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維華
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 律師
被 告 黃俊明
選任辯護人 張旭業 律師
被 告 梁綵湄
選任辯護人 蔡錦得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黃坤彬
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 律師
被 告 陳振成
選任辯護人 何恩得 律師
廖穎愷 律師
被 告 林羿安
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李韋震(即李維軒)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邱碧朱
張賜種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志雄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胡曦予
張麗華
蕭國幹
陳麗珍
徐鄒春芳女 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前五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被 告 高裕捷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
被 告 林雲婕
選任辯護人 黃正琪 律師
被 告 顏美瑛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
被 告 趙丕昂
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董承剛(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董成剛)
選任辯護人 姜志俊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張誌杰(原名馬志修)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
被 告 張坤香
選任辯護人 温思廣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連水塗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 律師
被 告 楊連玉
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 律師
被 告 郭淑英
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
度金重訴字第19號、98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98年度金訴字第63
號,99年度金訴字第39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151號;追
加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10840號、98年度偵字第10843號、98
年度偵字第23690號、98年度偵字第23339號、99年度偵字第2091
6 號;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營偵字第581號移送
併案辦理),經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維華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黃俊明、梁綵湄、黃坤彬、陳振成、胡曦予、蕭國幹、陳麗珍、徐鄒春芳、高裕捷、顏美瑛、趙丕昂、張誌杰、張坤香、楊連玉、連水塗、郭淑英、董承剛、林雲婕、張麗華、邱碧朱、張賜種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韋震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羿安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維華追加起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張維華、黃俊明、黃坤彬、陳振成、林羿安、梁綵湄、李韋 