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2年度,922號
TPHM,102,抗,922,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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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922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陳旺廷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2年7月10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17 號),提起抗告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旺廷觸犯公共危險、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先後經處刑確定如原裁定附表,因 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核屬正當,而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 期徒刑3年11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深感悔悟,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云云 。
三、經查:抗告人陳旺廷前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 後經處刑確定如原裁定附表,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憑。原審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而裁定抗 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1月,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抗告 意旨並未指明原審定執行刑之裁定有何違誤,抗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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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