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4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邱定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勻秀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