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4號
原 告 陳延齡
被 告 洪信介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
號),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10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之案件,被害人於該刑事訴訟上訴 至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法院認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將該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該受移送之地方法院民事庭應由合 議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當事人不服判決,且上訴利益逾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時,得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5號 研討結果參照)。原告在刑事案件上訴至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刑事庭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依據前述說明,本院應以合議方式依通常訴 訟程序審理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1年6月14日質問被告為何將剛死過人的房子不 告知也不消毒即租予原告,被告不認為有錯,就哪家沒有死 過人之論點反駁及嘲弄原告必然是做過虧心事,否則唸那麼 高的學歷,還信這個?原告氣憤此人這種不顧他人生死的態 度,將租屋前被告種種不講信用之事,數落給他聽,而發生 爭執,招致不停羞辱與威脅。分述如下:
1.原告質問被告為何將剛死過人的房子不告知也不消毒即租予 原告,被告回答「哪家沒有死過人」及「你家沒有死過人嗎 ?」回應,語帶威脅及恐嚇,此話在不同時間說過不下千次 ,不只一位管理員有聽聞。原告先生已有在前一日(101年6 月13日)被威脅。事件發生至今,被告不循正常方式,向原 告致歉,自己寫下切結書且發毒誓說不親自登門歸還押金, 出門會被車撞死,讓原告又誤信他一次,但五個月內完全沒 有任何表示。且案件發生至今,原告沒見過起訴的檢察官,
刑事起訴時,全憑被告一面之詞。原告不服起訴書內容聲請 上訴時,被告當庭和法官寒喧:我寫給你的信,你有收到喔 ,法官回答有,並親切的勸本人放下此事。我連法官的名字 都不知道,被告居然可以和法官寫信,且法官並未詢問本人 被告信件內容是否屬實,實屬不公。足見此人做事手法,明 明道歉認錯就可以解決的事,卻要私下動用關係,故對原告 威脅說你家沒有死過人此話,以原告對其所作所為的評價, 在原告認定會私下對原告不利。原告有四歲幼女,對其愛逾 性命,診所又是公開營業,此言已經對原告造成嚴重精神威 脅,故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撫慰金及在法庭上公開道歉。 2.原告質問被告為何將剛死過人的房子不告知也不消毒即租予 原告時,被告羞辱原告,說你是做過虧心事吧?不然唸那麼 高的學歷(還是說唸那麼多書之類同義詞,被告知道原告台 大畢業,租屋時也有抄下我醫師執照號碼),還會信這個, 羞辱原告,這也羞辱了許多玄學佛學大師。因為信死後有靈 ,據被告所言,皆是做了虧心事的表現。原告現為開業醫師 ,雖然診所不做廣告宣傳,只看熟識及死忠患者,但原告在 一些網友及媽媽們的心中,都是可遇不可求的好兒童牙醫師 。被告說我做過虧心事,若不還我公道,除了對原告信譽產 生損害,也會讓步入學齡的小女受到同儕嘲笑,故請求名譽 損害賠償及公開道歉。
