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47號
ULDV,102,司聲,147,201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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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102年度司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俊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東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2 年度司全字第243 號假扣押事件,債務
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債務 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102 年度司全字第243 號裁定予 以准許,債權人並據以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本院 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164 號)在案;惟債權人迄未就其所欲 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三、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卷宗核閱 無訛,且債權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債務人提起本案訴 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4 紙附卷可稽。從而,債務 人依首揭條文規定,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債權人如已起訴,請向本院陳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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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