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2年度,5號
TTDV,102,司消債聲,5,2013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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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伍雲卿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璁 
相 對 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郭亘峰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如鵑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志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玉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延長至中華民國一一0年十月,更生方案所定第二十三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五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涂智亮於102年5月24日因病過 世,聲請人獨立扶養尚在就學之子女,家中生活陷入困境,



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99年12月23日以99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1號裁定認可,該裁定並於100年5月9日確定在案, 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聲請人 全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 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又查,債 務人前業已依更生方案繳納22期更生款項等情,亦經債權人 陳報,債務人亦承認在卷。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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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