3.原告質問被告,當初簽約前告知,水電費及管理費並未繳清 ,為何告知原告已經繳清。被告說為何原告愛翻舊帳,且管 理費有無交清,關原告什麼事?原告又提出,當日被告一次 收我6個月房租,原告之所以答應,是因為被告代理人陳小 姐自稱是基督徒且語氣溫柔的告訴我,要買新的家電要好幾 萬,房東手頭不太方便,請我給他方便。我覺得很合理,才 同意一次付半年房租,不然又不是租店面,怕人家搶,原告 怎會同意一次付半年租金?且不可以向國稅局申報租金支出 。哪想到付錢後房東買來的舊貨店中發霉的冰箱與洗衣機, 電視櫃都擺不上去的映像管電視,比我丟掉不用的家電還差 ,原告皆有用手機拍下照片(此兩件質問事情,先後順序不 大記得,但被告以輕蔑語氣,嘲笑本人的表情,仍然歷歷在 目,監視系統也應該有拍到),被告很了不起的言之,你以 為17,000元很多嗎?還想要液晶電視?簡直是陽春麵的價格 想要吃牛肉麵,根本是貪小便宜,大大羞辱原告。原告在大 台北地區精華地段,住家和店面皆為自有,為了給女兒健康 的成長環境,來花蓮小住一陣子,調養身體,因為不確定是 否久留,台北房屋皆未出租他人,一個月少說也有10萬元租 金損失。且原告懷孕及女兒週歲前,先生與我皆暫停牙醫工
作,在沒有正式收入的情況下,原告仍未中輟對家扶中心兩 位國內外貧童的認養捐助。92年第一屆建構式數學教學的實 驗品升上國一,原告對我從小看他長大的小病人深受數學的 折磨,自告奮勇利用看診空擋,義務指導了學生一年數學。 原告對名利淡泊,出入皆以機車代步,不代表原告小氣,原 告對朋友大方,朋友來看診皆不收任何費用,對小朋友也不 因為健保給付低又耗費時間而沒有耐心。不熟之患者皆言陳 醫師好可憐,這樣仔細看診,診所都賺不到錢(是真的不賺 錢,只是我不在乎),很熟的患者,常私下問我,陳醫師, 妳家是否很有錢?妳診所怎麼看都沒賺錢?其實都猜錯,原 告天性喜歡糾正別人錯誤,解決他人病痛,滿足原告唯一的 要獲得別人感激的虛榮心,原告不愛身外物,只喜歡聽病人 說,我家小孩還好碰到你,不然就糟了。至於收入,可以詢 問原告在台北貴賓帳戶的理專就知道,原告現有的財富皆與 牙醫無關,原告在未生小女前,常常帳戶內一天有上百萬資 金在進出,銀行存提款都有紀錄,這幾年為了給女兒正常的 生活及社會地位才增加牙醫師的工作量,但金融業的收入, 在搬來花蓮以前,每年也有百萬元以上,都是有單據可以查 證,說我想要被告提供液晶電視是貪小便宜,以原告的社經 地位,是大大羞辱原告。且為何被告會有此語,若心中認為 市價五百多萬的房子,租給我每月17,000元租金不含管理費 及車位(加上後是約2萬元租金不准報稅),是便宜了我, 為何當初要說因為要買液晶電視及新的冰箱洗衣機,手頭不 方便,要我一次付半年租金給他,為何不直接說此租金不能 提供家電。且原告租屋前一再詢問,水費電費管理費是否交 清?被告也強調都有交,原告才與之簽訂合約。原告天生處 女座有精神潔癖,也不靠別人臉色吃飯,開診所也不打任何 廣告,自認雖沒高超技術,但古道熱腸,急人危難的正義是 少有,自有死忠病患支持,所以從不屑與原告認為有瑕疵的 人來往,也不做虛與委蛇之事,對人好惡皆直接表明。被告 嘲弄原告貪小便宜,對原告是極大的侮辱,而誤信被告所言 ,與其產生租賃關係,對原告而言更是極大之精神折磨。檢 察官與法官閱人無數,且應當修過心理學相關學分,自當明 白原告所言非虛,如果原告的人格特質消失了,我就不是病 人眼中特意獨行的陳醫師了,願意花很多的時間不計酬勞去 做一件能改變他人命運的事。
4.從知道事情真相到現在,熟識的人大多笑我,為何簽約前不 向房東要之前交清費用的收據,而聽信被告一面之詞?在沒 有看到房東所購買的家電之前,為何一次付了半年的房租? 租屋後發現屋況與描述不合,裸露的釘子使女兒受傷,為何
