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74號
MLDM,102,易,174,20130807,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瑞菁
選任辯護人 蘇嘉瑞律師
      金玉瑩律師
      錢佳玉律師
被   告 張茹惠
選任辯護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林玉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1556號、第1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瑞菁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茹惠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玉屏無罪。
事 實
一、王瑞菁張茹惠均為成年人,於民國101 年3 月間,各為址 設苗栗縣竹南鎮○○里○○路000 號之「照南國民小學」六 年七班六年二班導師。緣王瑞菁任教之六年七班學生即少 年陳○○(89年1 月間生,完整姓名及年籍詳卷,下稱A 男 )於101 年3 月23日10時許,陪同身體不適之胡姓同學(下 稱胡生)到校內保健室休息;適有同校林淑婷老師在保健室 之布簾內集乳,A 男及胡生聽到布簾內聲音,好奇從布簾下 方之空間往內窺視,遭林淑婷察覺,林淑婷不知窺視者身分 ,又因集乳中不便起身查看,乃喝令窺視者離開,A 男與胡 生遂返回教室上課。嗣林淑婷向與其友好之教師反應上情, 王瑞菁得知此情後,明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 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 ,造成身心之侵害,為教育基本法第8 條第2 項所明定,竟 於同日第4 節課結束後之12時許,時值午間用餐時間,帶同 A 男及胡生至校內會議室,詢問二人在保健室做什麼等語, 胡生承認看到老師集乳,A 男僅承認看到老師的腳與下半身 ,沒看到集乳與上半身等語;王瑞菁遂帶同A 男及胡生前往 保健室模擬偷窺林淑婷集乳之動作與方式,於同日12時25分 許,再帶回六年七班教室處罰胡生與A 男站立(罰站時間約 經歷5 分鐘);因A 男仍未承認看到集乳之事,王瑞菁心生 不滿,為使A 男親口承認到見集乳與上半身畫面,乃邀同亦 明知上開教育基本法規定,且具有共同強制犯意聯絡之張茹



惠,於同日12時30分許,時值午休時間,改由張茹惠將原在 教室內罰站之A 男,帶至六年八班與六年九班中間之走廊平 台,令A 男接續站立,並詢問保健室事情經過,因A 男不承 認看到老師集乳與上半身,張茹惠乃於同日12時45分許,張 茹惠要求站立之A 男,左手持托板子緊靠胸口為墊,右手持 筆在上開板子上之白紙書寫窺視經過。由於A 男書寫內容仍 未承認有見到老師集乳與上半身,張茹惠遂命A 男重新書寫 。在A 男書寫過程中,王瑞菁徐于婷等數位老師輪番上前 關注,張茹惠並對A 男接連道以:「年滿12歲要送少年法庭 ,不承認會送去少年法院」、「沒有承認就送去警察局作筆 錄」、「把A 男媽媽圍起來罵到哭」等脅迫言詞,後於A 男 第2 遍書寫窺視經過後,命令A 男再度書寫。A 男不堪張茹 惠一再脅迫逼問,及王瑞菁徐于婷等老師在旁側目而啜泣 ,並因懼怕不順從張茹惠之意,將遭移送並連累母親,而於 第3 遍書寫承認目擊到老師集乳(在走廊平台歷經時間約1 時30分;書寫時間經歷約1 時15分)。張茹惠見A 男已承認 目擊乃於同日14時許,將A 男帶至六年一班教室隔離,恰任 教六年一班之導師林玉屏返回教室,一見到A 男,隨即開口 問:「好看嗎?」,並告以A 男:「看看這個教室,就知道 你是怎麼樣的人」、「還好你不是我們班上的學生」,且對 A 男二度進行聯想方式之對話(經歷時間約20分)(林玉屏 無罪部分,詳後述)。嗣A 男之母親羅○○(真實姓名詳卷 密封袋,下稱A1)因於同日14時許接獲王瑞菁通知心懸A 男 ,乃特地向公司請假,而於同日14時30分許趕赴學校。A1到 場後得悉A 男仍未用餐,乃要求先予A 男在六年七班教室用 餐,再於同日15時20分許,由王瑞菁帶領,偕同A 男向林淑 婷道歉。嗣A1先行返家,A 男預計留校以待課後輔導課程, 惟王瑞菁另自A1口中,得知A 男仍向A1表示未看到老師集乳 ,遂在全班同學返回教室、放學回家之後,於同日15時40分 許,承前強制之犯意,質問A 男到底有無看到老師集乳等語 ,並以「將此事告知全班同學,使身敗名裂」等脅迫言詞, 令A 男書寫悔過書,且派遣2 位同學坐在教室後方監督,A 男書寫悔過書直至課後輔導課程結束之17時許(經歷時間約 1 小時20分),始由A1攜同A 男返家。王瑞菁張茹惠接連 以上揭脅迫方式,強使A 男承認窺得林淑婷集乳畫面等無義 務之事。
