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6號
ULDV,102,消債更,6,2013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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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蔡宜芳即蔡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宜芳即蔡春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 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 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51 條第1 項、第7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16 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係因替母親清償地下錢莊債務 ,於不得已情況下向銀行借款,方積欠銀行債務。95年間債 務人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新銀行)成立前置協商,當時債務人每月薪資僅22,000元 ,繳納協商金額後每月僅餘不到10,000元可供維持基本生活 費用,且協商成立當月債務人父親突然生病送醫,經診斷為 肝癌,而債務人母親身體每況愈下,且債務人兩名妹妹尚在 就學,僅能由債務人負擔父親龐大的醫療費用及家庭基本開 銷,履行協商條件實有困難,因而毀諾。債務人目前任職於 尚好早餐店,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3,000元,有固定 收入且有還款誠意,經債務人於101 年12月17日向台新銀行 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協商程序之聲請,然協商金額每月 需繳納11,176元,債務人實無法負擔,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 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額共1,036,841 元,民國95年6 月間曾與



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進行協商,與台新銀行成立80期,零 利率,自95年7 月起每月清償13,494元之協商條件。聲請人 履行一次後即毀諾等事實,為債務人所自陳,並提出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為據(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9頁、第11 2 頁至第114 頁),並有台新銀行102 年3 月21日函所附前 置協商相關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3 頁至第132 頁) ,應堪認定。
㈡又查,聲請人於95年間前後任職於欣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立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級距各為18,300元、19,2 00元,96年每月平均收入為22,213元等情,有聲請人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6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24頁、第82頁),是聲請人如繳納每月協商金額13,494 元後,所剩餘額尚不足1 萬元,已難供聲請人維持基本生活 所需,堪認聲請人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方案有困 難,而有必要利用更生程序,謀求經濟生活更生之機會。四、綜上,本件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以書面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嗣因有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業如上述,此外,本件復查 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 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 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又本件聲請人業 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 序,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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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