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608號
TPHM,102,聲,2608,201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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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竇啟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竇啟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竇啟宏 (1)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1432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8月確定,(2)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04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為5年 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7萬元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1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 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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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