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44號
TTDM,102,聲,344,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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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耀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耀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耀亮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 年 ,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8月23日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耀亮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 務部矯正署102年8 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檢 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各1 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 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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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