震(曾經更改姓名為李維軒,現名仍為李韋震,前因賭博案 件,於民國92年3月2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港簡字 第14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92年3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胡曦予、陳麗珍、蕭國幹、徐鄒春芳、高裕捷、顏 美瑛、趙丕昂、張坤香、董承剛(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董成剛 )、楊連玉、張誌杰(原名馬志修)、連水塗、郭淑英、林
雲婕、張麗華、張賜種與邱碧朱等人,均明知多層次傳銷之 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 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 者,不得為之,竟予介紹招攬投資張維智(另案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審理中)與「小余」、「BB」等人架設於國外伺服 器上之「瑞士共同基金」(英文為Swiss Cash,網址http: //www.swisscash. net,已於96年8 月18日關閉;該「瑞士 共同基金」並非真實之金融商品,亦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 ,非屬證券投資及信託顧問法所指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 外基金,另詳後述),依該基金投資規定,投資者須於該瑞 士共同基金網站開立帳戶,網站上稱該虛擬貨幣為e-point ,並訂每1單位之e-po int等於美金1元(以下逕以投資點數 列計投資情形),購買者之本金及獲利均以網路虛擬貨幣e- point形式存入虛擬帳戶內,並於95年8月間,引進該瑞士共 同基金產品代號SIP15 300;96年4月後改為瑞士共同基金產 品代號SIP25,核其獎金制度共分3種;㈠推廣立即獎金,即 投資人成為瑞士共同基金會員後,即取得推薦資格,可以推 薦自己或第三人成為下線,推薦人可以取得其直接推薦參與 投資下線的投資金額10% ,作為直接推薦立即獎金;㈡紅利 獎金,即以投資人直接推薦第三人投資瑞士共同基金,該第 三人投資金額每30天收益的10% 為獎金;㈢平衡獎金(俗稱 對碰),即每個投資者可以將其推薦的下線分為左線及右線 ,每個月視左線及右線當月推展的新業績金額何者為低,以 低者為標準計算平衡獎金,發給獎金之門檻為美金1萬元, 美金1萬元至美金10萬元為10%,美金11萬至30萬元為8%,31 萬元以上均為5%。是加入者除購買基金商品本身所獲收益外 ,並因推廣銷售基金商品及介紹他人加入,可獲得多層級之 佣金、獎金,為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該瑞士共同基金。張 維華於95年8 月間自行與張維智計算彼等債權債務關係折算 方法後,由張維華取得前述瑞士共同基金投資者身分,成為 張維智之下線投資人,嗣由張維智轉介黃俊明、高裕捷向張 維華洽詢前開「瑞士共同基金」之獎金制度後,彼2 人亦加 入投資,張維華因而成為彼等上線之介紹人,此後並由張維 華、黃俊明、高裕捷或其所招攬之投資人續行介紹招攬之瑞 士共同基金投資人顏美瑛、張誌杰、黃坤彬、林羿安、趙丕 昂、張坤香、楊連玉、董承剛、連水塗、郭淑英、陳振成、 李韋震、梁綵湄、陳麗珍、林雲婕、張賜種、邱碧珠、胡曦 予、徐鄒春芳等人,以及雖未以自己名義參加投資、計算獎 金,然亦參與推薦解說、招攬介紹等傳銷行為之蕭國幹(陳 麗珍前配偶)、張麗華(張維華配偶)等人,基於共同之犯
