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玉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
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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