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44號
MLDV,102,重訴,44,2013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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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大道慈悲濟世黨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原告與被告被告苗栗縣選舉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叁億陸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肆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
就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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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