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3號
ULDV,102,訴,143,2013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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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   告 鄭森花
訴訟代理人 陳盈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嵩淼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370 萬元,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裁判費經 核為37,630元,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然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 判費37,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 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至102 年8 月1 日仍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 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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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