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李蔓伶
邱雅芬
邱嵐欣
邱澤涵
相 對 人 邱境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共計新
臺幣(下同)29,479,719元【計算式:20,165,499元+9,314,22
0 元=29,479,7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
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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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價額(新臺幣) │
│ │ 竹南鎮中興段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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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43 │ 18,021 │ 1119 │ 20,165,499元 │
├──┼─────────┼──────┼────┼────────┤
│ 2 │ 243-1 │ 17,574 │ 530 │ 9,314,220元 │
├──┼─────────┴──────┴────┴────────┤
│合計│ 29,479,7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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