意聯絡,分別在各地之咖啡廳、簡餐店、渠等住所或親有所 在地,以多層次傳銷組織方式向他人招攬投資前述瑞士共同 基金。其中高裕捷於95年8 月間、黃俊明於95年10月間、顏 美瑛於96年5月間、張誌杰於95年9月間、黃坤彬於95年10月 間、林羿安於95年9 月間、趙丕昂於95年11月間、張坤香於 95年11月、楊連玉於95年12月間、董承剛於95年11月間、連 水塗於95年11月間、郭淑英96年3月間、陳振成於96年3月間 、李韋震於96年6 月間、梁綵湄於95年12月間、陳麗珍與蕭 國幹於96年5月間、林雲婕於96年7月間、張麗華於96年4 月 、張賜種與邱碧珠於96年6月間、胡曦予於96年6月間、徐鄒 春芳於96年7 月起開始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參與前述傳銷 介紹行為,招攬下線投資人。嗣於96年8 月18日瑞士共同基 金無預警關閉,各該投資人等始知有異。計至96年8 月18日 前,除張維華、黃俊明、梁綵湄、黃坤彬、陳振成、林羿安 、李韋震、胡曦予、陳麗珍、徐鄒春芳、高裕捷、顏美瑛、 趙丕昂、張誌杰、連水塗、張坤香、楊連玉、董承剛、郭淑 英、林雲婕、邱碧朱、張賜種外,尚有經彼等或下線招攬之 投資人曾楊美英、陳美璇、郭忠民、程惠育、沈復居、蔡秩 瑄、侯淑薰、彭淑美、許國雄、李寶猜、林麗玲、鍾瑩美、 黃孟辰、黃淑貞、魏淑惠、林耀錡、賴源水、蔣美津、楊淑 枝、賴韋伶、洪淑媚及其家人洪淑貞、蕭伊翔(起訴書略載 為洪淑媚等人)、賴孟妤及其家人楊家銘、賴武雄與何賴桂 枝(起訴書略載為賴孟妤等人)、鄭陳秋香、賴春菊、郭美 鳳、吳宜樺、李榮桂、許素真、黃福長、黃子峻、許廖粉、 許美珠、許素梅、魏敬諭、許木村、許美玲、彭鈺翔、魏敬 岳、林芳瑜、許照明、李皇飛、林建谷、賴俊明、陳麗雲、 馬境鎂、馬玉美、何麗君、梁雅梅、蔡家螢、江貴明、江祺 寶、張富媚、上官百成、楊昭鎦、呂家儀、陳美妃、鄭意平 、班學忠、王敦鍵、張薇、封中堯、史馨雅、蔡敏儀、王英 安、徐君強、徐培倫、張蕙芳、牟振宗、陳冬梅、張趙衡林 、傅月榮(起訴書誤載為傅月菜)、王淑娟、王志強、麥燕 祥、彭裕榶(起訴書誤載為彭裕樘)、王淑芳、方長壽、鄭 大平、顧冷宙、魏冠宇、李淑芬、張美瑤、魏婕宇、盧好、 張美華、邱莉茱、蓋世愛、范振秋、彭得隆、林素雯、蔡裕 澖、范玉彙、劉玉榮、鄧巨川、龔浩文、劉萬慧、劉慶榮、 魯鵬展、劉三榮、程軒、江秀珠、田愛雲、趙國棟、趙國基 、鄭聖國、趙國蓉、王趙國琴、王偉貽、王渝生、唐鈺富、 蔡春雄、蔡劉月珠、謝英漢、宋盛府、劉益民、崔琦萍、丁 庭穎、梅中興、周美惠、梅中達、陳瑞祥、王國樑、張寶好 、陳琇鈴、林玉華、曾慧屏、周金巒、郭麗娟、李莉生、劉
麟英、應海瑞、常偉、何之霖、龐人豪、陳一銘、張淑珍、 范佳珍、張鳳珍、劉春玉、魯澤文、張恭誠、周奕光、陳光 明、施學莊、羅志美、賴瀧瀅、張文敏、簡玉雲、杜韻菊、 聶瑞蘭、蔡映麗、劉秀英、巫竹英、謝芳菁、林素真、林素 珍、趙苡媜、江文林、潘仁治、曾政衡、涂玉嬌、李宜桂、 董愛莉、許仲豪、吳凡珊、張景賢、蔡詩涵、吳蘭香、陳玉 珍、蔡淑娥、郭文鐘(起訴書誤載為郭文鍾)、鍾文龍、陳 明光、陳美容、吳芳蘭、藍李雪微、周瑞環、林國基、杜茂 港、陳秀凰、陳武祥、楊希聖、章若雲、張瀞文、章雅雲、 鄭光祺、郭秀雯、張大正、林泰安、林美珊、陳金慶、郭琛 、孫李鳳英、陳忠明、陳思良、曹愛華、余陞華、李碧涓、 李金發、李許月珠、李細冉、曾啟銓、郭阿鑑、周萍忠、湯 美珠、張芳榛、蕭淑媛、余泰霖、施學莊(以上4 人業因參 與傳銷經判決確定)、曾光發、羅瑞芬、李懿心、徐鴛英、 楊潔儀、吳美英、林素吟、呂炎輝、李日星、曾月玲、詹有 朋、劉怡伶、張素專、鄭淑娟及其家人詹竣策、詹宴茹,鄭 斌生、陳賞、謝紹屏、詹王金對、謝邱美蓮(追加起訴事實 略載為曾月玲、詹有朋、劉怡伶、張素專等人),經張維華 及其下線人員招攬參與前述瑞士共同基金之投資。二、林羿安於96年8 月18日瑞士共同基金網站關閉後,明知陳麗 珍於96年8 月16日、17日及同年月23日匯入其所實際管領使 用之陳吟青合作金庫南嘉義分行0000000000號帳戶內,各新 臺幣(以下未標示幣別者亦同)50萬元、70萬元、100 萬元 、80萬元、150萬元,總計450萬元之款項,乃瑞士共同基金 投資人交予陳麗珍,委其匯付之投資金款項,是屬林羿安為 他人所持有之物,其並未因此取得該筆款項之所有權,竟在 瑞士共同基金網站關閉後,不甘預期獲利落空,趁投資人尚 未確知瑞士共同基金後續情形及相關責任歸屬之際,在96年 8 月29日間,萌生意圖為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將前開受 託款項450萬元予以侵占入己,並接續於96年8月29日提領現 金235萬元、8月30日提領95萬元2筆(合計190萬元)、8 月 31日提領95萬元,合計提領達525萬元(帳戶餘額:84萬6, 021元);96年9月4 日及10月11日再以轉帳、現金提領及金 融卡領款方式,分別領取10萬6,080元、73萬元、2萬8,000 元,將帳戶內款項幾乎提領一空(該帳戶至96年10月11日僅 餘641元,迄同年12月21日始有利息款2,880元入帳),並避 不見面。
