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21號
TTDV,102,司促,3421,2013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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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賴祈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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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