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第六0六群
法定代理人 劉超文
訴訟代理人 陳致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世杰間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
:本件請求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95元,應適用行政
訴訟法(下稱同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之簡易程序,依同法第
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惟未據原
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之規定)告
。
書記官 陳美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