二、案經洪聖凱告發及苗栗縣政府函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僅就引用部分說明)




證人A 男、A1於偵查中之證述、自白書、悔過書、馬偕紀念 醫院新竹分院101 年11月21日診斷證明書,因被告王瑞菁張茹惠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 同意作為證據使用;再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 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 狀況後,也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 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王瑞菁固坦承帶被害人A 男及胡生前往校內保健室 模擬偷窺林淑婷老師集乳之動作與方式,再帶A 男回六年七 班教室罰站,在A1離開後,再命A 男寫悔過書等情;被告張 茹惠固坦承將罰站之A 男帶至六年八班與六年九班中間之走 廊平台,拿紙要求站立之A 男書寫在保健室內看到之事情經 過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涉有上揭犯行,被告王瑞菁辯稱:我 是基於導師立場,輔導孩子,因為A 男與胡姓學生說法不一 致,有可能雙方都有說謊可能性,所以才會長時間詢問孩子 ,釐清事實云云;被告張茹惠辯稱:我是基於學年主任的職 責進行輔導,並無犯罪意思云云。經查:
(一)被告王瑞菁張茹惠林玉屏均為成年人,於101 年3 月 間,各為上址「照南國民小學」六年七班六年二班、六 年一班導師,A 男就讀六年七班,被告王瑞菁為A 男班上 之導師乙節,業據被告王瑞菁張茹惠林玉屏供承於卷 (見本院卷一第149 頁至第150 頁),核與證人A 男證述 內容相符(見他一卷第49頁),首堪認定。
(二)事實經過
1.證人A 男於偵查及審理中證稱:101 年3 月23日10時許, 胡生身體不舒服,王瑞菁導師要我陪同胡生到校內保健室 ,保健室阿姨讓胡生在床上躺著休息,我聽到旁邊布簾內 好像有聲音,我就跪著看一下,我有看到好像有老師在裡 面,我叫胡生去看一下,胡生也去看一下,我們就一直在 笑,我們都看了2 次,就被老師發現要求我們出去,保健 室內老師應該是林淑婷老師,胡生說他被林淑婷老師趕出 保健室,我和胡生一起回教室,回教室後上了一節課,那 一節課最後幾分鐘,王瑞菁老師沒有在教室;第四節課結 束打鐘,值午餐時間,於同日11時50分許,我想上廁所, 前去上廁所中途,班導師王瑞菁看到我叫我過去,帶我到 學校二樓會議室,我進去時,胡生已經在裡面,王瑞菁老 師問我們在保健室做什麼,胡生承認他有看到林淑婷老師 在集乳,胡生承認看到老師上半身,我因為沒有看到,所



以沒有承認,我第一次看到老師的腳,第二次看到老師下 半身坐在椅子上,我們待在會議室內約5 分鐘;於同日12 時10分許,王瑞菁老師就帶我們到保健室去模擬,王瑞菁 老師說你們一開始進到這裡時,誰先有動作,另個又怎樣 ,後來怎樣,要我們演練,我先從左邊那個面先看,我聽 到聲音,蹲下去看,然後我跟胡生在笑,胡生也有去看, 我再去看一次,最後胡生再看一次時就被裡面老師發現了 ,模擬時間大約5 分鐘左右,王瑞菁老師看到我們模擬情 形,對我們做的行為有點生氣;嗣王瑞菁再帶我們回到六 年七班教室,於同日12時20分許,我沒有用餐,王瑞菁老 師就叫我們在班上講台罰站,當時同學在用餐或吃完飯刷 牙,準備睡午覺,我們站了約5 分鐘後;於同日12時30分 許之午休時間,其他同學已經在教室午休了,六年二班張茹惠老師突然走過來,站在門口叫我出去,王瑞菁老師 招呼張茹惠老師一下,張茹惠老師問我:「你是陳○○嗎 ?」