不寄存證信函告知?而交屋時明知被告說話不算話還要相信 他的假裝誠懇,及發毒誓說一定會親自歸還押金。原告為自 己的輕易相信他人讓小女受傷精神持續萎靡,朋友得癌症而 自責不已,再也不願對陌生人付出信任與關心,對於路人的 求助仍會伸出援手,因為路人不會害我,但對於不認識的患 者,原告再也不看診了,現在只看朋友介紹來的患者以及朋 友的小孩子,花蓮的患者,原告都不再過問了。所謂蝴蝶效 應,身為執法人員應該明白,對你們而言是小事,但對當事 者而言,判決的結果,將影響其後的人生觀及價值觀。對於 被告羞辱原告的所有言詞,當日警察說叫我在檢察官傳話時 再說給他聽,但檢察官並未傳喚原告,即照被告所言起訴, 本人不服,提起上訴,開庭時,法官又言,爭吵細節並不重 要,且被告一副沒什麼大不了的態度,還詢問法官,我寫給 你的信收到了吧?以原告的認知,法官應公開信件內容並詢 問本人是否屬實才對,卻不料法官居然溫柔的說有收到,令 我錯愕不已。也許法官長相甜美,態度親切,原告深度近視 ,法官距離有點遠,造成我的角度看來,像是與被告是熟人 間的寒喧,被告也說他不知道為何要再來?法官還解釋給他 聽,因為當事人提起上訴的關係。而被告當庭向法官誣指原 告說他房子是凶宅,法官也不讓原告反駁根本沒有說過這句 話。請被告提出原告何時何地向何人說過凶宅兩字?前任房 客突然死亡,理應由法醫解剖驗屍開立死亡證明,原告沒有 看到死亡證明書記載事項之前,是不相信任何人所說的死因 及轉述任何死因,更遑論凶宅這兩字。若是被告向法官所寫 之信內有言及此兩字,即犯了誣告罪。但死亡租客其家屬在 一星期內搬走,原告根據之後寄來的電話帳單打去電話公司 查證,同住者自稱死者女兒,24歲,將兩支行動電話號碼, 解約停話,據被告太太唯一一次來租屋處不小心說溜嘴,前 任房客是因為父親突然死亡,又帶著兩個孩子,所以她們夫 婦就讓此女子提前解約搬走。又在參觀自己房子時說,這房 子風景好漂亮,我都沒進來過。只是原告當時很愚蠢,沒想 到所謂突然死亡是在花蓮,我一直以為是回台北奔喪,原告 到現在仍然相信洪太太的話,她沒有進來租屋處過。現在我 也能大致猜出沒有進來此屋的原因。被告後來不承認洪太太 有說過此話,但我相信法官若傳洪太太來作證,她會如實說 出。故原告將事情拼湊出,此位24歲女子和自稱是父親的中 年男子,帶著兩名幼兒入住,家中有室內電話ADSL,第四台 ,也申請兩支行動電話,一支有3G無限上網(注意這些裝置 並非一般基本需求),勞保投保最低薪資,所以非高薪上班 族。男子突然死亡後,年輕女子對外稱是心臟病突發,但解
剖書上如何記載想必被告並沒有看過。以花蓮淳樸民情,也 沒有人追究是否死因離奇,一星期後,匆匆離去,手機停話 ,失去聯繫,被告因此氣憤,不願交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將 門窗緊閉,等待下一個房客入住。其他細節,原告已經記載 在上訴書中,不再贅述。無論死者的死因為何,皆屬佛經上 的意外死亡,死者並不能明白發生什麼事,致使魂魄游離在 陽間,而自稱死者的女兒,在一星期內搬走,更加添疑點, 及死者的不明白人去樓空的怨氣。此屋是否為法律上定義的 凶宅,在沒看到死亡證明書前我不會亂說,但小女不停的生 病及精神狀況很差,卻是有醫師證明。朋友送我們艾草避邪 ,也是事實。去年來花蓮作客的美國友人,目前癌症化療中 ,我也可提出電子郵件證明。此友人台大書卷獎畢業26歲拿 到生化博士,是不可多得的奇才,她若有何不測,我將終生 寢食難安。而小女若受到任何後遺症,更是毀掉我的人生。 請問法官,這如何能放下,若是放下此事,就是放下我的人 格特質,放下我的正義感,我就不是原來的我,那個只要認 為是對病人好就會去做,不在意報酬的愛看小朋友的女醫師 就會消失了,讓我同意了世俗的觀點,不要浪費時間去爭對 錯,就是要我變成一個向錢看的醫師。您有朋友有地位,生 病了可以託關係找到為妳好的醫師,一個小醫師的價值觀對 您來講也許不重要,但對小市民來講,卻也是至少影響了好 幾千人以上。若您要我忘記此事,也是不太可能,我以41歲 的高齡,挺著大肚子進考場,沒補習,沒修課,沒背景,考 上中醫師檢定考,跌破許多人眼鏡。這樣的記憶力,要短期 內忘記這麼重大的事,並不容易。所以我向被告求償精神撫 慰金,作為他的不誠實造成原告傷害的賠償。為了證明原告 並非貪小便宜之人,所有金額,全數捐給花蓮家扶中心及慈 濟功德會,我只要被告認錯及道歉。
