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606號
ULDV,102,繼,606,201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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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林聖豐  住新北市○○區○○里○○街00號4樓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石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
臺西鄉○○村○○路00巷0 號),於民國102 年05月06日死亡,
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
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又本件繼承人林美喜為他人收養
關係存續中,林柔君、林立德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林
丁佔、林文騫林金水林平發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林文騫
林金水有代位繼承之情形,故本件繼承人共計9 人,分別為林聖
豐、林城林雪美林安順、林志遠、林啟東、林雅惠、林建忠
林景文,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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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