然就帶我到六年八班與六年九班教室間之走廊平台, 開始詢問我在保健室之事情經過,詢問有無看到老師上半 身去詢問,我一直沒有承認看到老師集乳,張茹惠老師不 太相信,拿筆及紙、板子要求我書寫在保健室看到的事情 經過,當時張茹惠老師讓我站著,並拿一個板子讓我墊著 寫,紙放在板子上,板子放在胸前、靠在胸口,我左手托 板子,用右手寫字,在問話及寫字之過程,我都是站著; 我一開始寫了三行,簡單描述經過,寫完第一次,張茹惠 老師不開心,覺得我很沒誠意、態度很差,認為我寫的太 少,要求我再寫,寫完第二遍,張茹惠老師說為什麼胡生 出現次數比我出現之次數還要多,叫我用「我」開頭重寫 ,張茹惠老師一直在旁邊看,我把那些經過寫出來,然後 表示我有看到腳,張茹惠老師不相信,質問我真的只有看 到腳嗎?張茹惠老師想要知道我到底有沒有看到上半身, 我心想張茹惠老師可能認為我有看到集乳,因為我沒有承 認,才要我一寫再寫,我在寫的時候還有其他幾位六年級 老師「七朵花」徐于婷廖毓文、許智妃、王瑞菁都有走 過來一下,張茹惠老師就走過去講這件事,老師們在旁邊 看我寫字,許智妃老師有說要送少年法庭的事情,徐于婷 跟我說快道歉就沒事了,徐于婷老師說這句話時,王瑞菁張茹惠老師也在場,張茹惠老師還跟徐于婷老師說不要 幫我,講了一些不太好的話,說年滿12歲要送少年法庭、 不承認要送我去少年法院,如果我沒有承認就要我去警察 局寫筆錄、要送少年法院,相不相信去警察局做筆錄,相 不相信把你媽媽圍起來罵到哭,在張茹惠老師她們逼問之



下,我有啜泣,但沒有任何老師安慰我或拿面紙給我,叫 我不要害怕,慢慢老實說,她們就看我在那流淚,張茹惠 老師頂多幾分鐘有離開,但是幾乎都在平台上看著我,我 被張茹惠老師逼問很久,我心裡感到很害怕,不得已只好 承認我有看到老師在集乳,第3 遍書寫看到老師在哺孔, 並非出於自願;從一開始問話及書寫時,老師她們一直逼 我,感覺一定要我說出、寫看到老師上半身這件事,我因 為沒去上課,她們一直逼我,我很害怕,我在走廊平台那 邊被老師問話及寫字大約1 個多小時將近2 小時,站了1 小時半左右,從午休時間站到第一節課結束之鐘響同日13 時50分許之後,第2 節上課同日14時許才讓我離開走廊平 台,一開始口頭問話是15分鐘左右,寫字花了1 個小時多 ,手會痠,因為張茹惠老師不相信我沒看到上半身,要我 寫到承認為止;同日14時許,大約下午第2 節課剛開始, 張茹惠老師問我說你要不要一個人靜一靜,我說好,張茹 惠老師先帶我去會議室,但是因為裡面有人,經過一下, 改帶我去六年一班教室,當時裡面沒有人,張茹惠老師要 我在該教室裡面靜一靜,然後張茹蕙老師離開;我在那裡 待了10分鐘,後來六年一班老師林玉屏回來,林玉屏老師 一看到我,第一句話就問我:「好看嗎」,因為我在看林 玉屏老師,我以為是在說我看林玉屏老師這件事,我起初 以為林玉屏老師不知道,但接下來林玉屏老師說看看這個 教室,就知道我是怎麼樣的人,還說還好我不是她們班的 學生,我好像都沒有回答,我那時自己想一想是否是林玉 屏老師已經知道保健室的事了,才會問我好看嗎?我在學 校學業、品性表現不錯,聽到林玉屏老師說這句話,才會 覺得林玉屏老師可能知道,後來林玉屏老師說要跟我玩遊 戲,我當下有點遲疑,就說為什麼要玩這個遊戲,但也沒 說不想玩,林玉屏老師問我說:「白色你想到什麼東西」 ,我回答:「眼睛」,老師再說:「眼睛你想到什麼」, 我說:「眼鏡」,老師續問:「眼鏡想到什麼」,我說: 「沒有想到什麼」,老師就沒有再說什麼,老師與我進行 此遊戲共兩次,第二次遊戲內容我不記得,只玩了幾分鐘 ;後來張茹惠老師來六年一班教室找我,於同日14時40分 許帶我到隔壁六年二班教室,林玉屏老師沒有跟過來,那 時是打掃時間,沒有什麼學生在教室,接著王瑞菁老師帶 媽媽即A1來教室,王瑞菁老師與張茹惠老師便離開,媽媽 說同日14時許,王瑞菁老師打電話說有一件事情,請媽媽 到校,這件事從中午12點處理到現在,媽媽到場後問我有 沒有看到老師在集乳、上半身,我說沒有,問我有沒有吃



