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491號
TPHM,102,聲,2491,201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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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賈秀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賈秀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賈秀香因違反法院組織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以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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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