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2年度,43號
MLDV,102,苗簡,43,2013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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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4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邱定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勻秀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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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