三、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 市調查局偵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中山分局 報告偵辦,及楊昭鎦、張瀞文、鄭光祺、章雅雲、章若雲、
上官百成訴請偵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署呈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馬 玉美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追加起訴;楊潔 儀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追加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 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 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被 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亦有明定。本 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之自白,並無出於不正方法取得之情形 ,且與事實相符;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陳 述相關案情所得,核無顯不可信之情況,除於原審傳喚進行 交互詰問者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亦表示 已無證據需要調查等語,可認其已放棄反對詰問權之行使, 因認該部分證人陳述亦有證據能力。至於其他未經用以證明 被告犯罪事實存在之證據部分,則不另詳述其證據能力之認 定。
貳、有罪部分:
一、被告等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㈠訊據被告張維華、黃俊明、梁綵湄、黃坤彬、陳振成、林 羿安、李韋震、胡曦予、陳麗珍、徐鄒春芳、高裕捷、顏 美瑛、趙丕昂、張誌杰、連水塗、張坤香、楊連玉、董承 剛、郭淑英、林雲婕、邱碧朱、張賜種等人,固不否認後 彼等參加設有前開獎金制度之瑞士共同基金投資,並成為 該等傳銷上線,得以計算獲利點數,換取獎金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不法傳銷犯意,辯稱彼等亦具投資者身分, 並因網站關閉受有損害;被告梁綵湄另辯稱其是被動排列 為上線人員,被告張麗華及蕭國幹均否認有人何傳銷行為 ,被告張麗華辯稱只是回娘家時經人問起,被告蕭國幹辯 稱僅禮貌性招呼來訪客人,被告董承剛則主張已經另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59號)判決無罪確定, 本件應為免訴之判決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張維華、黃俊明、梁綵湄、黃坤彬、陳振成、林羿 安、李韋震、胡曦予、陳麗珍、徐鄒春芳、高裕捷、顏 美瑛、趙丕昂、張誌杰、連水塗、張坤香、楊連玉、董 承剛、郭淑英、林雲婕、邱碧朱、張賜種參加前開獎金
制度之瑞士共同基金投資,並成為該等傳銷上線,得以 依推薦情形領取直接推薦、收益獎金或視下線業績情形 領取平衡獎金之事實,業據彼等供明在卷,並有瑞士共 同基金獎金說明、廣告文宣、投資憑證、網路電子帳戶 列印資料、投資計畫帳戶列印單等件可憑。
