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66號
TTDM,102,易,166,201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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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錕奇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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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