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647號
ULDV,102,司促,6647,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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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64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龍文
債 務 人 楊崑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66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崑明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6.93%  │
│  │250000│     │2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崑明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1 年12│
│  │250000│     │2月13日起  │      │月13日起,逾期│
│  │元  │     │      │      │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逾期利息改按│
│  │   │     │      │      │年息0.693%計收│
│  │   │     │      │      │違約金;暨自同│
│  │   │     │      │      │日起,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者,逾期│
│  │   │     │      │      │利息部分改按年│
│  │   │     │      │      │息1.386%計收違│
│  │   │     │      │      │約金。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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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