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羅德基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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