⒉本件除被告張維華、黃俊明、梁綵湄、黃坤彬、陳振成 、林羿安、李韋震、胡曦予、陳麗珍、徐鄒春芳、高裕 捷、顏美瑛、趙丕昂、張誌杰、連水塗、張坤香、楊連 玉、董承剛、郭淑英、林雲婕、邱碧朱、張賜種等人間 之上下線介紹關係外,尚有經由被告等或其下線投資者 介紹曾楊美英、陳美璇、郭忠民、程惠育、沈復居、蔡 秩瑄、侯淑薰、彭淑美、許國雄、李寶猜、林麗玲、鍾 瑩美、黃孟辰、黃淑貞、魏淑惠、林耀錡、賴源水、蔣 美津、楊淑枝、賴韋伶、洪淑媚及其家人洪淑貞、蕭伊 翔,賴孟妤及其家人楊家銘、賴武雄與何賴桂枝、鄭陳 秋香、賴春菊、郭美鳳、吳宜樺、李榮桂、許素真、黃 福長、黃子峻、許廖粉、許美珠、許素梅、魏敬諭、許 木村、許美玲、彭鈺翔、魏敬岳、林芳瑜、許照明、李 皇飛、林建谷、賴俊明、陳麗雲、馬境鎂、馬玉美、何 麗君、梁雅梅、蔡家螢、江貴明、江祺寶、張富媚、上 官百成、呂家儀、陳美妃、鄭意平、班學忠、王敦鍵、 張薇、封中堯、史馨雅、蔡敏儀、王英安、徐君強、徐 培倫、張蕙芳、牟振宗、陳冬梅、張趙衡林、傅月榮、 王淑娟、王志強、麥燕祥、彭裕榶、王淑芳、方長壽、 鄭大平、顧冷宙、魏冠宇、李淑芬、張美瑤、魏婕宇、 盧好、張美華、邱莉茱、蓋世愛、范振秋、彭得隆、林 素雯、蔡裕澖、范玉彙、劉玉榮、鄧巨川、龔浩文、劉 萬慧、劉慶榮、魯鵬展、劉三榮、程軒、江秀珠、田愛 雲、趙國棟、趙國基、鄭聖國、趙國蓉、王趙國琴、王 偉貽、王渝生、唐鈺富、蔡春雄、蔡劉月珠、謝英漢、 宋盛府、劉益民、崔琦萍、丁庭穎、梅中興、周美惠、 梅中達、陳瑞祥、王國樑、張寶好、陳琇鈴、林玉華、 曾慧屏、周金巒、郭麗娟、李莉生、劉麟英、應海瑞、 常偉劉、何之霖、龐人豪、陳一銘、張淑珍、范佳珍、 張鳳珍、劉春玉、魯澤文、張恭誠、周奕光、陳光明、 羅志美、賴瀧瀅、張文敏、簡玉雲、杜韻菊、聶瑞蘭、 蔡映麗、劉秀英、巫竹英、謝芳菁、林素真、林素珍、 趙苡媜、江文林、潘仁治、曾政衡、涂玉嬌、李宜桂、 董愛莉、許仲豪、吳凡珊、張景賢、蔡詩涵、吳蘭香、 陳玉珍、蔡淑娥、郭文鍾、鍾文龍、陳明光、陳美容、
吳芳蘭、藍李雪微、周瑞環、林國基、杜茂港、陳秀凰 、陳武祥、楊希聖、章若雲、張瀞文、章雅雲、鄭光祺 、郭秀雯、張大正、林泰安、林美珊、陳金慶、郭琛、 孫李鳳英、陳忠明、陳思良、曹愛華、余陞華、李碧涓 、李金發、李許月珠、李細冉、曾啟銓、郭阿鑑、周萍 忠、湯美珠、張芳榛、蕭淑媛、余泰霖、施學莊、曾光 發、羅瑞芬、李懿心、徐鴛英、楊潔儀、吳美英、林素 吟、呂炎輝、李日星、曾月玲、詹有朋、劉怡伶、張素 專、鄭淑娟及其家人詹竣策、詹宴茹,鄭斌生、陳賞、 謝紹屏、詹王金對、謝邱美蓮等人亦經招攬參與前述瑞 士共同基金之投資,此有外匯支出交易明細查詢資料、 郵局匯款單、投資憑證、網路電子帳戶、投資者申請表 格、廣告文宣投資計畫帳戶列印單、郵局跨行轉帳申請 書、存摺內頁兆豐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新竹第三信用 合作社匯款回執聯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玉山銀行匯款 回條、郭懿慧元大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 0-0 號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彰化銀行草屯分行邱麗色存摺及 交易明細查詢、華南銀行匯款回條及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副根、協議書、合作金庫城內分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 書、電匯證實書、匯款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趙陳 慎行合作金庫帳號386224號存摺及交易明細、聯邦銀行 匯款通知單、台新銀行存入憑條、玉山銀行匯出匯款申 請單及匯往國外交易人明細資料、合作金庫交易明細表 、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及存款存根、郭淑英永豐 銀行存摺、華南銀行賣匯水單、渣打銀行存入憑條、曾 月玲台中銀行存摺、賴淑英台中銀行存摺、被告張維華 彰化銀行大直行帳戶49401-8 交易明細查詢、合作金庫 永吉分行96年1 2月4日合金吉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 96年12月14日合金吉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玉 山銀行永康分行97年3 月26日函、玉山銀行臺南分行97 年4月3日函、永豐銀行臺北分行97年5 月16日函及各該 交易憑證及證物編號2-6、2-7、A3、A36-2、A28紙袋裝 之投資憑證在卷可考(以上見臺北市調處證據卷㈠第63 、66、70至77、64至96、125至130頁、135至150、154 至158、16 3至167、176至184、201至212、214至247、 188至198、249至273、278至287、291至293、298至301 、314至319、324、325、306至309頁、12、13、27、28 、36至51、56、57頁;臺北市調處證據卷㈡第60至68、 38至55、60至71、142至144、148至157、161至163、16 9至172、203至210、228至230頁;臺北市調處證據卷㈢
