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10號
MLDV,102,補,410,2013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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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李蔓伶
      邱雅芬
      邱嵐欣
      邱澤涵
相 對 人 邱境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共計新
臺幣(下同)29,479,719元【計算式:20,165,499元+9,314,22
0 元=29,479,7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
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編號│   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價額(新臺幣) │
│  │ 竹南鎮中興段  │ (元/ ㎡) │  ㎡  │        │
├──┼─────────┼──────┼────┼────────┤
│ 1 │    243    │  18,021 │ 1119 │ 20,165,499元 │
├──┼─────────┼──────┼────┼────────┤
│ 2 │   243-1    │  17,574 │  530 │  9,314,220元 │
├──┼─────────┴──────┴────┴────────┤
│合計│                       29,479,71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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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