋」23張,並於同年月31日交予林詩蓮,以抵償上開100 萬元之借款(詳細補助款年度、受補助單位名稱、補助金額 、賄賂金額均詳如附表二十所示)。
㈤、王淑惠於87年3月1日起擔任臺北縣議會第14屆至第16屆議員 (任期至99年2月28日),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王淑惠就上開簽立「臺北 縣議員用牋」建議臺北縣政府補助相關受補助單位之事項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詎於92年1月底某日,如通集團之實際負 責人林詩蓮至臺北縣議會大廳,向王淑惠表示,若王淑惠簽 立「臺北縣議員用牋」,將其於92年度在職務上可運用之補 助款額度範圍內,補助林詩蓮所建議之受補助單位,將按每 張「臺北縣議員用牋」上補助款金額約三成酬謝王淑惠,王 淑惠應允後,王淑惠即對於上開享有建議臺北縣政府動支補 助款補助特定受補助單位之職務上行為,基於收受賄賂之概 括犯意,於附表二十一編號一所示之時間收受林詩蓮交付之 55萬元賄賂,以為酬謝,王淑惠事後並應林詩蓮之要求簽立 如附表二十一編號一所示之「臺北縣議員用牋」16張。復於 93年2月4日中午,王淑惠在其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街00號 8樓住處,將如附表二十一編號二所示僅記載補助年度、補 助金額,而未記載經費別、受補助單位、用途別之「臺北縣 議員用牋」13張交予林詩蓮林詩蓮並當場交付497,000 元 之賄賂予王淑惠,以為酬謝(詳細補助款年度、受補助單位 名稱、經費補助別、補助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㈥、田春枝於91年3月1日起至95年2月28日止,擔任臺北縣議會 第15屆議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人。田春枝就上開簽立「臺北縣議員用牋」 建議臺北縣政府補助相關受補助單位之事項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詎於91年3月間,臺北縣議員高敏慧田春枝表示,若 田春枝簽立「臺北縣議員用牋」,將其在職務上可運用之補 助款在額度範圍內,補助如通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林詩蓮所建 議之受補助單位,則林詩蓮將給付若干報酬酬謝田春枝,田 春枝應允後,對於上開享有建議臺北縣政府動支補助款補助 特定受補助單位之職務上行為,基於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 於附表二十二編號一所示之時間,簽立如附表二十二編號一 所示僅記載年度、補助金額,而未記載經費別、受補助單位 、用途別之「臺北縣議員用牋」3張(詳細補助款年度、經 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賄賂金額均詳如附二十二表 編號一所示),高敏慧即交付發票人不明,票面金額分別為 12萬元之支票2張予田春枝,以為酬謝。另於91年5月、92 年、93年間,林詩蓮與如通集團之股東王春蘭一同或獨自至 田春枝位於臺北縣中和市中正路之服務處拜訪田春枝,林詩 蓮並向田春枝表示,若田春枝簽立「臺北縣議員用牋」,將 其在職務上可運用之91、92、93年度之補助款在額度範圍內 ,補助林詩蓮所建議之受補助單位,則林詩蓮將按每張「臺 北縣議員用牋」上記載之補助款金額約三成酬謝田春枝,田 春枝應允後,即承前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 於附表二十二編號二至六所示之時間,簽立如附表二十二編 號二至六所示僅記載補助年度、補助金額,而未記載經費別 、受補助單位、用途別之「臺北縣議員用牋」數張交予林詩 蓮,林詩蓮則於田春枝上開服務處或如通集團位於臺北縣板 橋市○○街0號3樓辦公室交付如附表二十二編號二至六所示 之賄賂計5,025,000元予田春枝(其中部分不詳賄賂則以田 春枝積欠林詩蓮之未還借款中抵償),以為酬謝(詳細補助 款年度、受補助單位名稱、補助金額、賄賂金額均詳如附表 二十二所示)。
㈦、吳天麟於91年3月1日起至95年2月28日止,擔任臺北縣議會 第15屆議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其就上開簽立「臺北縣議員用牋」建議 臺北縣政府補助相關受補助單位之事項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詎於92年間,如通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林詩蓮及如通集團之股 東王春蘭一同至吳天麟位於臺北縣泰山鄉之服務處拜訪吳天 麟,林詩蓮並向吳天麟表示,若吳天麟簽立「臺北縣議員用 牋」,將其於92、93年度在職務上可運用之補助款在額度範 圍內,補助林詩蓮所建議之受補助單位,將按每張「臺北縣 議員用牋」上記載之補助款金額約三成酬謝吳天麟吳天麟



應允後,即對於上開享有建議臺北縣政府動支補助款補助特 定受補助單位之職務上行為,基於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於 附表二十三所示之時間,在吳天麟上開服務處內,簽立如附 表二十三所示僅記載補助年度、補助金額,而未記載經費別 、受補助單位、用途別之「臺北縣議員用牋」交予林詩蓮林詩蓮並當場交付賄款予吳天麟,以為酬謝,吳天麟共計收 受405萬元之賄賂(詳細補助款年度、受補助單位名稱、經 費補助別、補助金額均詳如附表二十三所示)。㈧、張雲龍於91年3月1日起至95年2月28日止,擔任臺北縣議會 第15屆議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其就上開簽立「臺北縣議員用牋」建議 臺北縣政府補助相關受補助單位之事項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詎於92年3月間及92年12月間,如通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林詩 蓮及如通集團之股東王春蘭一同至張雲龍位於臺北縣烏來鄉 之服務處拜訪張雲龍林詩蓮並向張雲龍聲稱,若張雲龍簽 立「臺北縣議員用牋」,將其於92、93年度在職務上可運用 之補助款額度範圍內,補助林詩蓮所建議之受補助單位,將 按每張「臺北縣議員用牋」上記載之補助款金額之三成酬謝 張雲龍張雲龍對於上開享有建議臺北縣政府動支補助款補 助特定受補助單位之職務上行為,基於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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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