飯,在遭受這麼多小時後,看到媽媽來找我,心理壓力有 所宣洩而哭泣,我說還沒有吃飯,媽媽就帶我去走廊外面 找王瑞菁老師,問王瑞菁老師能不能讓我吃飯,媽媽就帶 我到自己教室吃飯,飯菜是同學幫我留的營養午餐,媽媽 跟王瑞菁老師到後面工具間裡講了一下,於同日15時許值 我吃飯之際,張茹惠老師叫我們班上全班學生通通下樓都 到他們六年二班;於同日15時15分許,我吃完飯後,我跟 媽媽、王瑞菁老師去向林淑婷老師道歉,媽媽叫我說對不 起,道歉後媽媽先離開,媽媽叫我去上放學後之課後輔導 ,17時許再來接我;媽媽離開後,我沒有回去上課,王瑞 菁老師叫我過來,表示在我吃飯時和媽媽談到保健室事情 ,我媽媽跟王瑞菁老師說我真的沒有看到,王瑞菁老師問 我說你到底有沒有看到老師集乳,一開始我說沒有,王瑞 菁老師說那為什麼自白書上寫有,然後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就只好改口說有,王瑞菁老師有一點生氣,我當下很害 怕,不敢跟老師說自白書內容不是事實,王瑞菁老師跟我 講說你不要寫日記寫很好就這樣子,還說不要以為我考試 前五名就沒有什麼事情之類的話,相不相信我把這件事情 跟全班同學講,害你身敗名裂,後來15時40分許放學,下 午第三節課結束,其他班上同學回來,王瑞菁老師叫我在 旁邊趴著,然後招呼其他同學放學後,拿一張紙要我寫悔 過書,覺得我欺騙媽媽說我沒有看到,我悔過書內容是說 我不能夠這樣欺騙媽媽,王瑞菁老師叫該2 名同學坐在教 室最後面陪我,他們都沒有跟我說話,留我一個人在那寫 悔過書,我因而沒有去六年九班教室上課後輔導,王瑞菁 老師知道我有課後輔導,17時許老師才讓我回家,悔過書 我寫了1 小時20分鐘;從一開始問我話到要求我寫自白書 、悔過書,因為有老師一直圍繞著我,說要把我送警察局 並送少年法庭,我聽了會害怕,對我的心裡造成逼迫、強 制之影響,整個過程3 位老師沒有讓我上廁所、喝水,沒 有問我要不要上廁所、喝水、要不要回去上課、吃午餐, 但我也沒有問,我那時太緊張、害怕,思緒就沒有放在上 廁所、喝水方面;學校「七朵花」老師為張茹惠林玉屏王瑞菁廖毓文、許智妃、徐于婷、林淑婷老師,我在 學校唸書時,會怕這七位老師;在發生偷窺哺乳事件之前 ,我和王瑞菁張茹惠林玉屏老師並沒有任何相處不愉 快的地方;我國小畢業是班上第三名,我後來會很擔心別 人對我的看法等語(見他一卷第49頁至第52頁、本院卷二 第68頁至第94頁反面)
2.A 男書寫之自白書內容摘要如下(詳他卷之證物袋):



⑴第一遍:「一開始,我聽到一個怪聲音,就蹲到地上去看 ,看到老師的腳之後,我就叫胡生一起去看,胡生去看完 以後,就一直笑,我也跟著一起笑,就回教室了。」 ⑵第二遍:「一開始,我陪胡生到保健室... 之後,我聽到 一個很奇怪的聲音,就蹲到地上去看,看到了老師的腳, 我就和胡生躺在床上,和胡生說,你自己去看,胡生也蹲 到地上去看,看完之後,胡生就一直笑,我也跟著胡生一 起笑,又躺在床上,我又去看了一次,胡生就一直笑,我 也跟著胡生一起笑,又躺在床上,我又去看了一次,看到 老師坐在一個椅子上,後來胡生也再去看了一次,老師就 說我們在做什麼,沒禮貌,給我出去,胡生跟阿姨說他的 外套掉在地上,他蹲下去撿,老師以為他在偷看,就叫我 們出去,最後,胡生就和阿姨說他要回去休息,我們就一 起走回教室。」、「他沒跟我說... 蹲下去時,看到老師 在裡面,看到老師」
⑶第三遍:「我很好奇,所以偷看簾子底下是什麼。我看到 以後,覺得很好笑,所以叫胡生一起去看。我看到六年六 班的老師在哺乳。」
3.A男書寫之悔過書摘要如下(詳他卷之證物袋): 「媽媽對不起,我又欺騙了您,其實我有看到,... 我真 的做錯了,我不該去偷看,也不該欺騙老師... ,我做了 這種事情,卻還一直死不認,甚至還不向您認,... 我該 要老實的跟您講說我有看到,並且跟您認錯,...」 4.證人A1於偵查中證稱:我在101 年3 月23日14時許接到王 瑞菁老師電話,她說有一件事情要我到校處理,她說這件 事情她們從上午處理到現在,我很緊張,我在電話中要求 老師先告知我何事,王瑞菁老師告訴A 男陪同胡生到保健 室,A 男也跟胡生躺在床上,又一起看老師集乳,我在新 竹上班就趕到學校,約到於同日14時30分許我到A 男班上 ,當時有個男老師在上課我沒有看到A 男,我叫A 男名字 ,王瑞菁老師拿A 男的自白書給我看,王瑞菁老師並說A 男一開始不承認,我說我要先看孩子,王瑞菁老師就帶我 到1 樓教室,當時A 男自己一個人在教室內,當時A 男滿 臉驚恐,我握著A 男的手,A 男的手是冰的,A 男哭泣, 我問A 男有沒有看到,為何一下子說沒有,一下子又說有 ,A 男說沒有,我最記得的是A 男跟我說媽媽你會相信我 嗎,我說我會相信你,我問A 男有沒有吃飯,A 男說沒有 ,我就拉著A 男的手往樓上,王瑞菁在教室外面要繼續跟 我談話,當時我口氣比較急,我說先讓孩子回到六年七班 教室吃飯,王瑞菁老師要A 男到別的班級去吃,我說讓A



