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劉清吉
劉逢池
劉賜墩
劉文科
劉木
劉豐隆
劉豐河
劉豐逸
劉芳恭
何芳錫
何明章
劉張秀娥
劉李秀鳳
被 告 劉呆之法定繼承人
劉泉之法定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呆、劉泉之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呆、劉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上開繼
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及一併具狀追加尚未為被告
之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二、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
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