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78號
MLDV,102,補,478,201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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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劉清吉 
      劉逢池 
      劉賜墩 
      劉文科 
      劉木  
      劉豐隆 
      劉豐河 
      劉豐逸 
      劉芳恭 
      何芳錫 
      何明章 
      劉張秀娥
      劉李秀鳳
被   告 劉呆之法定繼承人
      劉泉之法定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呆、劉泉之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呆、劉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上開繼
  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及一併具狀追加尚未為被告
  之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二、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
  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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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