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66號
MLDV,102,補,466,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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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王健治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於苗栗縣通霄鎮○○段000 地號之建物(門牌號碼
  :苗栗縣通霄鎮○○里0 鄰○○00○0 號)最新房屋稅籍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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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