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林聖豐 住新北市○○區○○里○○街00號4樓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石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
臺西鄉○○村○○路00巷0 號),於民國102 年05月06日死亡,
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
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又本件繼承人林美喜為他人收養
關係存續中,林柔君、林立德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林
丁佔、林文騫、林金水、林平發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林文騫、
林金水有代位繼承之情形,故本件繼承人共計9 人,分別為林聖
豐、林城、林雪美、林安順、林志遠、林啟東、林雅惠、林建忠
、林景文,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