男在自己的教室吃,A 男吃飯時,王瑞菁老師叫我到工具 間去談,並說這件事情很嚴重,胡生胡生媽媽都哭得很 嚴重,為了保護孩子不希望往上送報給學校輔導,我說A 男沒有吃飯我很心疼,因當時已經是14點40分,王瑞菁老 師很大聲的回答我說她也沒有吃,我說你是大人,就算是 犯人也要吃飯,王瑞菁老師說沒有讓A 男吃飯的事情,她 很抱歉並向我道歉,我說應該讓A 男上課,老師說缺的課 他會補,然後帶我跟A 男去向林淑婷老師道歉,我要A 男 向林淑婷老師道歉兩次說對不起,我拜託林淑婷老師給孩 子一個機會,林淑婷老師跟A 男說不要讓好奇心害了你自 己,我以為道歉完沒事我就先回去,我回去後要表達我的 誠意,買了2 盒禮物又折回學校,我看到王瑞菁老師在樓 梯口,很嚴肅地跟我說A 男有看到,A 男欺騙媽媽,A 男 在寫悔過書,我認為沒有必要爭執,回說我回去再問他, 王瑞菁老師說她不願意收禮物,並說林淑婷老師也不會收 ,我就先回去,於同日我17時許再回來接A 男;這件事情 後A 身心有受到創傷,A 男畢業後,在8 月初我有發現A 開始怕女生,連我作媽媽的都不可以靠近,他也常常愛哭 ,並說他有不好的想法、想自虐,A 男動作都很僵硬,他 走路靠近牆壁走,我就帶A 男去新竹馬偕精神科就醫,到 10月底,我帶A 男跟他哥哥去看煙火,A 男身體僵硬,走 路很僵直沒有正常走路,後來我要求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協 助心理諮商師,到目前有經過4 次,A 男常跟我說他快要 發瘋,都要忍受別人的眼光,如果前後座位有女生都無法 專心,我害怕這件事會影響A 男之事業、婚姻等語(見他 一卷第51頁至第54頁)。又被告張茹惠於下午2 時許,告 知被告王瑞菁關於A 男已承認集乳一事乙節,業據被告王 瑞菁、張茹惠供承於卷(見本院卷二第121 頁),核與證 人A1前揭證述接獲被告王瑞菁通知之時點接近。 5.證人林淑婷於審理中證稱:我是照南國小六年六班之導師 ,於101 年3 月23日11時20分許,我在保健室內哺乳室集 乳,哺乳室係用一個布簾圍起來,我感覺到後方有人晃動 ,以咳嗽聲示意裡面有人,外面的人不要在我後方晃動, 我見到有小朋友往裡面偷看,我大喊在做什麼,出去,護 士阿姨聽到我的聲音過來,跟我說是徐于婷老師班上的小 朋友;我在六年九班教室找到徐于婷老師,告知班上小朋 友偷窺一事,徐于婷老師在裡面,然後還有六年二班張茹 惠老師、六年九班許智妃老師在那,我是跟徐于婷老師講 ,張茹惠老師在教室裡面,有聽到我講的內容;徐于婷老 師前去保健室詢問護士阿姨,得知是胡生,經調查確認後



得知是王瑞菁老師班上學生,許智妃老師便請上課中之王 瑞菁老師過來,我跟王瑞菁老師說小朋友偷窺一事;在下 午第三節課,約15時10分許至15時20分許,王瑞菁老師、 A 男與A1有前來我的教室跟我道歉,胡生在第一節課業已 與家長跟我道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8頁)。 6.證人徐于婷於審理中證稱:林淑婷老師跟我講小朋友偷窺 一事,我去保健室詢問護士阿姨,得知有胡生,許智妃老 師前去跟王瑞菁老師說,王瑞菁有過來我教室一下;於10 1 年3 月23日12時40分許,學生進行午休時,張茹惠老師 在與A 男講話,我見到胡生拿著一張紙在寫東西,我過去 叫A 男把發生的事情寫下來,我有看到王瑞菁老師在旁; 下午第一節課,張茹惠老師因為要管教A 男,請我代課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106反面至第115 頁)。 7.綜上前揭事證,證人A 男在校品學兼優,在本案發生之前 ,與被告王瑞菁張茹惠林玉屏老師等人,並無任何恩 怨或糾紛,且證人A 男本與被告張茹惠林玉屏老師素不 相識;又本案乃苗栗縣政府函送,尚非證人A 男與其家長 主動訴究,依證人A 男之年紀心智,證人A 男並無編造設 詞構陷被告王瑞菁張茹惠林玉屏之理;且證人A 男前 開證述,事實經過,核與證人A1、林淑婷、徐于婷之證述 內容,大致相符,堪以採信。