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藍嘉君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珠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劉振興
被 告 松梧木材行即劉金益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52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 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劉振興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藍嘉君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湯國杰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