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1號
KMDV,106,司促,931,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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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1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務 人 馮一塵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參佰柒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肆
  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7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2.5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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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