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6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 務 人 關山飯店
債務人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邱秀珠
債 務 人 郭豐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叁萬叁仟玖佰捌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五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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