5.至於被告一再強調被原告激怒,我想請其當庭說出,我激怒 他什麼?原告質問他的話都是確實發生的事,如果他覺得他 所做的有道理,答應買新的家電、欠錢沒繳說有繳,只是一 種做生意的方法,大家一向都這樣做,是我自己笨要相信他 ,那我沒話說。屋內剛死過人,本來就不可以告訴我,否則 我就不租了,那也可以接受。犯不著怒罵我豬八戒,不停在 眾人面前讓我難堪,也比不上冷嘲熱諷、種種羞辱之詞對我 的傷害來的深,讓我至今氣憤之情仍未平復。最後原告歸還 房子鑰匙時又倒打我一耙,發了毒誓,簽了切結書,還是可 以假裝無辜,站在那裡,讓法官叫我去告民事,徹底摧毀我 對人性的信任。我當晚真的是相信被告,方將鑰匙歸還給他 的。我不在乎粗茶淡飯,也可以安步當車,當然更不在乎牙
醫有沒有錢賺,所以所有的對話,若沒有第三者再做公正的 裁判,我將無法恢復成原來的我,可能會變成像別人一樣勢 利的醫師。但是繼續將我的憤怒及此案種種疑點及疏失訴諸 文字,向政府首長陳情,以致累及無辜(偵辦員警、管理員 等),又非我所願,望法官三思。
㈡要求傳喚證人帝寶凱悅大樓管理員陳先生,邱先生及總幹事 及被告朋友楊裕華:
1.101年6月14日,被告辱罵原告地點為大樓管理室門口,故其 中言語,當日在場人士應有聽聞。當日被告有帶一法律顧問 同來,站在與被告相距不到1公尺之處。當被告說出哪家沒 有死過人、妳家沒有死過人嗎?原告抱著女兒氣的當場落淚 ,此人應有見到,故請求傳喚此人作證。
2.案發當日值班管理員為陳先生,另有一位邱先生剛好來此收 拾東西,而總幹事也是不停進進出出,故應該有聽聞。而陳 先生確定聽到數次更是無庸置疑,因為當原告從警局報案回 來後,陳先生很好心安慰本人,並想化解此事,有言其實洪 先生說哪家沒有死過人也是實話,只是他不應該在當時我很 生氣的時候說出此話,語氣也不對,他如果當場道個歉就沒 事了,所以陳先生一定記得此事。且案發前一日下午,先生 搬家時在大廳質問被告將剛死過人的房子租給們很過分,被 告也有說出哪家沒有死過人?你家沒有死過人嗎?且作勢要 撲打我先生,管理員陳先生有過來制止。先生事後叫我去感 謝陳先生,還開玩笑說是救命之恩(先生是58公斤的文弱書 生),陳先生也說不可能讓我們在大廳發生事情,這是他的 責任。
3.被告說原告罵他缺德、小人此語,更是對原告的污辱。原告 是自命清高的女性,平日口不出穢言,生氣的時候只會說出 ,你怎麼可以這樣做、你怎麼可以這樣對我之類的話,然後 把對方罪狀數落出來。如果他說原告瞧不起他,那原告承認 ,若說原告說他缺德、小人,這是被告平日沒和什麼知識份 子交往才會編出此語。今日法院內多有高學歷女性任職,法 官可以去調查,會有自認有水準女性會說別人小人嗎?原告 年輕時是常說別人是恐龍妹或是相由心生之類諷刺的話,但 自懷孕後身材日漸走樣,所生之女兒無論資質或外貌皆屬平 庸,原告更不敢再造口業,深知上天賜與的福氣也隨時都會 收回,故不敢再批評他人的外貌和體態,而熟悉原告的朋友 都知道,原告唯一會不加思索脫口而出的傷人之語,就是批 評他人的外在,但現在也不敢了,其他都只會陳述事實數落 對方,因為這是我的個性及職業病,很難更改。 4.原告當日在大廳質問被告,雖然語氣激動,不停落淚,但應
該不叫爭吵,因為我每數落一個罪狀被告皆以諷刺的語氣回 應。原告擅於邏輯分析與推理卻不擅言詞辯論,數落別人的 罪狀是我的職業病,但對罵的行為卻是我做不出的。我向來 鄙視用文書處理事情的,當日在大廳直到警察來之前,有半 個多小時的時間,可請證人到場,重現當日場景。在原告質 問並數落被告罪狀時,被告是如何回應的?難道是一語不發 ,聽原告的無敵碎碎唸嗎?然後再突然蹦出一句豬八戒罵我 嗎?
