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10號
MLDV,102,補,510,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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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賴躍中
被   告 羅月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72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4,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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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