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87號
MLDV,102,補,487,2013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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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謝慧雯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被   告 王美娟即漂亮寶貝寵物美容坊竹南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主、客觀訴之合併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之核定,均有適用。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之訴
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9,836 元。其中,關於原告
所請求預告期間工資13,333元、不足基本工資差額10,618元、未
特休工資及國定假日未休假工資21,901元、加班費187,578 元部
分,合計233,430 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因
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給付薪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0 元;另資遣費
15,000元、少領失業給付72,360元、退還全民健保費用17,928元
、提撥勞工退休金21,118元項目,合計126,406 元部分,無前述
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又
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財產權訴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00 元(即1,270 +1,330 +3,
000 =5,6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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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