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66號
TTDV,102,司促,3166,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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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元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叁拾壹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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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