㈢補充證據:
1.被告簽約前,有說所有費用皆繳清(當日簽約時,有另一位 被告友人陳淑蓉及洪夫人在場,可以傳其作證,原告訂金 5,000元是匯至陳小姐帳戶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且 其聲音溫柔,說自己是基督徒,要幫助別人,因為由他出面 聯絡,原告才相信他們的話),原告才與之簽約。但原告 100年7月下旬入住後,發現其水電費及管理費皆欠繳。附上 代繳電費收據及管理費催繳通知,也不打算去繳,直到原告 搬離租屋處時,積欠的管理費仍未繳清。法官認為是否有繳 管理費無關本案,但原告陳述的是信譽及契約問題,在原告 的立場,當初簽約時承諾原告的沒有做到,原告不再相信他 口頭的保證有何不對?甚至歸還房子當晚,因為他態度軟化 ,說自已是信基督教不信這個,所以才不告訴我們死過人這 件事。我也告誡他不管信不信,不可以再說哪家沒有死過人 、你家沒有死過人這句話。當日晚班的管理員有聽到(為一 位原住民,我不知其姓名),因為我還跑去問他,如果是你 聽到這句話會不會生氣?他還被嚇一跳,沒料到我曾有此一 問,很小聲的回答我,不知道(法官也可傳他作證)。先生 說算了,我們的時間比較值錢,而且我們也不相信他是不相 信這個才不和我們說,相反的,是相信這個才不和我們說。 但被告也不會承認,叫他簽一張切結書給我們就好了。結果 他自己還說,等電費帳單出來後,會把支票放入信封,親自 送到診所給我,並且洗個牙,如果下個月沒有拿來,他發誓 出門會被車子撞死,我們夫妻同聲阻止他,不要亂說這話, 尤其是在那棟房子內接近午夜的時候。我很相信這種一語成 讖的事,我的最要好的高中同學,碩士畢業,一直說她還不 想結婚,還想念博士,結果在婚禮前兩個月,名古屋空雞, 她的媽媽哭著說,她這次真的逃掉了,不用結婚了。我的女 兒才四歲體質有些特異,一歲帶她去巴里島經過那個出事的 海邊,回來後不明原因病了一個月,在婦幼醫院住院都檢查 不出原因來,後來是聽長輩的話,用艾草和符水洗澡才好的 。待在那屋子裡,我實在渾身起雞皮疙瘩,想說就算了,不
要和被告再有瓜葛了。朋友也叫我押金被告退還給我,和我 道歉這件事情就算了。卻不料,左等右等,三個月後開庭被 告不但說過的話不算數,連簽過的字也不算,讓我自己隨便 相信別人而受害,從今以後,我不再相信任何人的口頭保證 了,而被告喜歡信口開河這個習慣,我也不想讓別人受到傷 害,所以他說的話,請法官傳喚證人來證明,不然任何人都 可以在法庭說些不合事實的話不用負責任。
2.被告的職業:自認識被告開始,被告即表明自己是老闆,和 帝寶凱悅建設公司的老闆很熟,要我房子冷氣有什麼問題, 直接找建設公司的老闆娘談,她們會負責處理,而管理費積 欠一年都不繳,也說不關原告的事,他和建設公司講過了, 他不用繳,因為他這幾個月不住在這邊,一副很大牌的樣子 。而原告和其簽約時,大熱天騎著50cc的機車,風塵僕僕從 南區騎到民生東路5段,因為其刊登的廣告上寫車位租金內 含,為平面式停車位。原告問他,實際是三層機械式停車位 嗎?他也一副高高在上的樣子,說你沒住過好的大樓嗎?我 們東區的大樓都是這樣的停車位。原告自小在文教區長大, 所唸學校也都位於2公里之內,平時很少去商業區走動,當 時是真的被他的氣勢震住,以為自己孤陋寡聞。而開庭當日 ,大熱天原告依舊騎著我的機車,還迷路,幸好碰到送瓦斯 的司機指引方向,路口警局又有位熱心女警跑出來,告訴我 從巷子進去比較快,但被告仍舊開著他那很舒服的車子到來 。原告的座車是92年的三門喜美,今年已經超過20歲,我捨 不得換掉它。若以兩人代步車輛及交友階層比較,被告財力 勝我數十倍。寄給原告的信件上也寫明其公司住址電話,先 生也一直稱呼被告洪老闆,被告也視為理所當然。對我講話 也是,妳叫妳老公出來和我講,我不和妳講,一副我不配和 他講話的樣子(我認識的電腦工程師,不會說叫妳老公出來 這種措辭,一般我們白領階層,會說夫妻、伉儷、妳先生、 妳夫婿之類的稱呼),不知當庭所報職業如何變為退休電腦 工程師了?是哪家學校畢業的?這麼厲害退休後便成大老闆 ,買房子和建設公司老闆買,而且選在立委蕭美琴的旁邊, 也不知被告勞保退休金是哪家電腦公司的?如果一次領,買 了此棟房子,還有440萬的貸款,表示退休金是100萬左右, 那幾乎是最低投保薪資,或是職業工會的投保金額,不是電 腦工程師的勞保金額。再者,不知被告專長是寫什麼軟體? 下次請庭上的年輕人,考他一些身為電腦工程師應具備的知 識,也請庭上要求被告提供他的專業證照,什麼職業,不是 被告說了就算。
