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10號
ULDV,101,司執消債更,10,201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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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海輪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鄭安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景鈞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高詩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代 理 人 林雪娥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提 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1 個月為1 期, 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500 元,合計6 年共72期,總清 償金額為612,000 元,清償成數為18.91%,經本院審酌下列 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㈠債務人於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所得外,名下財產資料僅有車 牌號碼SH-8208 號汽車乙輛、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8 股,財產總額計480 元,而其中該汽車為1993年出廠,因逾 經濟部公布之使用年限,堪認已無殘餘價值可供變價清償, 又債務人無參加任何保險,此有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 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 可稽,而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612,000 元,是本件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應未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101 年4 月12 日聲請更生,查其99、100 年度所得給付總額分別為111,84 0 元、23,034元,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100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憑,另據債務人陳報其 於101 年1 月份無收入、2 月份有兼差油漆工收入12,000元 、3 月份無收入,4 月份起始任職於雲林縣立體育場等情( 見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7 號卷第38頁),則債務人聲請 更生前兩年即99年4 月至101 年3 月期間可處分所得總計為 146,874 元【計算式:111,840 +23,034+12,000 =146,8 74】,尚未經扣除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生活必要支出 ,即已低於上述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 額,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亦不致過低 。
㈡債務人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任職於雲林縣立體 育場擔任游泳池救生員,每月薪資28,000元,而此為每年4 月至10月之季節性工作云云;經查其於101 年4 月至10月在 職期間每月應領薪資數額分別為20,849元、22,497元、20,8 49元、20,849元、21,673元、20,849元、20,849元(上開數 額均已扣除勞健保費),於5 月至9 月另分別領取夜間加班 費10,680元、11,125元、7,565 元、8,900 元、9,790 元, 此有雲林縣立體育場函覆之債務人101 年度每月工資印領清



冊、債務人陳報之加班請示單明細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 第207 頁至215 頁、第146 頁至156 頁),又據債務人陳報 其於101 年3 、4 月有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之藥物實驗營 養費收入60,000元(見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7 號卷第16 3 頁),於101 年11、12月於世宬生物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擔任藥物試驗人員收入19,000元、於102 年1 、2 月間陸 續打零工收入計11,000元,另有從事藥物試驗收入12,000元 等,此亦有債務人所提郵政存簿儲金簿暨內頁存入明細影本 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30 頁至232 頁),則債務人於上開 期間每月平均收入應為24,873元【計算式:(20,849+22,4 97+20,849+20,849+21,673+20,849+20,849+10,680+ 11,125+7,565 +8,900 +9,790 +60,000+19,000+11,0 00+12,000)÷12=24,87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惟 嗣經債務人到院陳明其證照因未獲審核通過,上開體育場泳 池工作已無法繼續從事,其目前係輪流在三家公司從事藥物 試驗工作(可從事至45歲),以案件計酬,每案收入約25,0 00元,又依衛生署規定從事此類試驗需間隔2 至3 個月始得 接續進行,另有兼職擺攤賣水果收入約1 萬元左右,惟該收 入較不固定,若其選擇其他工作收入亦與現在差不多等語( 見本院102 年8 月15日執行筆錄、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 7 號卷第159 頁至161 頁人體藥物試驗網頁說明),則依上 情堪認債務人現仍有固定工作所得;又參諸101 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債務人當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 232,520 元,其每月平均所得為19,376元【計算式:232,52 0 ÷12=19,376】,則債務人主張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 月平均收入約20,000元,亦屬合理可信,應堪予認定。 ㈢依債務人原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手機網路費1,000 元、汽車燃油費2,000 元、健保費 及國民年金1,155 元、膳食費6,000 元、有線電視費600 元 、父母扶養費3,000 元,每月共計13,755元;嗣經債務人同 意刪除上開有線電視費及扶養費支出,並縮減手機網路費支 出,改以機車為代步工具列計交通費用等,於102 年1 月7 日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項目為:手機網路費700 元、機 車燃油費600 元、健保費及國民年金約1,400 元(另有國民 年金欠費未列計)、膳食費6,000 元、電費500 元、水費30 0 元、日統車資(藥物試驗需北上搭車來回)500 元、瓦斯 費800 元、雜費500 元、衣物更換費用約200 元等,合計11 ,500元【計算式:700 +600 +1,400 +6,000 +500 +30 0 +500 +800 +500 +200 =11,500】(見本院卷第218 頁)。又債務人目前居住之房屋為其母親名下所有,雖無租



金支出之必要,然需由其分擔補貼該住屋之水、電、瓦斯等 費用,並據其提出水電費等收據在卷為憑,核其所列金額並 未逾一般租賃行情,應可認為合理。而債務人所列上開每月 生活支出,若扣除健保費及國民年金1,400 元,其個人消費 性支出僅10,100元,已低於內政部公布之102 年度臺灣省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244元,是依債務人之工作及家庭 背景,上開費用屬維持其個人基本生活所必要之支出,且未 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無浪費之情,自無疑義。準此,債務 人就其於更生履行期間可得之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之餘 額,既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徵其為履行更方案展現其最 大之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㈣又債權人有主張清償成數偏低,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再提高 更生方案每期還款金額云云,惟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 式增加收入,猶需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 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而定,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 或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公允與否 之客觀依據,故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現有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 案之基礎,而非以過去或未來不確定之收入來衡量;另有債 權人主張應將債務人名下股票處分後列入清償云云,然按更 生程序係使瀕臨經濟上破綻之債務人,能依更生方案一方面 受債務之一部減免,另一方面以將來收入等作為償債財源而 分期清償剩餘債務,以謀求其經濟生活重建之債務清理程序 ,故債務人係依更生方案履行債務,其現有財產並未如清算 程序般於程序中受變價而喪失,從而,債務人既係聲請更生 ,而非清算,自無強令其處分其股票,而分配清算財團財產 予債權人之必要。是債權人等之上開主張,均不足採。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可 認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 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 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 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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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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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開始履行更生方案,以每1 │
│ 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計72期。 │
│2.債務人應於每月20日向債權人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
│ 同)8,500 元,並以匯款方式將如下分配表所示之每期可│
│ 分配金額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
│ 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
│ 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第67條第2 項規定參照) │
│3.債務總金額:3,237,032 元。(依本院101 年8 月28日公│
│ 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 │
│4.清償總金額:612,000元。 │
│5.清償比例:18.91%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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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
│ │ (元) │ (%) │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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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563,577│ 17.41│ 1,480│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247,038│ 7.63│ 649│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262,184│ 8.1│ 689│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346,709│ 10.71│ 910│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436,422│ 13.48│ 1,146│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97,276│ 3.01│ 255│
├────────┼─────┼────┼──────┤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 │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2,713│ 7.5│ 637│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 │ │
│公司 │ 170,520│ 5.27│ 448│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 │ │
│股份有限公司 │ 109,753│ 3.39│ 288│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 │ │
│公司 │ 751,939│ 23.23│ 1,975│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 │ │
│股份有限公司 │ 8,901│ 0.27│ 23│
├────────┼─────┼────┼──────┤
│ 合 計 │ 3,237,032│ 100│ 8,500│
├────────┴─────┴────┴──────┤
│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之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
│ 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2 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
│ 取整數計算。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所產生些微誤差,已│
│ 於各期清償金額中調整之。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
│ 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
│ 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
│ 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
│ 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
│ 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
│ 條例第74條第1 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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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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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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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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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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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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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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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