第9頁背面、4、5、106、6 7、2、206、238頁;警聲搜 字第414 號卷第45至48、51至55、15至20頁;原審97年 度金重訴字第19號卷㈠第212至216頁、原審97年度金重 訴字第19號卷㈢第197至199頁;97年度他字第525 號卷 第1至18頁;97年度他字第952號卷第31至46頁;97年度 他字第4255號卷第4 至14頁;98年度偵字第9277號卷第 23至32、52、53、48至53、58至72頁;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97年度交查字第4號偵查卷第19至39頁、48 頁 背面;96年度偵字第24151號偵查卷第47至57、32、439 至44 2、403、500至517、415至418頁、273、363、35 3、27 2、260、79至115頁;97年度偵字第20881號偵查 卷第26至29頁);復據證人即參加投資人曾楊美英、陳 美璇、程惠育、沈復居、蔡秩瑄、侯淑薰、林麗玲、黃 孟辰、魏淑惠、賴韋伶、洪淑媚、賴孟妤、鄭陳秋香、 賴春菊、馬玉美、何麗君、蔡家螢、江貴明、張富媚、 呂家儀、陳美妃、鄭意平、王敦鍵、李莉生、劉麟英、 陳一銘、張淑珍、劉春玉、蔡淑娥、郭文鐘、陳秀凰、 章若雲、郭秀雯、張大正、林美珊、郭琛、孫李鳳英、 曾光發、徐鴛英、呂炎輝、李日星、曾月玲、詹有朋、 劉怡伶、張素專、詹家豐、鄭淑娟、朱瑞其、賴淑英等 人於原審結證綦詳,互核相符。
⒊被告等除被告張維華於95年8 月間經張維智引進前述瑞 士共同基金之獎金制度,並成為張維智下線投資人,且 於同年月(95年8 月)介紹被告高裕捷成為其下線、同 年10月介紹被告黃俊明成為其下線,業據彼等供明在卷 ,互核相符外。其他被告加入前開傳銷行為,時間認定 如下(僅列述涉及被告等行為時間認定部分,其餘投資 人則同前所述):
⑴被告黃俊明、黃坤彬共同於95年10月間招攬曾楊美英 加入投資,並由黃俊明安排被告陳振成等多人作為曾 楊美英上線,計算獎金,繼而有陳美璇等人經曾楊美 英招攬參與投資(陳美璇於96年3月7日投資1,000 點 、96年3月8日1萬點2件、96年3 月21日金1萬點2件、 1,000點1件,96年4月30日5,000點、96年4月30日5, 000點、96年5月31日1,000點、96年6月8日1萬點、96 年6月24日1,000點5件、96年7月5日1萬點、96年7 月 9日1萬點等投資),此據證人陳美璇、曾楊美英證述 在卷(見原審9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卷㈡第192至195 頁、95至99頁、154至162頁),並有投資憑證及網路 電子帳戶在卷可憑(見臺北市調處證據卷㈠第70至77
頁、94至96頁)。嗣被告黃俊明於95年11月間介紹梁 綵湄參加投資;郭忠民經被告黃俊明之下線介紹,於 96年5月19日、6月29日、7 月29日投資,亦有其投資 憑證等件可憑。程惠育經被告黃俊明之下線李姿慧、 李香賞(未經起訴)介紹,於96年6 月29日參與投資 1,000點2件,業據證人程惠育指證在卷,並有投資憑 證及投資計畫帳戶列印單及可憑(見原審97年度金重 訴字第19號卷㈡第208至212頁,臺北市調處證據卷㈠ 第154至158頁,警聲搜字第414 號卷第45至48頁)。 沈復居經被告黃俊明之下線陳素圓、陳綉治(未經起 訴)介紹,於96年7月18日參加投資1,000點,96年7 月31日參加投資1萬點2件,經證人沈復居證述在卷( 見原審9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卷㈠第212至216頁), 並有投資憑證及投資計畫帳戶列印單及可憑(見臺北 市調處證據卷㈠第163至167、警聲搜字第414 號卷第 51至55頁)。