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無效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63號
MLDV,102,訴,163,2013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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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   告 徐文男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被   告 劉林瑠璃
      徐文清
      劉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鼎坤於原告起訴後民國102 年4 月29日死亡,依法 應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提 出被告劉鼎坤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具狀(含繼承 人人數之繕本)聲明由被告劉鼎坤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劉鼎坤 之承受訴訟人;並依被告劉鼎坤全體繼承人人數補印起訴狀 繕本送本院後,由本院連同聲明承受訴訟狀一併送達。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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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