至於辯護人執證人A 男於審 理中證述之時間比偵查中更明確,而認證人A 男之證詞可 信度有疑;惟證人A 男在偵查中對於被告王瑞菁處罰罰站 之時間約5 分鐘、被告張茹惠老師問話及寫字時間約1個 多小時將近2 小時,14時許到被告林玉屏老師教室等情, 皆證述已明,與審理中證述之具體時間點,並無重大出入 或矛盾之處,且核與證人A1所述之時間點大致相合,不影 響證人A 男證述內容之憑信性。從而,本院認定A 男於10 1 年3 月23日10時許,陪同身體不適之胡生到校內保健室 休息;適有同校林淑婷老師在保健室之布簾內集乳,A 男 及胡生聽到布簾內聲音,好奇從布簾下方之空間往內偷窺 ,遭林淑婷察覺,林淑婷命令離開,A 男與胡生遂返回教 室上課。被告張茹惠王瑞菁得知上情,被告王瑞菁於同 日第4 節課結束後之12時許,時值午間用餐時間,由被告 王瑞菁帶同A 男及胡生至校內會議室,詢問二人在保健室 做什麼等語,胡生承認看到老師集乳,A 男僅承認看到老 師的腳與下半身,沒看到集乳與上半身等語;被告王瑞菁 遂帶同A 男及胡生前往保健室模擬窺視林淑婷老師集乳之 動作與方式,於同日12時25分許,再帶回六年七班教室處 罰胡生與A 男站立(罰站時間約經歷5 分鐘);因A 男仍



未承認看到集乳之事,被告王瑞菁心生不滿,於同日12時 30 分 許,時值午休時間,交由被告張茹惠將A 男帶至六 年八班與六年九班中間之走廊平台,令A 男接續站立,並 詢問保健室事情經過,因A 男不承認看到老師集乳與上半 身,於同日12時45分許,被告張茹惠要求站立之A 男,左 手托板子靠胸口,右手持筆書寫經過在白紙上(下方墊有 板子),由於A 男依舊未書寫見到老師集乳與上半身之文 字,被告張茹惠再命A 男重新書寫,在A 男書寫過程中, 被告王瑞菁徐于婷等數位老師輪番上前關注,被告張茹 惠對A 男接連道以:「年滿12歲要送少年法庭,不承認會 送去少年法院」、「沒有承認就送去警察局作筆錄」、「 把A 男媽媽圍起來罵到哭」等言詞,A 男在第2 遍書寫經 過後,被告張茹惠再命A 男重新書寫,A 男不堪被告張茹 惠一再脅迫逼問,及被告王瑞菁徐于婷等老師在旁側目 ,心裡害怕而啜泣,第3 遍因而書寫目擊到老師集乳(在 走廊平台歷經時間約1 時30分;書寫時間經歷約1 時15分 )。被告張茹惠於同日14時許,將A 男帶至六年一班教室 ,任教六年一班之導師被告林玉屏進入教室,一見到A 男 ,隨即開口問:「好看嗎?」,並告以A 男:「看看這個 教室,就知道你是怎麼樣的人」、「還好你不是我們班上 的學生」,且對A 男二度進行聯想方式之對話(經歷時間 約20分)。嗣A 男之母親A1,因同日14時許接獲王瑞菁通 知,於同日14時30分許到校,A1要求先予A 男在六年七班 教室用餐,再於同日15時20分許,由被告王瑞菁帶同A 男 、A1向林淑婷道歉。嗣A1先行返家,A 男預計留待學校課 後輔導,惟被告王瑞菁業已從A1口中,得知A 男仍向A1表 示未看到老師集乳,遂值全班同學返回教室,放學回家後 ,於同日15時40分許,質問A 男到底有無看到老師集乳等 語,並以「將此事告知全班同學,使身敗名裂」等言詞, 令A 男書寫悔過書,並派2 位同學坐在教室後方,A 男書 寫悔過書直至課後輔導課程結束之17時許(經歷時間約1 小時20分),始由A1攜同A 男返家,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
8.至於證人林淑婷證稱:於下午第一堂課13時許,我找徐于 婷老師時,在六年八班及六年九班間之平台,有見到小朋 友及張茹惠老師在那,沒有其他人在那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102 頁至第103 頁、第105 頁);證人徐于婷於審理中 證稱:我有看到張茹惠老師與A 男在走廊平台,還有看到 王瑞菁老師、巡邏之潘美慧老師,沒有看到廖毓文老師; 我下午第一節幫張茹惠老師代課,張茹惠老師在下課鐘聲



響之前回到教室,大概隔多久,因為事隔太久,我只能說 大概一個時間10幾、20分鐘;我平常15時45分許或16時25 分許即下課時間會上廁所,回來經過許智妃老師任教之六 年九班教室會聊一下天,可能在16時25分許至30分許那個 時間點,那個時點是課輔班時段,許智妃老師跟我說A男 在六年九班教室寫功課,旁邊有10幾個學生也在寫作業, 我轉頭一看,A 男在寫功課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8 頁至 第110 頁),惟證人林淑婷、徐于婷目擊之情形,僅為幾 分鐘之時間片斷,並未全程在場目睹,尚無從推認在該時 點外,現在的實際情況,亦無從憑此遽認證人A 男所述不 實,況且,縱使證人林淑婷、徐于婷證述未有諸多老師在 場、A 男書寫時有其他同學在場各節屬實,亦不足以影響 被告張茹惠王瑞菁之行為顯已具備強制性之本質,故證 人林淑婷、徐于婷前揭證述,均不足憑為被告王瑞菁、張 茹惠有利之認定。
