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832號
TPHM,102,聲,2832,201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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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ROGER SAUL PINILLA MORA 哥倫比亞籍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年執聲付字第1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OGER SAUL PINILLA MOR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ROGER SAUL PINILLA MORA因竊盜案 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6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101年6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2年8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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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