3.被告的財力:被告曾告知原告,他在鳳林有一塊地,所以常
來花蓮,我之前也曾在網路搜尋到他有參與法院投標的紀錄 ,但昨晚想要搜尋,將之列印出來交予法官時,此資料卻沒 有了,想是其要求搜尋公司拿掉了,因為的確也違反個資法 。但名下是否有別的房地產,在地方稅局都可以查的到。至 於被告太太和被告子女名下其餘房產,由於我和被告不熟, 並不清楚。但從其三人戶籍所在地,發函詢問當地稅捐機關 ,就知道真相了。以常理推斷,定居台北市,事業重心在台 北,又非花蓮本地人,這輩子只買唯一的房子在花蓮,且拿 來渡假用,實讓人不敢相信,若職業又是電腦工程師,數字 能力更應高人一等,這樣的算盤不知如何打的。而原告一直 在找房子作為店面自用,被告也有詢問我租金行情及透天厝 的投報率(簡訊有在手機內,未刪除),被告有興趣看千萬 以上的透天厝店面非自用而是拿來投資,其手中資金充裕, 可見一般。
4.被告職業為何,財力如何,其實本不關本人的事。不忮不求 ,何用不臧?請法官調查清楚,是因為要證明此人習慣隨口 說些不負責任的話,在刑事法庭他不敢說原告罵他缺德、小 人等語,說原告罵他沒有信用,他還說他原諒我,所以撤回 告訴。其實他明白刑事法庭內有檢察官在,不能亂說話。而 原告沒有罵他不講信用,原告是說,你做過的這些事(證據 全部可以列舉),我不相信你的信用,這有何不對?事實證 明,我連他罵完我,我還又相信他一次。但在民事法庭內, 沒有檢察官在,法官也告訴原告,他不是檢察官,不能幫我 起訴他誣告這條罪,所以他信口開河,就可以不用負責任, 此例一開,民事法庭的公信力何在?故呈上補充的證據,請 法庭調查被告當庭所說之事項是否為真,並請證人到場還原 當日場景,以還本人一再被其破壞名譽的屈辱。另請法官調 查,案發第二日員警到現場拷貝當時影像的錄影帶在何人手 中遺失?
5.被告在刑事偵查庭時,告原告6月14日案發當時說他「沒有 信用」為公然侮辱。原告是說,根據被告之前對原告的所作 所為,原告不相信他的信用,就此點算不算公然侮辱,原告 很願意公開此事給社會大眾評斷。但民訴辯論又改口為原告 說他房子為凶宅,原告堅持沒有說過凶宅是一件事。如果被 告想起來他在刑事偵查庭說的話,但又堅持民事庭他說的才 是正確的,原告將依民事筆錄對被告在刑事偵查庭所言提出 誣告罪的告訴,因為被告又否認了當日說過的話。那刑事庭 的告訴,就算檢察官不起訴原告,原告依法仍可提出誣告罪 之告訴。
6.原告因為拿到報案三聯單日期不符,且報案的法條寫妨礙名
譽,不是公然侮辱,於101年6月14日晚間重回美崙派出所要 補做筆錄及拿報案三聯單,明明看見被告似乎還在派出所裡 面,值班員警卻叫原告回家,有事上偵查庭再說。原告不想 多生事端,去投訴當日得到警員之回答是否合乎被害者權益 ,但因當日晚間10點半左右,被告仍然態度凶狠,叫原告立 刻給他出來交屋,實不像剛被移送法辦的樣子,原告唯恐被 陷害,才將事件始末向美崙派出所及警政署提出,以保護自 己。原告101年6月19日寫給美崙派出所及警政署之公文,有 交代當日事件順序,因為記憶猶新,所以順序應該沒錯。 7.被告在開刑事庭時向美麗女法官詢問,我寫給你的信你有收 到吧?法官溫柔的回答有。此案件原告的上訴狀及補充副本 ,被告手中都有繕本。而偵查庭時檢察官不傳喚原告出庭, 全聽被告一面之詞,法官開庭時言及他只能就檢察官提起事 項判案,原告所說其餘事項都與此案無關,請原告另提民事 訴訟。而被告私下寫給法官的信為何,是否有捏造不實之處 ?原告也無從得知,但法律程序上不公開是可以的嗎?原告 強烈存疑。幫原告上訴之檢察官,雖為俠義心腸,但又用了 原告未曾說過的凶宅二字,若說此種種疏失均為巧合,實難 讓原告信服。考上國家司法官考試的執法人員,邏輯推理能 力都應遠勝本人,或許真是不經意的疏失,但種種因果串聯 ,就算真與被告無關,侵害原告權益為事實,其巧合處也實 難讓人信服。
