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4號
抗 告 人 大道慈悲濟世黨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選舉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迄今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