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宣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979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宣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宣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 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在案 ,於民國98年8 月31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 2 年8 月9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8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