二、按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 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 之侵害,教育基本法第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教師負有積極 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 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教師法第17條第2 項、第3 項亦 有明定。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訂定教師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 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 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 生辦法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十二(比例原則):「教師 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 ,並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 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 權益損害較少者。(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 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十三(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 酌情狀):「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 ,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一)行為之動機 與目的。(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四)學 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五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六)行為後之態度 。」十四(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教師輔導與管 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 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十五(處罰之正 當法律程序)「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 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 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 之手段。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 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 生移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處置。」二十二(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 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十四)在教學 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 課為限。」,前揭注意事項,亦經「苗栗縣照南國民小學教 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援用與訂定。被告王瑞菁張茹惠 身為照南國小教師,當知前開規定,且應依前開規定之真諦 輔導與管教學生。教師固有輔導與管教之權限,但最終目的 則在於營造學生人格自由開展之最大可能空間,尊重學生憲 法上之基本權、人格尊嚴與表意自由。
三、又按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 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為其要件。再按刑法第304 條之強 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 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 其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罪之保護法益在於個人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行為人 之強脅手段過度、不當干擾,使被害人無從自由依其意思為 行為或不行為,受迫接受行為人之意思,即合於前述要件, 不必達到強盜罪至使不抗拒之程度;脅迫係指以令人心生畏 懼之事為加害告知。不法構成要件該當與否,尚須繼續審查 目的與手段,並就強制手段與強制目的之關係上,是否具備 合理關聯性,判斷是否具有社會可非難性,參照前開規定與 相關辦法,正面審查本罪之違法性。
四、經查,本案起因A 男與胡生在校內保健室窺視布簾內部之舉 動,胡生在被告王瑞菁面前坦承看到老師集乳,A 男在被告 王瑞菁面前僅坦承看到腳及下半身。就導正學生窺視行為而 言,此目的尚屬正當,且為能明瞭胡生、A 男行為違反義務 程度之不同,異其管教與輔導,被告王瑞菁胡生、A 男前 往保健室前往模擬、確認違反情節與經過,得知胡生、A 男 均有偷窺情事之後,命胡生、A 男罰站,施以管教之手段, 亦屬適法。然而,同日12時30分許之後,目的在管教手段量 變而質變之連串過程,管教目的已偏離原先導正窺視行為之 正軌,由於A 男一直未承認看到老師集乳與上半身,A 男與 胡生經分隔二處,A 男在午休時間,單獨經被告張茹惠帶往



走廊平台,自同日12時30分許起至14時許止,將近1 小時半 之期間內,A 男站立一手托板,另手書寫經過,張茹惠不時 對A 男道以:「年滿12歲要送少年法庭,不承認會送去少年 法院」、「沒有承認就要去警察局寫筆錄」、「把A 男媽媽 圍起來罵到哭」等言詞,已屬惡害告知、令人心生畏懼之言 詞,被告王瑞菁徐于婷等六年級女老師輪番上前出聲及觀 看、側目;衡諸常情,對於一名國小六年級之男童,特別是 在校品學兼優、先前未受諸任何嚴厲處罰之男童,縱其身形 高大,但心智上仍如孩童般地敬畏、怯懼畏老師之權威,經 老師施加此等言詞與行為,對於個人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 之侵害程度,更甚於經常遭受處罰之學生或成人;再觀諸A 男當場啜泣不止、A1到場後另行泣訴之情狀,足見A 男當下 心中實感到恐懼,承受極大壓力,而A 男事後經診斷有急性 壓力性反應合併焦慮症乙節,有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101 年11月21日診斷證明書1 紙存卷可查(詳他卷證物袋),亦 足以佐認被告張茹惠等人以脅迫手段,脅以A 男承認看到老 師集乳與上半身,過度干擾A 男意思決定形成過程,而生強 制作用。再者,考察被告張茹惠王瑞菁在此期間施以嚴厲 管教之目的,已逸脫原先對於管教窺視行徑之目的。首先, 承認看到集乳之胡生,受處分之程度,未若A 男如此嚴厲,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