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791號
TPHM,102,聲,2791,201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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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德杰(原名鍾皓堂)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
付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德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德杰因詐欺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 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鍾德杰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本院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在案,於 101 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 法務部於102 年08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 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12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2 年12月10日 ,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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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