㈣要求提供案發當日不見的筆錄(花市警刑宇第0000000000 號)給承辦法官:
1.原告於101年6月14日下午16:39報案110被人辱罵,警員約 於17:46分左右趕到(原告16:44分的通話紀錄,警察還沒 到),查詢後帶回原告、被告和其友人(黃裕華?)做筆錄 。原告筆錄時間為17:25至17:55(筆錄書上所記載),被 告等人比原告先到,因為承辦員警先押回被告,後來由另一 位員警,另行開車來接我去警局。原告未到警局時,警察已 經調查過此人姓名為黃裕華,並有登記身分證字號。 2.警員問我是否要黃裕華作證,原告說要,警員應有幫其做筆 錄。
3.原告於18點前離開警局,被告偵查卷宗上登記之筆錄時間為 18:20分至19:08分,被告於晚間10時半原告已經入睡後打 電話給原告,語氣凶狠說他現在才離開警局,要我立刻出面 與他交屋,不然明天要去告我。
4.被告友人黃裕華,事發當日一直陪同在被告身邊,自下午5 點至晚間10點,警員有許多時間幫其作筆錄,且此人名字是 警員余深賢告訴我的,原告並不認識此位當日穿白衣男子,
但是102年5月8日民事庭開庭時,法官拿給我看之偵查卷宗 卻無此人的偵查紀錄,故煩請督察室調出此人的偵查紀錄及 筆錄資料。
5.當日晚間七點多,原告有重回派出所和值班員警說,我有一 些被告羞辱我的話沒有說,我要補做筆錄,值班員警和我說 ,有事上偵查庭和檢察官說,被告已經移送了,但當時我看 到被告明明還在警局內與人聊天。原告是台北來的,在花蓮 可能只是過客,我有看見室內氣氛看似祥和但不想多生事端 ,但最後呈上法官的卻是不予解送犯人報告書,而被告筆錄 中否認犯行(偵查庭一開始也否認,最後默認),當時因為 警員尚未去拷貝監視器錄影帶,故在原告被告說法不同的情 況下,左右檢察官想法的就是被告友人黃裕華說詞。被告除 了在筆錄時說謊,也在刑事庭一再誣陷本人。此份筆錄或是 偵查報告為何會不見?煩請督察室調出此份資料後,交予承 辦法官。
㈤反駁被告之補充說明:
1.原告搬離住處前,未繳最後一個月房租,是因為本人不相信 被告會當場返還押金,造成原告不信任被告的原因,已經說 明多次。而事實證明,被告至今,無論所持理由為何,未返 還押金,卻是事實。至於管理費,因為原告入住時間為月中 ,和其有半個月劃分,原告當場有堅持,他交100年7月,我 就交101年6月,因為我擔心被告會和別人說100年7月也算我 的,但被告認為他是否有交管理費和原告無關。原告個性敏 感,不喜留人話柄,若沒有和其有清楚的切割,日後會一直 擔心此事,但被告卻只說他一定會還我錢,我如何能相信被 告的空口說白話?就連當日交屋後被告所簽會結清水電費及 管理費後返還剩餘押金,我也因為相信被告,而又再打擊了 我的信任,原告日後再也不會相信有欺騙過我一次的人。 2.被告言及原告污辱他人格,不知原告污辱他什麼?原告認為 他對原告不會講信用,是由其對原告的所作所為所產生的推 斷,他積欠前一年度管理費,全大樓只剩他一人沒交,名單 被貼出來,全大樓都看的見,害我們承受別人異樣的眼光, 我不相信他有何不對。
3.而被告說原告罵他缺德和小人(在民事庭告訴法官的),原 告當時聽到是很氣憤,但事後想想很好笑。這可能是被告自 己這樣認為自己,不然怎麼想出這種字眼?原告年輕時很受 人喜愛,但待人並不驕傲,又因為是位親和力很好的兒童牙 醫,病患和我感情都很好(有網路文章為證),近幾年在家 帶小孩,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量頗大,數年內又還沒 陣亡出場(有獲利紀錄,去年寶來期貨公司獲利競賽也有得