蔡秩瑄經被告黃俊明之下線許玉美(未 經起訴)介紹,於96年8月9日參加投資1,000點4件, 96年8月14日以其配偶杜貴龍(DU KUEI LUNG)名義 參加投資1,000點3件,亦據證人蔡秩瑄證述在卷(見 原審9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卷㈠第228至232頁),並 有投資憑證及投資計畫帳戶列印單可憑(見臺北市調 處證據卷㈠第176至183、警聲搜字第414 號卷第51至 55頁)。蔣美津經被告黃坤彬招攬,於96年3 月20日 參加投資1,000點,96年3月24日參加投資1,000點2件 、200點1件,有投資憑證、投資計畫帳戶列印單、被 告黃坤彬所交付之名片及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可憑( 見臺北市調處證據卷㈢第7 至14頁)。楊淑枝經被告 黃俊明、黃坤彬招攬參與投資,並以王檉烈名義於96 年6 月22日匯款44萬8,120元、11萬226元,有玉山銀 行匯款回條可憑(見臺北市調處證據卷㈢第4 頁背面 );至於王檉烈另有96年12月10日及91年1 月11日匯 款部分,係於瑞士共同基金停止後,另基於參加博奕 事業之匯款,業據楊淑枝陳明在卷,尚難認與前述瑞 士共同基金之傳銷有關,併此敘明。
⑵被告梁綵湄係於95年11月間經黃俊明介紹參加投資1, 000點,並招攬侯淑薰(95年12月14日、95年12月31 日、96年1月25日、96年2月28日、96年5 月30日、96 年6月30日依序投資各3,000點、3,000點、3,000點、 1萬1, 000點、2萬點、5,000點)、黃孟辰(96年1月 6日、96年5月30日、96年6月30日依序投資各1,000點
,4,000點、2,000點)、林麗玲(95年12月14日、96 年1月6日、96年1月25日、96年1月31日、96年5 月30 日、96年6月30日依序投資各3,000點、3,000點、1,0 00點、4,000點、3萬點、1萬點)、魏淑惠(96年6月 投資新臺幣10萬元)參與投資,此據證人侯淑薰、黃 孟辰、魏淑惠證述在卷(見原審97年度金重訴字第19 號卷㈡第248至252、232至236頁、307至311頁),並 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影本、電子帳戶列 印本、投資憑證、電子保本保證書、投資計畫帳戶列 印單、兆豐商銀國內匯款申請書、新竹第三信用合作 社匯款回執聯等件在卷可憑(以上見市調處證據卷㈠ 第201至至212頁,97年度他字第525號卷第1至18頁, 97年度他字第952 號卷第31至46頁;市調處證據卷㈠ 第188至198頁;第214至247頁;第249頁、第251至25 3、255至257頁 )。訊據被告梁綵湄亦供承確有計算 部分獎金,並告知彼等如果有意投資,可將款項交其 統一匯付等情不諱(見市調處證據卷㈠第2至6頁)。 被告梁綵湄雖辯稱只是遭人利用排入上線云云,惟詰 之證人黃孟辰證稱經由友人蔡麗梅處得知被告梁綵湄 有此投資管道,因而與之見面,並由被告梁綵湄、黃 俊明在蔡麗梅住處向其說明獎金情形,後續款項是經 由友人轉被告梁綵湄處,並約定如有領取報酬可以口 頭通知被告梁綵湄(見原審9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卷 ㈡第232至234頁);證人侯淑薰指證被告梁綵湄自95 年12月間起積極遊說其參加投資,過程中多由梁綵湄 與之聯絡,並告知獲利方式(見原審97年度金重訴字 第19號卷㈡第248頁背面至252頁);證人魏淑惠證稱 是由被告梁綵湄交付投資資料並轉手款項,且不知為 何將侯淑薰排列為其上線等語(見原審97年度金重訴 字第19號卷㈡第308至310頁),渠等均指證被告梁綵 湄確有介紹招攬之積極傳銷行為,被告梁綵湄空言否 認傳銷招攬,顯不足採。
⑶被告陳振成於96年5月15日招攬賴韋伶參加投資1,000 點3件,繼而在96年7月28日投資5,000點、96年7月29 日投資1,000點、96年8月8日投資3,000點,另有賴韋 伶親友多人亦參與投資,業據證人賴韋伶證述在卷( 見原審9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卷㈡第312至317頁), 並有投資憑證可稽(見臺北市調處證據卷㈠第278至2 88頁)。再洪淑媚亦經被告陳振成招攬,於96年5月2 3日參加投資1,000點3 件,洪淑媚之姐洪淑貞則以其
