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42號
TTDV,102,司促,3342,201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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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羅桂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04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89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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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