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領津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景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15,503 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面積(266.57+1.90)平
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900 元=1,315,503 】,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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