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公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12號
TTDA,102,簡,12,201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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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第六0六群
法定代理人 劉超文
訴訟代理人 陳致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世杰間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
:本件請求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95元,應適用行政
訴訟法(下稱同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之簡易程序,依同法第
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惟未據原
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之規定)告

              書記官 陳美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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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