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68號
MLDV,102,除,68,201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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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劉月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3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 3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10月30日刊登於 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2 年7 月30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 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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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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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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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蠶絲股份有限公司 │93NF0000000 │普通股│1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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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蠶絲股份有限公司 │93NF0000000 │普通股│1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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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蠶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