名),營業員也是親暱的陳姊陳姊的叫,雖然不見得叫的真 心,但逢年過節禮數卻不少,根本不會有人當面罵我。被人 羞辱了,當場並不知如何反應,頂多只會說你們這樣做太過 分了,你們怎麼可以騙我。既然法官已經調出當時光碟,就 可以見到本人被氣得只會重複為什麼騙我?抱著女兒一直掉 眼淚,當時管理員陳先生還安慰我叫我不要哭了,拿了一盒 面紙給我擦,說他看我掉眼淚很難過,連在旁邊看的人都覺 得我很可憐。我不明白,當日旁人都看的出只要好好和我解 釋前任房客死亡的事,向我道歉他的疏忽,我是很容易被安 撫的,但被告卻要用羞辱嘲弄的語氣,且以哪家沒有死過人 ,你家沒有死過人來回答本人的質問,對於被告的行為和說 話的語氣,原告至今未能忘懷。
4.原告一再強調,從頭到尾完全沒有說過凶宅一詞,案發至今 將近一年,甚至在朋友面前也決不談論此事,就是擔心有人 亂說亂講。凶宅一辭的定義,不用被告附證據,原告早已知 曉,不會使用該名詞來描述事件。原告當日質問被告的是為 何租給我房客剛死亡的房子,卻不和我講。此次事件結束後 ,希望不再有房東如此對待房客,無論房東本人是何心態, 房客有知的權利,不告知,即是侵犯房客的權利。而搬入後 我們受傷、女兒生病等事,原告是在上訴狀中提及,在案發 當日並未提及。案發當日原告是就手中已發生的事實質問被 告而已,可勘驗光碟證明,被告卻一直說我說房子是凶宅, 誣陷原告的名譽。其實在被告的答辯狀中,潛意識的想法化 為了文字,原來他擔心房子難以出租,房價下跌,所以出租 時不和我說,又不欲別人看穿他的心態,真是欲蓋彌彰。那 庭上認為,在100年租屋之前,被告告知5月12日房客死亡, 無論其死亡原因為何,女兒才3歲的我們會租此棟房屋嗎? 被告若是真心認為此事不重要,死亡原因只要不是自殺或他 殺即可,為何不誠實告知原告,讓原告決定是否要租。在佛 經上論及,不是壽終正寢就不是自然死亡,屬於意外死亡, 原告不在此繼續討論定義問題。但庭上明白原告在意的事情 不同,原告中年得女,愛逾性命,只要有人為自身的利益蓄 意傷害小女,原告決不原諒。
5.至於女兒生病、我們被割傷之事,原告有將房內生鏽的釘子 拍照。有些事情的發生是環環相扣的,在前任房客突然死亡 ,家人突然搬走的情況下,被告身為房東,理應檢查屋內是 否有不安全之處。但是被告直接將門窗緊閉,讓細菌黴菌滋 生。帝寶凱悅為靠海建築,濕氣非常重,為何不將房子通風 除濕數日,門後生鏽的釘子都拔除後,再租予下一任房客, 此行為與心態實證明被告只顧著自己利益,不關心他人。因
暫時與此案件無關,就先不探討。至於請人打掃之事,原告 有詢問過打掃人員得知,僅有原告簽約後因屋內並未清掃, 仲介陳小姐請他來打掃一次。被告提及有請陳淑蓉幫忙請人 定期打掃之語,我也很有興趣知道,是被告說謊還是陳淑蓉 中間拿了錢沒做事。就如同當日說要買新的家電,是陳淑蓉 對我說謊,還是被告對其說謊?因為牽涉到有無短少金錢的 問題,故案發當日,被告有打給陳淑蓉(可調查被告手機通 聯紀錄之通話時間)。但電話中陳小姐叫我忘記此事,這個 牽涉到詐欺及背信,怎麼可以忘記?原告並無就此事再生爭 端之意思,只是是非對錯要爭個明白。且當日陳小姐仲介此 屋,話氣溫柔,口口聲聲說自己是基督徒、只是為了要幫助 朋友、屋主人很好,原告衝著基督徒和幫助別人這話,至今 仍然判斷應該是被告說謊的機率大於陳淑蓉說謊的機率。被 告若是否認陳小姐曾經告訴原告的話,他全部都沒說過,那 就下次請陳小姐出庭當面對質。至於陳小姐形容被告是個好 人,我也很想問被告做過什麼無償的好事,捐款過哪一個慈 善機構?
6.被告言及原想息事寧人,退還押金,原告反駁此語。原告收 到刑事判決書是101年9月底的事,原告提出上訴到被告收到 ,想必已經10月中,距離案發已經4個月,而水電費是7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