個人與蕭伊翔名義於96年5月25日投資1,000點、96年 6 月26日投資2,000點、96年8月5日投資2,000點,業 據證人洪淑媚證述在卷(見原審97年度金重訴字第19 號卷㈢第5至9頁),並有各該投資憑證可稽(見臺北 市調處證據卷㈠第291至293頁)。賴孟妤經被告陳振 成招攬,96年5月23日參加投資1,000點、96年5 月25 日參加投資美金1,000元2件,另有其配偶楊家銘、父 親賴武雄、母親賴何桂枝亦參加投資,業據證人賴孟 妤證述在卷(見原審9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卷㈢第10 至13頁),並有各該投資憑證可稽(見臺北市調處證 據卷㈠第298至301頁)。鄭陳秋香經被告陳振成下線 洪淑媚(未經起訴)招攬,於96年6月5日參加投資美 金1,000元、5,000元2件、96年7月17日參加投資1 萬 點、96年7月23日參加投資1萬點,業據證人鄭陳秋香 證述在卷(見原審9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卷㈢第37至 41頁),並有各該投資憑證及郭懿慧元大銀行嘉義分 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 號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可 憑(見臺北市調處證據卷㈠第314至319頁,臺北市調 處證據卷㈢第106頁)。賴春菊經被告陳振成下線洪淑 媚(未經起訴)招攬,96年6月26日參加投資1,000點 3件,96年8月6日參加投資5,000點,業據證人賴春菊 香證述在卷(見原審9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卷㈢第42 至45頁),並有各該投資憑證可考(見臺北市調處證 據卷㈠第334、325頁)。郭美鳳經被告陳振成招攬於 96年6月23日參加投資1,000點3 件,有投資憑證及陳 振成名片資料可考(見臺北市調處證據卷㈠第306至3 09頁)。另尚有吳宜樺、李榮桂、許素真、黃福長、 黃子峻、許廖粉、許美珠、許素梅、魏敬諭、許木村 、許美玲、彭鈺翔、魏敬岳、林芳瑜亦經被告陳振成 或其下線介紹而參與投資,有彼等投資憑證及彰化銀 行草屯分行邱麗色存摺帳戶資料及其交易明細查詢表 可憑(見扣案證物第3箱編號2之6 ,臺北市調處證據 卷㈢第67頁)。
⑷被告林雲婕經高文生介紹,招攬馬玉美、馬境鎂姐妹 進行本件瑞士共同基金投資,其中馬玉美96年7 月28 日投資1,000點2件;馬境鎂於96年7月24日投資1,00 0 點,被告林雲婕其後並告知上線為李韋震,此據證 人馬玉美指證在卷(見原審9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卷 ㈢第201至203頁),核與證人馬境鎂、高文生指述情 節相符,並有彼等投資憑證、投資申請表、電子帳戶
列印表、投資計劃帳戶資料(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97年度交查字第4 號偵查卷第19至39頁,臺北市 調處證據卷㈡第60至68頁),核與被告林雲婕供承由 其介紹高文生,高文生再介紹馬境鎂等情相符(見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交查字第1231號卷第39 頁)。
⑸被告李韋震於95年10月15日,經被告林羿安介紹而參 與投資1,000點,業據其供明在卷,並有投資證明書 可憑(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交查字第12 31號偵查卷第17、18、39頁;見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7年度偵字第746號偵查卷㈡第3至6頁)。被告胡曦 予係於95年10月3日經李韋震招攬投資1,000點、95年 10月4日投資1,000點,業據其證述在卷,並有投資者 申請表格及憑證在卷可稽(見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年度偵字第746號偵查卷㈠第18、22至26頁;卷㈡第7 、23至26頁)。又被告胡曦予自96年6 月間起,與李 韋震招攬包括王秀如(96年6 月26日投資新臺幣10餘 萬元,認購單位為美金3,000元),張富媚(96年7月 17日投資新臺幣21萬6,000元)、呂家儀(96年8月底 投資259,760元)、陳美妃(96年8月底投資新臺幣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