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緯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本案被告所犯之肇事逃逸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